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的法律文书。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67条对于夫妻财产的申报义务进行了强调,并且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二、发展历史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申报令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
2023年1月2日,扬州市宝应县法院发出江苏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出上海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发出重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3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发出江西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出河南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出广西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5日,商州区法院沙河子法庭发出陕西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一并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承诺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3年1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发出杭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2023年1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西安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例:原告沈某和被告曹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雁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案件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三、《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义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常发生,一方对对方财产收入情况不了解,也未掌握有效的财产线索,会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补贴、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投资型保险、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以及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