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案之家
作者:阿古
认罪认罚顾名思义就是即认罪也认罚,认罪是指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一般在检察院阶段进行,也有在公安阶段就要求签署的,如果签了认罪认罚,那么在法庭上,基本上不能做实质性的无罪辩护,只能做一些相对罪轻辩护,法院判决的实际量刑一般也会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之内。
至于要不要签,要分情况。如果对于罪名有大的异议,那就暂时先不要签,慎重考虑后再决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期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原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从形式上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其效果不亚于此前公安和检查阶段做的供述笔录。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的,虽然该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全面判断。反之,如果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或者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过重,无法协商的,那么建议犯罪嫌疑人通过开庭时充分的辩解,凸显案件存在的问题,辅以律师的无罪辩护,争取无罪判决或者以无罪辩护争取罪轻判决。
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对罪名没什么大的异议,但是觉得量刑过高或偏重,这种情况下可以和检察官讨价还价,争取相对更低的量刑建议和从宽处理,检察官为了在法庭上少一点对抗轻松一点,以及检察院要求的认罪认罚率,会愿意做一些合理的妥协和刑期“优惠”;此时证据确凿,人赃并获的情况下,如果不接受“认罪认罚”反而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加不利,丧失量刑“优惠”的同时,还可能“加重处罚”。
所以到底要不要签认罪认罚,完全要看案情,不能一概而论;检察院给出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大多时候嫌疑人可能自己无法判断,需要专业人士根据案情综合情况深度分析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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