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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热点之前,鲍某某性侵案为何经历了那么多“凉点”?

2021-05-08 16:46:08   6282次查看

集团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至今还在持续发酵。涉案高管鲍某某,一面是上市公司高管、中美双硕士、资深名律师等各种亮瞎眼的头衔,另一面却是长期殴打性侵养女(化名,李星星)、强迫观看色情片、拍裸体等各种毁人三观的兽行。

这两天,鲍某某性侵养女事件爆出种种细节令人发指,而控告人自述曾四次报案,警方立案后又撤案,二次立案后又半年没有音讯。近日,烟台警方发布通报:已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调查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案。

一时间,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在朴素的正义感和天然的道德感驱使下,网民通过深入讨论、爆料、分析,形成舆论倒逼压力,促使官方警情通报集中力量调查真相,但在官方调查结果公布之前,保持理性让子弹飞一会儿。

作者作为一名曾经的未检检察官,曾经办理多起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接下来,我将结合李星星案从报案、立案、撤案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报警就会立案吗?

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三是属于本单位管辖。

具体到性侵案件,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控告人在报警时能否提供相应的客观性证据是控告成功的关键。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经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资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接到控告后,要经过案件受理、制作《询问笔录》、接受证据、制作《受案回执》、现场处置、立案审查,出具案件调查报告,分别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案件的处理决定。对于符合公安部或者有关司法机关共同制定的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

第一次报警

据媒体报道,2016年初,李星星手机百度“下体疼痛的原因”,弹出一位老奶奶的对话框,告诉老奶奶事情经过后,在其指导下先打了110电话,然后去北京的某派出所,这是第一次报警。

那么,2016年李星星拨打110电话,陈述了事情经过,又去了北京的某派出所,警察还到家里进行了搜查,即使没有搜查到相应物证,也会留有相应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等相关书证,这些资料对于查清事实是非常有利的直接证据,烟台公安重启调查时也可以依职权调取相应的存档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和《公安机关办案刑事案件规定》第166条、169条、170条,《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2条规定,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次报警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遭受性侵选择自杀后被人救起并报警。次日,李星星在烟台莱山区某派出所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并去医院检查提取了物证。

本次报警前后,可能调取的证据有,救助李星星的相关知情人的证言、报警记录、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以及医院检查记录及提取的相关物证。按照证据形成及固定的难度额,遭受性侵自杀并于次日报警。该次报警中因报警及时,取证难度相对较小证明力较强,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同时,笔者注意到,莱山区公安局因案件管辖原因随后将该案移交芝罘区公安局,从未成年人案件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角度,管辖变更,意味着侦查人员的变更,案件证据材料的移交,不仅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还有可能遗失重要的证据材料,不利于案件的侦破。这次报警无疾而终,也是经历立案后被撤案。

第三次报警

2019年5月,李星星及家人再次就4月被侵犯一事报警,依然无果。

第四次报警

2019年10月9日,在律师的介入下、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星星案子第二次立案。

立案审查的期限有规定吗?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对审查的要求是“迅速”,但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及时审查办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意见的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

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理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2款对立案审查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监督立案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多久能出结果?

根据媒体报道,2019年10月9日,烟台市芝罘公安局二次立案。至今,6个多月过去了,警方到底开展了哪些侦查工作?还要等多久才会有结果?为什么鲍某某未被采取任何措施?鲍某某构成犯罪吗?从立案后到查清事实要多久?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公安机关立案并成立专班调查,意味着高度重视。调查取证是非常专业和细致过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要经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刑事案件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半。

立案后的程序就是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不需要继续侦查时,侦查工作即告终结。

报警立案后能撤案吗?

2019年4月,第一次立案后撤案,目前对于这一立案、撤案的过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也成了该次事件舆论质疑的焦点。那么立案后还能撤案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16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所立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情形: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与《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相呼应;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谁来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和撤案?

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之一。

对于不予立案的监督,一方面是控告人的复议、复核机制。控告人及其法定代理、辩护律师,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7日内申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监督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二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不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询问办案民警和有关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印相关案卷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是对立案监督的案件经催办。

2019年10月9日,在律师和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星星案件第二次立案。该案属于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监督立案后3个月仍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2、撤案监督

检察院监督撤销案件有三种形式:

一是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撤销案件;

二是收到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撤销案件;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误,经过复议、复核后撤销案件。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的保护任重而道远,不仅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同情不能代替刑罚,愤怒不能弥补伤害。进行未成年人性教育、帮助受害人维权、监督司法机关执法,形成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合力。

有人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正义不会缺席,让我们持续关注该案进展,别让热点过后,又淡出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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