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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年人赡养法律问题案例分享

2023-05-24 17:25:06   8739次查看

一、前言

笔者前期已分享关于设立居住权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内容,本期笔者继续向大家普及老年人赡养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享

1、案情概述来源江苏徐州云龙区法院案例节选

    严某(女)与丈夫(已故)育有孙某1、孙某2、孙某3三个子女。严某现已八十三岁高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2020年起严某自主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以便护理人员能够全天候对其进行照顾,也因此产生了一笔开销。三个子女因不同意严某入住养老院而拒绝给付赡养费。严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子女给付赡养费。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孙某1、孙某2、孙某3作为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应予保障。综合考虑严某的实际花费需求、当前身体状况、自身收入来源和子女的履行能力,判决孙某1、孙某2、孙某3每人每月支付严某赡养费1000元,支付严某医疗费、养老院生活费9500元。

律师分析

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违背老年人意愿,强行送养或者阻碍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行为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严某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由养老院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疾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系其为提高自身晚年生活质量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其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古人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身为子女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心,为老年人打造更为优质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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