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还必须指出,构成该条文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人。因为无论是失职还是滥用职权,只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才能构成本条犯罪。否则,不能构成该条罪,可按其它罪对待,如在生产过程中,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而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职责是指管理职责和经营职责,有二层含义:一是确定性职责。二是概括性规定,是指没有专门明文规定,但在习惯上应遵循的责任事项。
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该履行也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且不履行职责是职务上的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马虎草率、弄虚作假、极端不负责任。
构成该条犯罪,还必须有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即必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上列二类危害结果是并列存在的,只要造成其中一种危害结果,就构成本罪。同时,应注意破产或损失结果的发生与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必须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直接责任人是承担罪责的行为人、间接责任人不构成该罪。
(三)主观要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两种情形。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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