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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