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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篇

2021-05-21 11:35:12   6939次查看

作者:罗书平

文章来源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监狱罪犯维权指南》一书


【宣讲要点】

我国监狱法在列举式的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不受侵犯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罪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换句话说,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我国法律没有剥夺或者限制的,都属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都不受侵犯。

案例一:吴某刑满释放后能否申请补驾驶证?

吴某,女,40岁,公务员,2007年5月被捕后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5月刑满释放。在被捕前,吴某持有驾驶证,因服刑期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等手续。在即将刑满释放的时候,她向监狱警察询问,其驾驶证是否继续有效。最后,监狱警察在查阅了相关规定后告诉她可在刑满释放后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年检手续。据了解,在监狱服刑人员中,类似吴某这种在被拘留、逮捕及被判刑前持有驾驶证而由于服刑期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的情形不少,都涉及到刑满释放后能否补办驾驶证的问题。为此,公安部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显然,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被视为逾期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等原因”之一。

案例二:汤某在服刑期间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能否重新领取?

汤某某,男,38岁,捕前系出租车司机。三年前,汤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且终身禁驾。在即将刑满释放的时候,他向监狱警察询问,回归社会后不知能否重新领取驾驶证。显然,汤某某不能重新领取驾驶证。因为按照2011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对于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吊销驾驶证;二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即“终身禁驾”)。二者的唯一标志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具有“逃逸”的情节。汤某某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形。

案例三:方某服刑期间驾驶证、营运证是否作废

方某,男,40岁。方某曾经是出租车司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即将刑满释放的时候,他向监狱警察询问,他回归社会后还是想从事驾驶出租车的职业,但不知自己的原来所有的驾驶证和营运证是否因自己被判刑而作废。关于方某服刑期间的驾驶证、营运证是否作废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而定。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不同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六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方某所述情况不详,监狱警察建议其在刑满释放后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去咨询,并告诉他,只要不属于上述应当暂扣、吊销、禁驾情形之一的,都会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四:王某在服刑期间如何办理车辆注销抵押公证

王某在服刑期间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经审查,公证处为其办理了委托他人为其办理车辆注销抵押的公证。王某撰写的委托书内容为:

委托人王某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xx,发动机号xx)。现我已将上述货款结清,因我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上述车辆注销抵押、补证、审车、租车、卖车等相关事宜,特委托委托人为我的代理人办理下列事项:(一)代我完善结按手续,因还款消磁,代我补办并领取新的还款卡。代我到担保公司及按揭银行领取上述车辆结清按揭后的相关证件、文件资料(包括注销抵押的所有手续)。(二)代我到车管所办理上述车辆解除抵押登记的一切相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件、文件资料。(三)因上述车辆行驶证遗失,代我补办上述车辆行驶证的一切事宜,并领取行驶证。(四)代我办理上述车辆年审的一切事宜。(五)上述车辆在未出售前,代我办理车辆出租的事宜,代签租赁合同等文件,代收租金。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以及按国家规定发生的费用,我均予以认可。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能否直接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其法律依据有:一是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服刑人员“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里所指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自然就包括办理公证在内;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也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案例五:曾某服刑期间儿子入伍后家庭困难获得帮扶

2013年春节前夕,监狱服刑人员曾某在即将刑满释放前,向监区长和监狱长写了一封信:

尊敬的监区长并监狱长:

我现在家里只有三人。父亲现已65岁、母亲62岁,父母就只有我这个儿子,尚无兄弟姐妹。现在二老身体都不好,年老多病,劳动能力也非常有限,他们除了艰难地维持着自己的生活外,还代为我抚养着我的儿子(我于2000年离婚,儿子由我抚养)。我的身体也有残疾(左手臂残疾)。最近,儿子已应征入伍,虽然我减少了一个负担,但也少了一个主要劳动力。目前我家里住在1980年修建的三间土房中,系我父亲两兄弟共同所有,父亲只享有其中的二分之一产权。况且该房屋系30多年前修建在高压电线下面,遇到下雨打雷时非常危险。所以,我回家后,面临着住房、就业和生活方面的三个问题,希望监狱领导和当地政府能否给我适当的扶助。

曾某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监狱回归指导中心民警与曾某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证明其反映的情况属实,特别是其十八岁的儿子刚应征入伍。当监狱警察谈到该服刑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希望得到当地政府的帮扶后,对方表示一定按照中央和地方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办理。与此同时,监狱除按规定给该服刑人员发给路费外,还发放了帮扶资金,并向他介绍了国家有关对应征入伍家庭给予优待的法律规定:一是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二是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上述规定中,并没有将刑释人员子女应征入伍的排除在外,所以,国家有关对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的优待,对于刑释人员子女应征入伍的家庭也同样适用。

案例六:刘某对接收的包裹可否拒绝检查

一天,即将刑满的罪犯刘某收到哥哥寄来的品牌服装和香烟、糖果等物品,非常高兴。监狱警察通知刘某领取包裹时即告诉他,为防止包裹中夹带违禁物品,要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香烟还要开包对每一支香烟进行检查,对服装夹层、裤腰等也要拆开检查,这样就可能导致检查后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建议刘某,要么接受无法恢复原状的物品检查,要么将包裹退回,至于糖果因不具备检查其是否含有不安全物质的检测手段,只能退回寄件人。刘某从监狱警察解释中得知,监狱法确实规定罪犯接收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罪犯财产权利,同时,监狱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还规定,监狱在检查罪犯包裹时,如不能保证物品的完整性和使用性能,要征得罪犯同意,对于不能恢复原状和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物品不予接收。最后,刘某拒绝检查包裹,但要求监狱代为其保管,待刑满释放时再领取。考虑到刘某还有一个月即刑满出狱,监狱警察同意了其代为保管的要求,不予退回寄件人。

【专家评析】

有关监狱服刑人员除依法享有“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不受侵犯”的权利之外,哪些属于“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务中可以比照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地说,就是法无禁止性规定即视为允许,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都属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案例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说明了这一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九条;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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