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车子卖了但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了交通事故谁赔钱?
答: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曲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机动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亲戚刘某,因双方关系比较好,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刘某又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康某,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经过多次转让到达张某手中。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驾车致使齐某受伤,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的继承人对责任认定不认同,遂将驾驶人张某、原车主曲某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曲某提供了刘某与康某的转让协议,证明刘某已经将车卖给了康某。为了查明事实,黄骅市人民法院又调取事故车辆的投保单,证明确系康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至此,曲某售卖车辆的事实已经清楚,曲某并不实际拥有该车。法院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且曲某在出售该机动车时,不存在报废、拼装等情形,故曲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判决结果
黄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曲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解读
首先,因肇事车辆属于动产,曲某与刘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当车辆自曲某交付给刘某时,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方刘某就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作为动产,不以登记为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在交付时就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在曲某将车交付给刘某时,已经不再是车的所有权人,所以本案中曲某不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买卖车辆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留存交易的证据以备后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原车主不承担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数次交易中的车主也不承担该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车辆的最后受让人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这保障了现实生活中车辆多次交易未过户的出让人、受让人合法权利。
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以交付动产为生效要件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非动产转移所有权必须完成的一项程序,只是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要原车主合法所得该汽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交付汽车及汽车相关手续,留存双方交易相关的证据材料,便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原车主不再享有汽车的所有权。这样一来,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则无法再从交付车辆中获得利益,那么原车主自然无需承担后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需承担的责任。经过多次交易的车辆,其所有权人在每次交易中不断变化,只有最后一位受让人最终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应当承担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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