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安道刑辨
序号 |
案件类型 |
应当上会 |
可以上会 |
法律依据 |
条件和 程序 |
适用条件:(1)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2)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
刑诉185 刑诉254 |
||
适用程序:(1)合议庭提请院长;(2)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3)审委会讨论决定 |
||||
1 |
需要再审的案件 ——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 |
|
刑诉解释 216-1 |
2 |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
√ |
|
|
3 |
提出抗诉的案件 |
√ |
|
|
4 |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
|
√ |
刑诉解释 216-2
|
5 |
新类型案件 |
|
√ |
|
6 |
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
|
√ |
|
7 |
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
√ |
|
《审委会制度实施意见》8-11 |
8 |
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
√ |
|
|
9 |
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
√ |
|
|
10 |
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
√ |
|
|
11 |
本院审委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 |
|
《合议庭工作规定》12 |
特 别 规 定 |
1、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
刑诉解释 216-3 |
||
2、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
刑诉解释 216-4 |
|||
3、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
刑诉解释 216-5 |
|||
4、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委会讨论。 |
《审委会制度实施意见》11 |
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1)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2)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1合议庭提请院长2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3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刑诉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对(1)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4)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百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