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那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未给付的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时往往也不会被法院支持。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父母依然对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二、案例分享
1.案情概述
王某与李某婚后于2001年3月育有一女小李,二人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李由母亲王某抚养,李某应按约支付抚养费700元。但李某从未尽到过抚养照顾小李的法定义务,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小李成年后便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09年1月至2019年3月抚养费,以及2020年9月开始大学四年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2.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即李某每月给付小李抚养费700元。故对小李要求李某给付2009年1月至2019年3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李某给付大学四年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上述案件中,王某与李某二人虽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就追索抚养费案件而言,权利主体为小李,现小李已经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小李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但适用于特定条件。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上述案件中小李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全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另外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故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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