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离婚”概述
1.定义
“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达成例如拆迁分房、购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户口迁移、孩子上学等目的,共同策划而办理离婚手续的虚假行为。当中,夫妻双方或至少一方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将离婚登记作为达成特定目的的手段。
- 形式
(1)通谋离婚,即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离婚,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二、案例分享
1.案情概述
杨某(女方)、雷某(男方)曾系夫妻,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1500元/月抚养费;宝马汽车一辆归女方,比亚迪汽车一辆归男方,位于西安市北三环某商铺归女方;离婚后男方补偿50万元,于2017年年底付清。离婚至今男方未按协议履行,故女方诉至法院。
2.诉讼请求
(1)被告按离婚协议将宝马汽车交付给原告并过户,将位于西安市北三环某商铺经营权交付给原告,按离婚协议补偿原告5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被告辩称
双方为躲避债务假离婚,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一年半。位于北三环某店铺一直被告经营,店铺首付款、月供、装修费均由其支付。宝马牌汽车已出售给他人,获益10万元。
4.法院审理
被告虽对离婚协议有异议但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假离婚,签订的是虚假离婚协议。故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且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处理财产的依据,应按照协议履行。
- 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北三环某商铺交付给原告并支付60万元;
(2)原告承担1543元,被告承担9257元,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三、“假离婚”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且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离婚协议即生效,财产应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1.登记离婚行为的效力(身份关系)
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诉讼离婚等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在法律层面就无婚姻关系,因婚姻关系产生的部分身份权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享有再婚自由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能强迫另一方复婚。如双方达到相应目的后没有复合,其中一方起诉法院请求判决恢复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
2.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效力
夫妻双方“假离婚”时,会签订《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及有关证据进行判定。若存在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则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这便需要遭受损失一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结语
结婚是为了创造更美好的家庭生活,但很多时候许多人却齐心协力“假离婚”,以小博大来实现某个目的,往往事与愿违,最终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现实中“假离婚”成为真离婚的例子不胜枚举,亦是前车之鉴。云善律师温馨提示:假离婚有风险,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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