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法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马艳燕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鉴定意见是指为了解决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而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证据。笔者结合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针对鉴定意见收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鉴定意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定意见收集、运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对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价格认定的情形把握不精准。一些案件承办部门对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哪些情况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认识不清。如被审查调查人要求请托人为自己购买房产,请托人支付房款的,在有证据证明房款数额的情况下,且购房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以购房价格认定受贿金额,则没有必要对当时的房产价值进行鉴定;对于在国外购买,在国内收受的珠宝、手表等贵重物品,由于市场环境、购物渠道等因素影响,不宜直接将购买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应进行鉴定。还有的对涉案物品没有及时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导致无法区分违纪还是犯罪,甚至延误审判。
二是委托鉴定书缺失或者内容不详实。有的鉴定意见未附监察机关《委托鉴定书》;有的《委托鉴定书》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没有说明鉴定物品的具体情况或者缺少其他必备内容,导致鉴定部门所掌握的材料零散不全面,很难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的《委托鉴定书》中没有将鉴定解决的问题表述明确,对鉴定对象名称、特征、数量等基本情况表述与相关笔录不一致或出现错误。如涉案人员交代收受的房屋是毛坯房,而委托鉴定的价格却包含了改水电暖、卫生间、厨房装修等价值。
三是价格认定的基准日不准确。有的办案人员以相关物品的购买时间或立案时间而非行受贿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对房屋等不动产简单地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基准日与行受贿双方交代的收受时间不一致,导致价格认定不准。
四是鉴定意见没有告知或告知不规范。有的没有将《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没有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有的物品重新确定基准日后,对新的鉴定意见没有告知被审查调查人;有的告知不全面,如只告知价格,没有告知鉴定基准日等。
审核鉴定意见需要注意的八个问题
一是审核鉴定主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核。
二是审核鉴定对象。一要审核《委托鉴定书》是否包括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购置、生产、使用时间等要素;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与涉案人员交代笔录、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有无实物、实物照片、发票等。二要审核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接收、使用、退还等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及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三是审核鉴定程序。一要审核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二要注意审核鉴定过程是否有人为干预或干扰,如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
四是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一般情况下,收受书画、文物、邮票等特殊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真伪鉴定;收受金条、玉器、木材类等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材质鉴定;对名酒、名牌包等,在目前尚无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真伪甄别后,再委托价格认定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五是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价格认定。如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在认定实际成交价格时,如果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等能够确定房产实际交易价格的,则没有必要进行价格鉴定。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房产送给受贿人,不宜以开发商实际支付的成本价格认定受贿数额,而应以该房产收受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进行价格鉴定。还有的涉案财物的购买或者交易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距离较远的,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将购买或者交易价格作为涉案金额认定。
六是审核鉴定基准日是否准确合理。如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具有较大波动性,以不同的时间基准计算出的犯罪数额相差悬殊。如有的受贿人收受房屋后不进行房屋过户,在这种情况下,收受时间出现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给付房屋钥匙和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实际入住的时间等不同节点,考虑到近年来房屋价格波动较大,可以按双方达成受贿合意的时间作为基准日,对房屋进行价格鉴定来认定受贿数额。要特别注意,在无法查清犯罪时间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认定方面体现为认定违纪违法或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
七是审核鉴定意见告知程序是否规范。一是既要告知真伪鉴定情况,也要告知价格认定情况;既要告知鉴定结论,也要告知鉴定的内容和经过。对于一个鉴定意见中包含多个物品或者检材的多个鉴定结论,可以采取附表形式,列明告知的详细物品特征及鉴定意见。二是可视情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载明告知权利义务、鉴定内容和结论的过程等内容,以及被告知对象的意见,配合《鉴定意见告知书》体现告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告知范围应规范。如涉嫌受贿问题的鉴定意见,一般应告知被调查人、行贿人,结合个案情况确有必要的,还应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八是审核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核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合理,如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要注意审核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