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营企业频发包括贪腐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这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风险。
民营企业面临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从外部来看,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原因;从内部来看,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比如民营企业存在管理相对不规范、轻视刑事风险的倾向。
近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阳光诚信联盟主办的“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法治论坛”举行,与会专家在论坛上作出上述分析。
与会专家建议,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刑事法制范畴已经是大势所趋。同时,通过合规加强企业的自我监管,特别是在强大的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外部压力下,激活企业自我监管,对整个犯罪治理而言是一场关键的革命。
一、刑事案件高发 制约企业发展
据媒体报道,近日,菜鸟网络原副总裁及地网业务负责人史某严重违规被内部公告处分。在此之前,史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开资料显示,史某曾担任复兴地产副总裁,2016年加盟菜鸟网络。
根据公开信息梳理,今年以来,菜鸟网络已经有多名员工涉贪腐刑事案件。
今年1月,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派驻在菜鸟某物流园区的甲方物业负责人胡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今年10月,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专家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同样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今年以来,涉刑事案件的民营企业不仅是菜鸟网络。
今年4月底,美团通报今年一季度生态反腐刑事打击案件查处结果。通报显示,通报期内,美团共发现各类刑事案件12起,移送公安机关查处33人,其中内部员工7名,包括LBS平台两轮事业部硬件部总监朱某等中高层管理干部。
今年端午节前夕,美团对外通报6起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合作商违规案件及处罚情况,其中刑事类案件两起。
今年中秋节前夕,美团再次对外通报两起违法舞弊案件。其中一起为美团员工索贿案件。经合作伙伴举报,美团到家事业群某已离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商户违规设置补贴,索取贿赂金额巨大。涉事人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9月,南都商业数据新闻部发布《2020上半年互联网企业反腐报告》。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公布的、企业自行通报对外披露的互联网行业腐败舞弊案件约60起,超过100人被开除或被移送公安机关。曝出反腐案件的互联网公司中,多数公司通过自我审查、自行通报的方式发现和举报反腐行为,这意味着互联网公司对腐败舞弊的打击行为已成为常态化。”《2020上半年互联网企业反腐报告》称。
内部人员贪腐案件仅是民营企业遭遇刑事法律风险的一个缩影。
在“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法治论坛”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孙春雨称,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高发,2015年、2016年、2017年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是650件、1255件、2016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认为,民营企业面临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
“刑事法律风险正在成为企业发展的约束性瓶颈,企业一旦遭遇刑事法律风险,轻则元气大伤,重则一蹶不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二、内外因素叠加 相关立法滞后
在论坛上,与会专家就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进行了讨论。
韩轶认为,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叠加。从外部来看,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原因;从内部来看,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比如民营企业存在管理相对不规范,轻视刑事风险的倾向。
韩轶分析说,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风险源于立法或司法自身不足的问题,比如说立法模糊问题,在我国一些特殊的犯罪违法二元模式下,部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容易将民营企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来追究,这在涉及企业管理的法定犯中尤为突出。
在韩轶看来,民营企业从内部产生的刑事风险,首先是民营企业人事管理相对不规范。比如,商业贿赂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等;其次是在财务管理上相对不规范。比如,职务侵占罪相关的罪名,还有挪用资金罪等;最后是在民营企业业务开展过程中,比如说拓宽市场,和客户打交道,涉及商业贿赂领域的行贿罪,还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孙春雨同样认为,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种因素。
“从内因上看,民营企业家过去刑事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在企业内部存在一些现象,比如身份错位,比如在财产的权益方面错位。个人的财产和个人在民营企业的合法收入,还有民营企业的财产界限也不是很清楚,所以在从事一些经营行为的时候触及了刑事法律底限。另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所造成的,企业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限的监督和制约。”孙春雨称。
在孙春雨看来,从外因上,过去营商环境不太好,民营企业获取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渠道不畅通,导致出现压力型犯罪。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等,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多集中在企业融资上,大多数都是为了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迫而不得已实施了犯罪。
对于立法的滞后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吴峤滨认为,刑事立法、经济立法,有的是滞后,有的是有漏洞,还有的是始终采取刑法先行的模式,比较典型的融资领域,在投融资领域,大家经常举例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构罪前提是要非法,但是什么是非法?其实长期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健全刑事合规 保护民营经济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营企业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韩轶的建议是,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的内控机制,避免司法上随意入罪、随意轻罪重罚。
在孙春雨看来,防范刑事风险,还是要内外兼修,以内为主。从外部环境上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诱因基本上得到了改善和消解,所以未来应该侧重于内部的机制建设。从意识上讲,民营企业家要意识到刑事风险的极端严重性,不要触及底线,另外要建立完备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梳理企业存在的风险点。
孙春雨认为,还要加强企业的内控、审查、反腐建设力度,消除刑事风险发生的机会,另外要强化惩戒、追责,不能因为企业是家庭式、亲友式、合伙式的经营,就强调合作,轻视问责,要把民营企业的反腐纳入国家反腐规划,完善相应的刑事法律、堵塞漏洞、严密法网,强化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引导。
“在立法和司法上,应当建立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和引导机制。”韩轶说,“未来的刑事立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建立有较好刑事合规体系的民营企业,在罪责有无、大小的认定上,要给予一定的司法奖励,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从而倒逼民营企业积极主动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刑事合规的程度可以构成刑事抗辩的一项理由,甚至应当在量刑的要素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才能够使得具有较好刑事合规体系的民营企业获得相应的从宽处理,包括出罪,或者重罪改成轻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认为,刑事司法是推进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杠杆,在我国,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刑事司法体系,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首先,要把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承诺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或者是合规整改的,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从轻量刑等。其次,要探索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轻微的企业犯罪,承诺合规体系建设或者合规整改的,可以给予一至两年的合规考察期,合规体系建设达标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谢鹏程称。
在谢鹏程看来,这既是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国家和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实践来看,在民营经济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民营经济刑事保护需要刑事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和企业界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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