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偷同事外卖被行拘事件的法律评析
文|刘良强
近日,一则研究生偷同事外卖被行政拘留的消息刷爆网络。杭州湖墅派出所潘警官接受采访时称,涉案男子王某偷的外卖都是奶茶、米线、稀饭等食品,加起来也就一百元左右。而王某偷外卖的原因是压力过大,想通过偷外卖来缓解压力。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许多人认可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同时表示,不理解王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原因。也有人认为,让王某把外卖的钱还给同事,批评教育下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拘留11天。那么,王某是否涉嫌盗窃罪呢?有没有必要对王某行政拘留呢?
在我国,盗窃行为,也就是口语中的偷东西行为,既有可能是单纯地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的意思很明确,一旦涉嫌盗窃,一般都会处以行政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知,只有当盗窃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时,才有可能涉嫌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盗窃案件解释》)对数额较大以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另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印发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中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进一步确定为3000元。
本案中,可以先排除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而王某盗窃的所有外卖加起来仅仅一百元左右,也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唯一可能符合的就是多次盗窃的情形。
“多次盗窃”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本案的一个问题是,在“多次盗窃”的情形下,对盗窃的财物的价值是否有要求。换句话说,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时,是否就不需要再关注财物的价值?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各行其是。
如果是这样,那么盗窃一张白纸、一支铅笔,都有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张明楷教授等部分学者认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但是,什么样的财物才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的判例而言,有多次盗窃300多元被判刑的(具体见[2020]浙0105刑初360号判决书),也有本案这样盗窃100元左右被行政处罚的,可见,是否构成犯罪,有时全靠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其实,有些问题在无法用法律知识判断时,不妨回归常识,想想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的普通人会如何看待。
就本案而言,王某虽然多次偷同事外卖,但总共不过百元左右,也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管是王某本人,还是社会上一般人,都很难认为偷吃100元外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势必有扩大打击的嫌疑。公安机关没有将王某认定为犯罪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本案其实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根据办案警官的披露,王某是为了缓解压力才去偷外卖的,不存在恶劣的动机,其本身也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明知其行为已违法),而涉案的金额又非常的少。案发后,大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王某对同事们进行适当的赔偿,并取得同事们的谅解,完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的意义不仅仅是惩罚,教育、引导,也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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