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企业犯罪治理、企业合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进刑事立法
日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的第九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发布会在线上举行。来自高等院校、司法实务界、企业界的专家、学者等近300位代表齐聚云端,围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刑事立法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企业刑事合规,不仅对企业与企业家防范和化解刑事风险、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对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指出,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来看,要充分发挥企业合规“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的,还需更多制度性支持。因此,如何围绕企业合规科学地展开立法改革,应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认为,检察机关近两年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在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构建中,还要做到几个结合:第一,坚持企业合规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结合,充分发挥合规制度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第二,坚持企业合规与企业反腐败斗争的结合;第三,坚持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使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第四,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制度构建;等等。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的重点,已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规则建设和经验积累,转向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即从司法研究转向了立法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有关企业合规的立法活动已经在稳步推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刑事诉讼法会作出相关修改,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对此,应站在一种法律生命有机体的理论角度讨论四个课题:一是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二是合规考察标准的差异化问题;三是合规监管制度的设计问题;四是企业合规与责任人员处理的关系问题。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发布了《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实践检视
当前,检察机关在深入总结两年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基础上,全面推开了这项工作。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建武介绍,通过办案实践,安徽省检察机关总结出六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一是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二是做实事前的审查程序;三是合规整改要聚焦“精”与“要”;四是发挥检察建议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监督功效;五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专业人员的选任应满足实践需求;六是加大对企业合规制度的正面宣传。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公室主任王伟指出,企业合规要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抓手,统筹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特色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合规必要性审查为基础,依法严格把握合规标准,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必要性审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华指出,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了了之,在刑罚之外,还存在行政处罚等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检察机关在不起诉的适用上,也是从严把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对于合规的范围需要进行严格限定,不能过分扩大。企业合规的制度化趋势是正确的,但是制度的引进应该以大环境为准。
企业合规的刑事立法展望
为充分激发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性,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全面改善营商环境,必须完善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实现预防违法犯罪功能的企业化,企业治理结构的法治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应把附条件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区分,并在刑诉法中以特别程序的地位独立成编。同时,适用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制在企业犯罪而非企业家犯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则认为,在相关立法理论准备并未完成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刑诉法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助力企业治理。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晓明指出,企业合规的立法要重视与其他合规的关联,具体涉及制度衔接、处罚衔接、规制衔接等方面内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涂龙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希望通过对个案的企业合规处理,推进整个行业的合规,可以采用“行业+类罪+典型风险”的手段,发布行业指引,推进合规工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周振杰从企业合规角度建议,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应坚持二元责任论,这样在解决重罪问题时,可以利用二元责任论进行差异化处理,分别对企业进行合规处理,对自然人进行处罚。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与展望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有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环节,如何加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涉案企业真合规、真整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魏昌东指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必须要以“严”为首要选择。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赵赤认为,未来需要出台专门针对合规监管人的规范,同时,要重视合规监管人的知识技能以及个案的个性化需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晓敏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探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做法。据介绍,张家港市检察院成立了全市性的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组建了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库,制定了合规监管章程,并实现了合规经费财政保障。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金荣表示,应通过立法把行政机关纳入企业合规体系。同时,由于目前合规考察期有限,合规计划的设计应集中于涉嫌犯罪的领域。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赵辉总结了对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的四大要素:一是注重外规内融;二是注重职责清晰;三是注重书面留痕;四是注重措施落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晓江提出,在刑事合规中,律师要全方位参与合规计划的构建,协调涉案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树焕认为,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既要重视检察建议的重要作用,也要发挥行业合规的辅助作用。此外,对于中小企业还可考虑建立刑事合规法律援助制度。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轶指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具有更好的独立性与更强的专业性,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标准的选取上,要以有效预防再次实施同类犯罪为根本目标,如此才更有利于企业合规有效开展。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副会长彭新林表示,企业合规建设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套路,只有扎根中国大地,把企业犯罪治理、企业合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企业刑事合规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够把蓝图变为美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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