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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公诉人:审查报告制作三思路八方法

2021-09-14 09:45:05   4473次查看

转自:法官隔壁;作者:郝静(天津市检察院三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原题为《优秀的审查报告是怎样炼成的》,目次为法官隔壁所加。

目次

全盘统筹:审查报告之框架搭建

确保与审查活动相始终

确保与程序处理相适应

剥茧抽丝:审查报告之内容填充

基本信息无差错

证据审查无赘余

注意事项无遗漏

公开心证:审查报告之“灵魂塑造”

认定事实戳要点

分析证据抠细节
适用法律抓要害

      制作案件审查起诉报告是审查起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公诉案件承办人必须具备的基本业务技能。一份鞭辟入里的审查起诉报告,能直接反映承办人的缜密思维,对案件的准确把握、对细节的精确处理,彰显出承办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报告的制作,需要遵循“全盘统筹、剥茧抽丝、公开心证”的逻辑思路。

全盘统筹:审查报告之框架搭建

      审查起诉报告的形成过程应当坚持两“相”原则。 

      确保与审查活动相始终。案件由侦查阶段转至审查起诉环节是以案卷材料的移送为显著特征的。而承办人对于案件的审查重点也无外乎侦查机关(部门)制作成型的卷宗材料。除此之外,告知诉讼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核实其他证据也构成这一阶段工作的应有之义。审查起诉报告的制作过程本身就是案件办理进程的真实写照,每完成的一项工作都应当及时反映在审查起诉报告之中。

      确保与程序处理相适应。审查起诉期间必然会与某些重要的程序节点不期而遇,如延期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等。而对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也必须适时体现在审查起诉报告中,以反映案件办理的真实进程。一份优秀的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报告,应该能真实地还原案件的程序进程,成为衡量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标尺。

剥茧抽丝:审查报告之内容填充

      为了保证审查起诉报告内容的准确、精炼,更好地服务于出庭公诉活动,对于案卷内容的摘录必须恪守“三无”标准。

      基本信息无差错。首先,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绝不可直接摘抄侦查机关(部门)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而应通过审查案卷其他相关证据以及询问、讯问,综合判断得出结论,并逐项予以核对。

      其次,认真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对于破案经过的书面说明,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甄别其内在合理性,进而准确判断、把握类似于自首之类重要法律点的存在与否,严谨理性地确认其证据资格及证明。

      再次,不可先入为主全盘接受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事实、意见,也不可轻易被当事人的意见所左右,而应当全面真实地记录,为全面分析论证提供参考。 

      证据审查无赘余。在审查起诉报告中体现证据认定活动,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抄录活动,而应是“大浪淘沙”般地审视、辨别。报告中对于证据的提取分析,应当以起诉标准的实现为出发点,以未来庭审的举证、质证为归宿,为证据可采性和关联性的客观分析创造条件。审查起诉报告中对于证据内容的摘录,应当体现出处、来源,可视情况进行分组或者逐个说明分析,做到恰到好处、绝无赘余。

      注意事项无遗漏。每起案件各不相同,总有承办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对此,承办人应当提高敏感度,在审查起诉报告中恰当地予以体现或说明。没有对案件的全盘把握,就不可能敏锐地发现漏诉漏罪、侦查违法、安全预警等问题。审查起诉报告要求完成的说明事项,正是提醒承办人关注案件细节问题的重要“贴士”,不可等闲视之。

公开心证:审查报告之“灵魂塑造”

      承办人应当抓住“戳、抠、抓”三字诀,将对案件的内心分析过程公开于审查起诉报告中,为审查起诉报告塑造好“灵魂”。

      认定事实戳要点。审查起诉报告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有的放矢,紧紧围绕现有证据所反映出的客观事实,不能脱离证明力臆断事实,亦不可受制于侦查机关(部门)的事实预断。审查起诉报告中的事实认定是起诉书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字斟句酌。对于犯罪事实的描述应当简明流畅。

      同时,不要遗漏任何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信息,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以体现公诉活动的严谨、权威。一案如果有多项事实,则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疏漏。

      分析证据抠细节。对证据可采性和关联性的分析判断应当作为审查起诉报告的主线贯穿始终,不可偏废其一。为此,无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应在审查起诉报告中得到系统的论证分析,以巩固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于部分证据存在的瑕疵以及具有非法证据嫌疑的情况,承办人的补查、核实情况也应当反映在审查起诉报告中。

      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卷会移送至审判机关,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也只能在审查起诉报告中体现,这需要引起承办人的重视。而且,承办人应当从全局角度在审查起诉报告中展现对证据链条闭合情况的分析,并结合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对全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就是否存在合理怀疑、证据指向是否唯一,给出确定性回答。

      适用法律抓要害。对于公诉案件的处理结论,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中心。特别是关于定罪的问题,应当遵循犯罪构成的逻辑展开论证,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审查起诉中得到落实。

      对于量刑建议问题,承办人应当根据审查起诉报告中涉及到的所有事实,分析每个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量刑细则得出最终结论。适用法律情况的论证既是以后庭审辩论中公诉意见的雏形,也是承办人基本业务素养的体现,对此,承办人应付出大量心血,彰显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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