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是由多个工作阶段所组成。在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矫正期满或者基于法定事由被依法撤销矫正及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时,便进入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环节。
一、解除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衔接工作。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由看守所、监狱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解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意见;(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三)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根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宣告时间、地点应当提前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宣告不公开进行。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行动困难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不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但应当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根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的,在期满前一个月,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期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二、终止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根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因漏罪、再犯新罪被判处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应当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机构在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后,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流程就到此终结,视情况将其移交安置帮教或移送监狱、看守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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