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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篇

2021-05-21 11:31:42   15300次查看

作者:罗书平

文章来源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监狱罪犯维权指南》一书


【宣讲要点】

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基本职责,因此,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多年来,监狱系统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案例一:甲某顺利通过脱盲考试

甲某,男,藏族,29岁,文盲,四川省道孚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送交四川省某监狱服刑改造。由于该犯不会汉语,服刑改造受到一定影响,与监狱警察和其他服刑人员交流起来也非常困难。根据这一情况,该监狱把少数民族罪犯的文化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小学班、脱盲班,各监区还在晚上组织了补习小组等形式开展文化教育。经过一年的学习,服刑人员甲某已顺利通过了脱盲考试。

案例二:周某某服刑期间获得大专文凭

周某某,男,25岁,高中文化,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送四川省某监狱服刑。入狱后,周某某深感自己走犯罪道路与自己没有学历,没有新知识有很大关系,于是发奋学习,参加自考《市场营销》专业学习,民警帮助其办理报名手续,带押其到考场考试,每考过一科,监狱都给予加分奖励,在全科及格,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时,监狱给予记功奖励。周某某在服刑过程中不仅学得知识,也受到奖励,缩短了刑期,也为自己刑满后谋生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三:王某参加“百子千妻万母”大型亲情帮教活动

王某,汉族,30岁,小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狱以来,该犯因对前途悲观失望,情绪消极,反社会意识强,对监狱警察的教育采取排斥态度。2013年2月被确定为“顽固犯”进行管理。为了转变和改造该犯,监狱在“百子千妻万母”大型亲情帮教活动期间,对该犯的亲属进行了家访。并把该犯想对亲人说的话录下来带到他家里让家人听,又把家乡的变化及亲人的期盼带到监狱来让该犯感受家人的温暖。这次走访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和效果。用监狱警察的话讲“该犯象变了一个人似的”,重新树立起了改造信心。

案例四:瞿某某获得烹饪等级证书

瞿某某,男,41岁,四川省洪雅县人,原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后调到锦江监狱参加出监教育。通过出监教育培训,瞿某某参加了烹饪专业学习,学习川菜基础理论、烹制方法、味型调制,并通过了理论与实际操作考试,获得了等级证书。刑满释放后,回到老家,下定决心自食其力,在亲人的帮助下开办农家乐,将自己所学的烹饪技能运用起来,农家乐的生意逐步走上正轨,瞿某某的生活也在发生改变。

案例五:夏某发挥喜剧天分登上监狱“春晚”

夏某,男,28岁,四川省郫县人,因在社会上交友不慎,染上毒品,后以贩养吸,两次入狱服刑。在第二次服刑过程中,夏某仍不思悔改,肆意违规,不服管理,顶撞监狱警察,因组织他犯集体闹事,受到处罚,仍不安心改造,继续抗拒管理,组织了一起扰乱监管秩序案,被人民法院依法加刑。在对其执行刑罚过程中,监狱警察通过对其全面了解,发现导致夏某反复抗改既有夏某本人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实事求是剖析夏某的对与错后,该犯终于愿意接受监管教育。同时,监狱警察发现夏某喜欢文艺,有一定的喜剧天分,鼓励该犯创作小品,夏某欣然接受,以自己的服刑经历为原型,结合车间劳动,创作了一个小品,在监狱春节文娱汇演上表演。声情并茂、幽默风趣的表演让全场观众掌声雷动,观众们笑得前仰后合,真实的服刑教训让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受到了教育,同时也让夏某感受到从未有过的成就感、认同感。从此夏某看清了改造道路,理清了思路,选定了正确的人生方向,改造顺利,后受到减刑奖励,提前出狱回家。

【专家评析】

以上案例都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一介绍的是针对没有文化或文化程度太低的服刑人员开展脱盲教育使其顺利通过脱盲考试的事例。目前监狱服刑人员中不文化低甚至是文盲,因此,各地监狱都非常重视罪犯的文化及脱盲教育。有的地方特别规定,新入监的罪犯必须在两年内脱盲,从而实现监狱以教育人、改造人的宗旨。

案例二说的是监狱支持和鼓励有继续深造学习的条件和愿望的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攻读文凭的事。多年来,不少监狱都开展了不同层次的教育,对文盲开展扫盲班教育,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开展小学学历教育、初中教育,对有能力并愿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监狱提供条件并给予奖励,这些都极大地调动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案例三介绍的是教育转化“顽固罪犯”的典型。近年来,在行刑工作中,不少监狱转变观念,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开展别开生面的亲情帮教活动及亲情走访活动。将一些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亲属请进来作为奖励与家人团聚;将一些表现差的罪犯的亲属请进来进行帮教,使执行刑罚的活动由封闭转为开放,刑罚执行机关的行刑工作向外延伸。

案例四介绍了服刑人员参加出监教育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为了保障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和回归社会后有一技之长,监狱需开展各种安全、技能培训,如岗前培训,消防安全培训,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如电工、缝纫、烹饪等,使服刑人员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为回归社会谋生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五介绍的是监狱警察对个别危顽犯采取一人一策、因人施教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教育,从而达到预期的改造效果。

关于监狱对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中。主要内容有:

(一)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二)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三)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六)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七)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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