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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一百问|因醉酒造成他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2-12-06 14:49:33   4158次查看

人身损害一百问|因醉酒造成他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乘车人谷某)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及乘车人谷某受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谷某无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凭,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故成因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任强制保险制度,被告李某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被告李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明知其饮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具有过错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受害人谷某对张某醉酒驾驶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其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虽系醉酒,仍应依法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过错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意识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況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也就是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第三,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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