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载自刑事法律实务,来源于办案百宝箱
在刑事诉讼法中此条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但事实上,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绝大部分案件都不能定罪。
因此说,供述必不可少,但只有被证实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才能定罪,所以在制作笔录中要时刻注意供述要被证实,要记录尽可能多的被证实的细节,否则是很容易被翻供而导致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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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方面
在日常办案中,很多民警忽视了这点,在笔录中主观故意体现不出来。
如张三盗窃一辆电动车,只记了“某时、张三至某地见无人把锁撬了推走,推到暂住处,销赃”,完了,没有了,到底是事先起犯意,还是见电动车后起犯意不清楚,也无法被证实,故我想,对主观故意必须直接或间接在笔录中有所反映,而且最好要被证实。
以张三盗窃电动车案为例,首先要问明,张三是何时在何处想起盗窃电动车;其次,要问清有无其他人证明,比如:有无与别人参谋、商量时与谁预谋商量,怎么预谋商量等等;并向商量预谋的人取证以证实某口供。
特别是抢劫、强*、杀人等恶性案件;只要有犯罪预备即构罪,就更要特别注意主观故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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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方面
仍以最简单常见的盗窃电动车为例,犯罪特征怎么撬锁,用什么撬锁,撬锁工具哪里来,有没有谁看见过这工具,跟谁讲过这工具用来盗窃电动车,然后向这些人取证,就能让其口供被证实。即使翻供了,即使当时还没有取证,以后还可以继续取证以证实其原来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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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去向方面
以盗窃电动车的为例,犯罪嫌疑人交代窃得电动车后开到暂住处,次日把赃物推到住处销赃,销赃者不认识,没了。
其实销赃人开到暂住处时,有人看见,看见的人是谁没有问?销赃地也没有问?老乡看见销赃也没有问?销得的钱用于还帐,还给谁也没有问?其实这些过程都可以被证实,也可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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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对话方面
语言对话是两面的事,如果对话双方交代的对话语言基本一致,应视为被证实,所以语言对话最好用原话记录,不要很笼统。
抢劫、持刀在司机准备作案时被抓获,这时的笔录中密谋过程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只记:“我叫他一起去抢劫,他同意了”。这肯定不行,必须要记明二人的对话过程及体语过程:比甲称“今晚我没钱人,我去抢个女人”,乙称“怎么抢,会不会被抓”…………,并且还要记明对话的时间、地点,还有谁听到这些细节,否则只有概括地一句话是很容易被翻供掉的。
在犯罪预谋过程中,在绑架、抢劫、敲诈等案件的言语恐吓中,详细记录这些对话都是非常必要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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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程方面
关健要问明,案件细节证据,与受害人记录中那一部分,及勘查记录中的那一部相一致,形成证据链,使供述成为被证实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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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经过方面
大家都知道犯罪嫌疑人交代后要带其到犯罪现场指认,但有不少人不知道为什么要指认。其实指认经过在证据体系应属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是一个案内细节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进出口、赃物原位置与被害人陈述、现场笔录中不一致,那么指认经过就是无效证据,甚至“反证据”。所以指认经过一样要被其他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现场笔录)证实后才能成为有力证据。指认经过也仅此而已。
当然,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定,这些细节可以少取一些,但是不能不知道这些细节,在实际办案中,有些人就是不知道怎么详细制作讯问笔录。所以通过以上这几个细节方面,希望大家对怎样规范制作讯问笔录有所启示,对证据链理解有所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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