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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

2022-05-05 16:43:34   6735次查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均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区别这三者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本篇文章为各位读者梳理这三者关系,以供参考。

一、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1.特征:

  • 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接受劳动力)。
  • 形成:劳动关系产生与劳动过程中,与劳动有直接的关系。
  • 劳动关系兼有人身与财产双重性质: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
  •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和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指挥、监督、管理、支配)的交错特征。
  • 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给付劳动,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对价。
  •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属于松散状态,任意辞退和随意离职的发生会引起大量劳动争议。因此,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员工手册》等。

(3)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表、报名表、《入职承诺书》、《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送达地址确认书》、《员工培训期服务协议》、《背景调查授权书》等。

(4)考勤(签到表、钉钉打卡)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笔者在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加以补充

3.案例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员,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在派送途中受伤,配送中心为其出具《工作证明》和《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刘某接受配送中心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工资。交通事故后,该中心开具的《工作证明》和《误工停发工资证明》都记载刘某是其员工,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由《民法典》调整。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二者虽有密切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

(1)主体资格及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构成工伤,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劳务提供者风险自担。

(3)劳动报酬支付方式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是劳务费,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

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在此接受方关注的是劳动成果;劳动关系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成果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房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因此,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

(5)争议处理程序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关系纠纷直接起诉至法院,两审终审。

(6)时效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务关系:依据《民法典》18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除前述的区分理论外,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①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临时的,还是单位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劳动,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取得的收人是否是其劳动收人的主要来源。

2.案例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谈某于2018年8月31日到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谈某只提供保洁服务,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劳务费按出勤天数计算,不存在加班情形。后因公司无理要求调整保洁区域,谈某解除劳务关系。
律师分析:谈某在该公司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工作时间自由安排、劳务费按天计算等双方地位平等的约定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

三、承揽关系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771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2.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要接受管理、支配,有身份关系的隶属性;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如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提供设备完成劳动成果。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

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具有继续性;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风险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案例
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谢某。不幸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律师分析: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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