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笔者在上篇专栏文章中详细介绍了“防儿媳女婿条款”的主要内容,但在该条款条件成就进行房产交易时,不免会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会给子女造成经济负担。为减轻子女压力,部分父母便选择将房产提前买卖过户。虽然该方法能够节省不少财产,但在买卖过户后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风险及法规梳理
1.风险一
父母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独生子/女,父母便丧失了对唯一房产的主动支配权,生养死葬可能都需要依靠子女,自己的生活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应对方法:如果父母依然想要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云善律师建议父母可以在该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居住生存权益。
法律规定:居住权条款《民法典》366~371条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风险二
父母提前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独生子/女后 ,该独生子/女要因各种原因将把其配偶的名字加在房本上,父母是没有决定权的,反对无效。房屋所有权人已为独生子/女,其可自行决定在该房产上是否加名。倘若房产上增加其配偶的名字,父母在订立遗嘱中选择的“防儿媳女婿条款”便丧失了最核心的要素。
法律规定:
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风险三
谁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到来,世事无常。父母提前将房产过户给独生子/女后,万一独生子/女先发生意外,在其无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本就属于父母的房产又要拿出来与他人分割,可能就违背了订立“防儿媳女婿条款”遗嘱的初衷。
法律规定:
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结语
父母订立遗嘱的同时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无非是为了保障自己及子女的财产,为子女创造更加稳定、美好的生活环境。因此,我们不能仅简单考虑房产税数额缴纳多少的问题,而忽略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希望各位读者在订立遗嘱或者进行房产过户时,能够慎重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以此避免今后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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