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法律就已经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进行了规定,采用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处理无效婚姻。从唐代开始就以“违律为婚”对婚姻无效作出规定,依照律典规定不得结婚而故意结婚,由律典明文规定具备否定的结婚条件,其中包括违反程序要件问题、实质要件问题、犯罪问题。
二、案例分享
1.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2.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近亲,原告18岁未婚先孕,20××年×月×日生下长子,20××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下次子,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家庭矛盾,且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
原告向法院起诉:1、判决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2、长子判由原告抚养;次子判由被告抚养;3、共同债务: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3.法院认为
原、被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均未成年,由原告抚养长子,被告抚养次子为宜。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共同债务,对原告的第3项诉请,不予支持。
4.法院判决
(1)原、被告婚姻无效;
(2)原告直接抚养长子,被告直接抚养次子;
(3)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
现代社会中婚姻无效的概念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中国古代的内容。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因该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有以下三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自然直系亲属,从己身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拟制的直系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同父异母的、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同辈的叔伯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妈与外甥之间;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3.未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低于22周岁,女性不得低于20周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民法典》新法修改
(已废止)《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1051条删除了《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而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民法典》第1053条中作出新规定,认定为是可撤销婚姻,将婚姻是否存续的自主权交由民事主体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姻无效有哪些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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