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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内部的机械执法?

2021-09-06 14:54:50   5022次查看

转载:刑事正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我们以往主要是警惕对外的机械执法,避免唯结果论,避免不问青红皂白,从而背离常情常理。但是我们对内部的机械执法却往往忽略了,而这恰恰正是外部机械执法的根源所在。

所谓内部的机械执法,就是内部的办案管理、监督、复查、评查,不管以何种名目出现,其实都是一种对司法产品的内部控制机制。

而这种机制往往事后的评价为主,而且这种评价不仅是对事的,也往往是对人的,从而对司法官职业履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直接可以影响退额、免职,至少是对晋职晋升产生负面影响。

因为其影响的直接性,从而给司法官的司法判断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比如我之前提的快递小哥案,以及大学生也因假证加油的案子,之所以领导在明知没有太多起诉必要的情况下,还是要求起诉。主要就是因为不起诉会受到重点评价,多重复查,从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这个负面影响不仅是司法官个人意义上的,也是部门意义上的,甚至也单位意义上的,这也是领导也要跟着操心的原因。

而这个负面影响也不仅仅是结果以上的,也是过程意义上的,只要复查就很难受,都不需要一定有一个负面结果的,只要启动复查的程序,就相当于一种内部的惩罚。谁的案件老被复查,那个部门的案件老被复查,老是做出说明和回报,自然就隐含了一种质量评价的态度。

而且既然复查了,即使主要目标可能没有达到,比如不起诉不好说有问题,但是为了体现复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细小的规范性等问题上也会找出一些毛病,从而证明上级的正当性。复查半天一个问题也找不出来也是非常没面子的事情,而拿着显微镜来看的话几乎所有案件都可以跳出问题来。

所谓言多必失,案多必失,被复查越多必失的道理,这也是为什么司法官希望尽量不要让自己的案件成为复查的重点。

为了避免成为复查的重点,为了绕开质量监控部门的监管,就尽量不要做出监管部门不愿意看到的司法决定,比如不捕不诉,这也是构罪即捕,犯捕必诉的根源。

有时也不仅仅是办案人员司法理念没有转变过来的问题,而是质量监管部门的司法理念没有转变过来的问题。

是不是那些成天担心别复查的司法官,他们自身的规范性本身就存在问题,所以才害怕被规范。必须承认有些确实有这样的问题,但是很多也并不一定是这方面的问题。

规范问题就是一个不能完全说清楚的问题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比如没有超期办案等,这个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是由于细节上的规范可能前后出过很多次,有些甚至还有前后矛盾,至少是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些规范下发的范围就非常有限,有些承办人根本就无从知晓。如果把这些规范一条一条拿过来卡,那很难有人能确保不中招。

尤其是对规范的理解,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不问实质的是否违反规范,而只是单纯的按照规范来套,那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机械执法的效果,一种不问青红皂白的效果。

而且谁来解释规范,如何解释,也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将争议问题作为是非问题来看待

有些指控的罪名被法院改变了,有些指控的事实没有被法院认定,有时候也不能说谁就一定是对的。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对事实证据的判断本身就具有主观性,这个时候我们规则的原因主要就是有没有公诉责任,也就是有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认定犯罪的时候,我们还要讲究了一个主观的罪过,在内部判定司法责任的时候,有时候我们为什么就完全不考虑主观责任的问题?

只要被改了,就一定是错的,就一定是有责任的,这同样也是一种内部的机械执法。这样的内部执法同样有可能背离常情常理,背离一般的司法认知,从而让办案人员不服气。从而也会产生寒蝉效应,一定也不敢主动作为。

比如一个公诉人追诉一个漏罪,这本身是应该得到鼓励的行为,而且一审判决也认可了,只是二审判决没有认可。这只是一个诉讼监督的行为没有成功而已,顶多是不用表扬了而已。但是有时候也会被复查半天,还要考虑追责。

这种内部的评价方式,必然将极大的挫伤公诉人开展主动作为的积极性。也就是意味着不用再积极考虑诉讼监督了,监督不成功还要追责,那干脆不监督了,公安移送什么我们就诉什么吧。而这样的结果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么?

内部执法有时缺少正当程序

我们知道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很多时候实体正义的追求就可能失去稳定性,就无法约束司法的恣意。

事实上,在内部执法上也是一样的,如果脱离了程序正义,也同样难以约束内部执法者的恣意。

而这种恣意同样也会损害内部质量监控行为的公正性。

比如我们知道在评价一个案件是否有问题的时候,至少给当事人解释的机会,往往是下边两级院尽量都要过来,当面做出解释,以便内部质量监控部门全面了解情况。

但是现在因为能够进行复查的部门很多,开展复查的人也很多,每个人的风格不仅一致,有些甚至在没有充分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就充满下结论,结果就非常不慎重。

这主要也是因为内部质量评价程序的缺失,没有像刑事诉讼法那样的,一部完整的内部质量评价程序,从而确定哪些部门和人员拥有复查权力,被复查人有哪些救济权力,复查的流程应该是怎样的,有哪些公开性的程序保障机制,比如内部的听证程序。动议复查工作的人和做出复查决定的人,也往往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部门,这也难以避免会产生自诉自审的现象,从而让被复查人对自己的辩解变得毫无意义。

事实上,在内部评价工作中缺少必要的程序公正机制,这也是容易产生内部的机械执法的原因。

我们常常主张要确保程序公正,但是在我们内部管理上,反而忘记了。我们常常主张要避免机械执法,要考虑常情常理,主张人性的执法观念,但是我们对自己人反而却没有做到。

正是因为我们对自己人的机械执法,才让我们司法者的内心变得越来越硬。那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人生也没有被考虑过,所以他们也不愿意考虑别人的人生。

而且因为考虑别人的人生,所得出的与以往不同的司法结论,反而可能成为内部机械执法重点关注的领域,谁也不愿意因为别人的人生而给自己的人生带来风险。

这也是一种人性本能。

所以永远不能脱离制度讨论人性,我们在关注司法的表,更要关注司法的里。内部机械执法之恶,是司法平庸主义的根源。而解决内部机械执法的问题,也需要按照司法规律构建司法管理模式,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构建司法内部运行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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