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不少新闻报道,即使是独生子女也有可能无法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甚至子女婚姻破裂后,继承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另一方分割,致使父母留下的遗产所托非人。
有数据显示,50-59岁的遗嘱人,“子女的婚姻风险”成为其首要考虑的因素;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全国60岁以上人群中99.8%的老人在订立遗嘱时会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父母在子女婚前的此番操作究竟是什么,笔者将通过本文予以介绍。
二、新闻事件
最近,媒体报道家住上海市静安区的马女士的独生女准备结婚了,其想把自己的一套房产给女儿继承,并确保这套房产是女儿的婚前财产,以后也只有女儿能够继承,便赶在女儿婚前立下遗嘱。遗嘱中明确马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女儿继承,并表明遗产仅归女儿所有,与其他人无关。马女士正是选择了“防儿媳女婿条款”。将来,马女士的女儿在继承房产过程中调用该份遗嘱继承房产,流程也会更加方便。
三、法律依据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和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时间没有太大关系。父母在子女结婚前、结婚后都可以订立,但是父母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明“遗产属于某某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的效果。另外,夫妻结婚时同样可以与配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后继承的遗产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结语
马女士成功订立遗嘱后,她的这套房产在以后交易时,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云善律师将在下期文章中进行分享。
俗话说:“养儿一百岁长忧九十九”,从孩子出生起,父母一直竭力爱护着,希望为孩子创造最美好的生活环境。但如今,不少年轻人的婚姻状态不够稳定,父母忧心仲仲,故订立“防儿媳女婿”条款遗嘱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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