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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刑事激励:促进企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

2022-05-23 08:42:45   3627次查看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从原本注重报应转向注重补偿被害人以及减少对无辜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综合考量。从刑法机能的角度讲,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直观层面是实现了对企业的从宽处罚,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实质层面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建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并不是让企业通过建构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在企业涉案时获得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层面的激励,让企业建构科学、完备、高效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能够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成为刑事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但无论是司法机关积极推动和拓展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试点,还是学术界对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理论研究的推进和制度建设的设想,都绕不开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正当性这一基础问题。尽管明确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初衷是为了实现企业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但依然有必要从理论上论证说明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基本出发点是,要改变以往企业犯罪惩罚过程中“企业破坏、公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污染环境犯罪、涉税犯罪等犯罪的惩罚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刑法在这些犯罪处理上的不足促使刑法应当注重让企业通过合规制度的建构和履行来降低对公众的伤害,并且减少国家在治理上的负担。单纯对企业犯罪进行惩罚、对企业判处罚金,将企业负责人判处刑罚,客观上并不能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也不能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由于企业被判处罚金、被注销、被取消交易资格等,也会对企业中无辜的员工造成伤害。所以,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从原本注重报应转向注重补偿被害人以及减少对无辜第三人利益造成伤害的综合考量。从刑法机能的角度讲,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直观层面是实现了对企业的从宽处罚,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实质层面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是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兼顾,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以及造成伤害之后的恢复补偿。在总原则之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企业合规刑事激励能够实现企业治理中制度建构和刑法威慑的互补。在商业监管、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领域都有运用刑法作为保障手段来实现行政监管的现象,刑法不再是最后才采用的不得已手段,而是希望通过刑法来建立具体的商业规则和经济规则。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通过恢复性司法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监管在过去数年里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刑法已经被更多地用于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刑法的使命正在从“谴责和惩罚”让位于行政监管目标的实现,刑法使命的转换使得刑罚惩罚可能处于非常明显的惩罚风险的矛盾之中。

在规范公司的商业行为方面,刑法确实能够承担一个重要角色,但并不是唯一的选择。但是,通过刑事合规的反向激励,不仅能够避免犯罪的发生,而且能够让企业合规管理乃至整个企业制度建构得更加完善,从而让企业走向健康,并且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企业合规刑事激励能够实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犯罪预防和被害修复的兼顾。尽管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对企业犯罪进行惩罚能够在短期或长期实现预防犯罪的结果,但报应主义价值观还是应当限定刑罚只能适用于那些确实实施了应当被谴责的犯罪行为的人,否则,刑罚惩罚就是不公正的。对于企业犯罪来说,经济犯罪除了会导致被害人遭受伤害之外,同时会使企业失去市场主体的资格,那么将会对企业中无辜员工的利益造成伤害。而单纯对企业进行定罪处罚,并不能实现保护被害人和无辜第三方的利益。对企业犯罪单纯惩罚的附随后果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刑法注重对个人责任的惩罚并不能完全呈现出经济犯罪的特征,因为诸如判断偏差和公司文化都有可能鼓励非法的行为。

同时,单纯依靠刑法来应对公司犯罪可能会导致缺乏探索更多、更有效的预防公司犯罪的主动性。在惩罚公司犯罪时需要在对公司的定罪和对内部员工及其他无辜的股东的利益的致命影响之间进行平衡。也即注重通过对公司主体地位的保持,从而实现对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表面上看,企业刑事合规是让企业能够在犯罪中得到从宽处罚和不起诉、暂缓起诉,是为了更侧重于犯罪企业的人权保障,但实质上更多地是为了保护社会中相对人和企业中无辜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企业合规刑事激励能够实现企业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共赢。经济犯罪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是由于公司内部缺乏合规制度或者合规制度没有实际发生作用,或者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比如,行政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的监管效果时,适用刑罚进行威慑和惩罚就是昂贵的和过分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不仅仅具有在企业涉刑事犯罪时获得从宽处理的应急效能,而且企业建立合规计划还具有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长远效能,是企业在确立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内部治理方式。

在这个层面讲,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涉及公司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问题。建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并不是让企业通过建构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在企业涉案时获得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层面的激励,让企业建构科学、完备、高效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能够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当通过企业合规刑事政策激励达成上述目标时,公司企业的“自治模式”便能实现企业的治理。相应地,也就减轻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负担,这样也就实现了国家对于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从这个角度理解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可能会拓宽各方面主体对合规制度的本质、制度安排、实践操作的视野。

对于犯罪来说,单纯地报应并不能实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兼顾,同时也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犯罪后果的修复。让企业建构合规制度并且付诸实施,同时通过第三方合规监督机构的监督,让企业切实参与到剖析企业违法犯罪的形成原因、预防路径、危害后果修复、被害人补偿等过程中。在寻找犯罪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修复危害结果、补偿被害人的过程中,会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与合规制度的短板,以及合规制度建构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建构完备高效的合规制度,预防再次犯罪,从而实现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而这才是企业合规刑事政策激励所希望达到的愿景。

注: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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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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