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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真的是“从宽”了么?

2021-04-30 17:21:26   4536次查看

作者:唐怡(怡宝)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员额检察官


认罪认罚制度自推行以来,就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重重,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副检察长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接受法制日报专访,就认罪认罚的理解、适用范围、量刑协商机制、与法院审判权冲突争议等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很大程度上,给予一线办案人员指明了方向。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都会与顶层设计的预期有所不同,认罪认罚制度同样如是,例如,今早刷朋友圈,看见一位前辈老律师的随笔:

怡宝也有所感触,写出来静候各位拍砖。

认罪认罚从宽真的是“从宽”了么?

可能有些人会问: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必要?怡宝还真觉得有,先举个例子:

在国内很多地方,当地的景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特别是稳定的本地客源,所以都对本地人有特别的优惠,比如峨眉山正常门票价90,但是据说乐山市和峨眉山市的本地人凭身份证购票就是一个景点10元。

那么问题来了,在过去,只要我出示身份证,就可以购买10元的优惠票,那么现在景区制定了《本市人口优惠票价实施指导办法》:首先我要出示身份证,证实峨嵋山市户籍;其次,要出示我的房产证或者居住证,证实我确实长期在本市居住;第三,我还要出示在本地购买社保的证明或者单位出具的本地工作证明,证实我确实在为本市创造财富……满足上述条件后,我才能享受10元门票。那么你说这个优惠的实现条件是更高了还是更低了?是对当事人更优惠了还是更困难了?

反应快的朋友一定马上联想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其实就存在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在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包括陈检的上述专访,都指出:既要认罪也要认罚,才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从而获得从宽。此前怡宝曾经在拙作中写过:“认罪认罚”这四个字,其实包含了四层呈递进关系的意思:

1、案情上认事实(我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

2、价值上认罪名(司法机关说我是故意杀人,我认可,我确实是想取他二人性命);

3、态度上愿意接受处罚(敢做敢当,“杀人者打虎武松也”);

4、对于具体的处罚方式表示接受(我哥哥大仇得报,现在官府对我要杀要剐都行)。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前,法条明确规定的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的,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同时量刑细则也规定了坦白最高可以享受到的减刑比例。

把上述新旧规定结合起来,其实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其重点并不在于“比过去更大的从宽”,而是对于此前宽泛的坦白从宽条款进行了精细的层次划分,必须四层都满足,才能享受到过去只需要“认事实”就能享受的量刑折扣,正如景区从以前只要有本市身份证就可以享受优惠,到必须符合“本市户籍+本市常住+本市工作”才能购买优惠票,其实是提高了优惠门槛,虽然客观上的优惠幅度不变,但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当事人所享受量刑折扣的压缩。

由此就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当事人对于事实肯定是最清楚的,供述事实是从宽的基础,这一点无异议。

但是在“认罪名”这个问题上,似乎就有点苛刻。

在实务中,部门的小伙伴儿内部经常就为了该定A罪还是B罪还是C+D数罪并罚而吵得不可开交,对于绝大部分嫌疑人来说,完全不具备法律知识,如何让其理解“运输毒品罪”和“动态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有人会说:“嫌疑人有委托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啊!”就这一点,怡宝和同事的观点有些不同,我们先抛开大部分的值班律师更多的是起到程序上的见证作用不谈,就直接假定所有辩护人是极其专业和负责的,也不能断定辩护人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的。

例如:嫌疑人A的行为,怡宝认为是盗窃,辩护人提出该定职务侵占,嫌疑人认哪个罪名?如果嫌疑人不认可审查起诉部门提出的罪名,而自己提出另一罪名,按照陈检专访的观点,则不能认定为“认罪”。这是不是有一点点“店大欺客”之嫌?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怡宝和辩护人进行沟通以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就是盗窃,但起诉以后法院却认为该是“职务侵占罪”,甚至还提出第三种可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见,那么,此时对于“认罪认罚”又该如何认定?是不是法院的意见就一定正确呢?

对此问题,我想引用米国最高法院某大法官这样总结过的一句话来回答:“我们最终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不犯错误,我们不犯错误是因为我们最终说了算”。

其次,在“认了罪名”的基础上,就要看刑种和刑期了。

逻辑都是一样的,在前一个阶段的罪名都存在争议时,对于刑期的争议就更加巨大,还是以上面的“盗窃or职务侵占案”为例,需要说明的是,我所在的城市盗窃1600起,5万元升挡,而职务侵占的标准,大家都知道,6万元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如果怡宝对嫌疑人说“给你定盗窃,如果你认可,那么我就建议法院最低判三年”,那么这句话似乎就有两个问题:

1、“如果你认可盗窃罪,那么我就建议最低三年。”——这其实是把认罪、认罚和认具体罚三层混在一起提出了。

2、怡宝其实只给了嫌疑人一个要还是不要的决断,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选择,按照制度设计标准的提法我想应该是“你认事实,但是你不认罚的话,我就建议五年;如果你认罪,但是不接受我所提刑期的话,我就建议四年;如果你完全接受我的意见,那么我就建议三年;”,但如果是这样的提法,说出来又总觉得是哪里不对。

第三,既然对于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有争议,那么在辩护人没有提出相关意见的时候,怡宝是否要把自己所知晓的其他争议意见及可能后果也告知嫌疑人供其选择呢?

比如说“你的涉案金额是6.5万元,还有可能是职务侵占罪,如果你认该罪名,则建议量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如果怡宝审查过后,小伙伴儿的意见里还有认为本案应该无罪的,那要不要告知嫌疑人有无罪的可能,然后再问其是否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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