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专升本考试大规模作弊事件的刑法评析
文|刘良强
近日,江西省教育厅的一则情况通报冲上热搜。该通报介绍,江西省2021年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考试期间,南昌理工学院和江西工程学院考点存在严重作弊现象。江西工程学院考点更是出现由多人接力将试题答案抄写在厕所门板上的丑闻,经分析,该考点有151名考生的试题答案与厕所门板上的答案一致,被认定为答案雷同,作违规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包括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教职工、在校学生在内的20余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14人被刑事拘留。151名违规考生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也被视为无效。
如此大规模的考试作弊,令人咋舌。《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考试作弊类犯罪入刑,虽然偶尔会有考试作弊事件被曝光,但是像此次这样有20余人被刑事立案,一百多名考生参与作弊的情况还是较为少见的。
江西省教育厅的通报中并没有介绍涉案人员涉嫌的具体罪名,那么,涉案人员究竟构成何种犯罪呢?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三个考试作弊类犯罪,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构成这三个罪名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那么,专升本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经过检索可知,专升本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统招专升本),第二类是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一般认为,这两类专升本分别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考试作弊解释》)中所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当然,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统一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特殊类型考试。[1]不过,不管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还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特殊类型考试,都属于《考试作弊解释》中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江西省的专升本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从目前来看,本案并不涉及代替考试罪,可能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两者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带有较强的组织性(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在不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的场合,一般较容易区分两罪。但是在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中,不同地位、作用的行为人实施的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究竟认定为何种罪名,缺乏统一标准,在实务认定中也很是混乱。
另外,在国家考试中故意泄露考题和答案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对于非法获取考题和答案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具体如何认定,尚需办案机关的进一步查证。
如果没有网友曝光此事,这场作弊事件或许会被掩盖。难以想象,还有多少的作弊事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考试,本应是平等竞争的标准,最后却沦为教育丑闻。大规模的考试作弊,不但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教育的践踏。
注:
[1] (2020)鲁1302刑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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