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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人身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2021-09-03 10:50:11   3447次查看

转载自:刑事正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又一名司法官在家门口遇害。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我们在为逝者悲痛、谴责凶手之余,是时候应该认真想一想,如何能够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这绝不仅仅是事后追究刑事责任,正义不会低头的问题,更应该是提前的预防和人身保护的问题。

如果事前已经发生苗头,比如电话骚扰恐吓、长期跟踪尾随、围堵、侵扰家人等等,司法官是否可以有效申请到人身保护措施,而这个人身保护措施又如何能够有效落实?

这些问题其实在以往的文件中都曾经考虑过,但总体上还存在事后处理为主,预防性保护范围有限,启动程序和保护措施不具体等问题。

也就是司法官的人身保护机制目前亟待完善,一日不完善,司法官遇害的悲剧就一日不会结束。

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其中第17条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这就说明对于一般情况的滋扰、侵害,并没有规定预防性的保护性措施,这实际上只是一种事后及时处理的模式。

该规定第18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也就是说目前对于司法官的人身保护性措施仅限于特定类型高危险性案件。但其实一般的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并非就没有风险。目前,多起恶性侵害司法官的案件甚至就是民事案件。所以办理案件的性质,与司法人员遭遇到人身安全危险,有一定关系,但绝不应混为一谈。比如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就比较激烈,手段就可能比较极端,不见得一定是重大刑事案件才危险。

按照目前的保护机制,这些案件只能采取事后及时处理的模式,但是事后再怎么及时处理都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可见事前预防性保护的范围目前过于狭窄。

而且对于保护性措施的启动程序、实施主体和采取方式,也都没有具体展开。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基本沿用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内容,并未进行实质的细化。

《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对法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法官本人申请,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虽然是实施办法,但是并未有更为具体的实施内容。比如采取保护措施,是公安机关采取还是本院法警采取?如果由法警保护,那法警力量是否充沛?如果由公安机关保护,该文件由法院单方面发布,又如何能够让公安机关有效执行?这些保护性措施到底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启动?事实上,公安机关并未发布过类似的规范文件,检察机关也没有出台过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实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同样也面临相似的人身安全问题。

还有,这个人身保护措施是在工作期间保护,还是在工作期间之外也能保护,是否可以护送上下班?实施办法都没有答案。

另外,对于保护的方式目前还是事后处理模式,预防性人身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现提出五点具体建议,供有关机关参考:

一是应该由两高联合公安部共同发布司法人员保护机制的具体细则。对保护机制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予以全面细化。由一个司法机关单独发布无法解决保护力量的问题。

二是司法机关之外的保护措施建议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为此可以增加配置必要的警力资源,包括辅警力量,从而承担机动性保护任务。在司法机关内部,安保任务可以主要由司法警察承担,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是应该扩大预防性人身保护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对于司法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等苗头性危险的,均即可申请人身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紧急申请。

四是将人身保护的时间范围扩大到工作时间之外。比如就可以建立临时性护送上下班的机制。

五是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保护措施。比如对骚扰性电话、通讯方式可以进行反向查询,从而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性措施。

悲伤本身不会成为力量,悲伤只有转化行动才会成为真正的力量。

我们对逝者最大的责任,就是让他们的血没有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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