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1、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实际驾驶人。
2、事故车辆的所有人。
3、实际驾驶人的雇主或工作单位。
4、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
5、承保事故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二、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
1、由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不足,由承保事故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仍然不足,由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若实际驾驶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或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转由实际驾驶人的雇主或工作单位承担。
5、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典型案例
周某某诉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01月07日12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鲁A某号小型轿车沿利津县津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三路路口处时,因闯红灯,与沿利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六路路口的周某某驾驶的鲁E某号小型轿车相撞,周某某和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鲁A某号小型轿车车主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及不计免赔险。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鲁AL6P21号小型轿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周某某的损失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朱某某赔偿。
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车辆损失67840元、施救费390元,合计68230元;
二、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鉴定费3000元。
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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