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师谈民警疑救援迟缓被停职:接警时知道涉水,出警应做好准备
12月4日,安徽望江县一名有轻生念头的女子,在警察劝解过程中突然跳河,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媒体报道称,轻生女子是一名17岁高中生,系家中独女,成绩优异,跳河前一天,曾在附近徘徊了一个小时。事件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有人质疑,系警方施救不力而导致悲剧发生。
施救视频中,女孩开始站在离岸边不远的河中,水差不多没过她的膝盖,数位着制服警务人员到场处置。其中两人站在岸边,疑似劝解女孩上岸,突然女子转身一跃,全身没入水中。
警务人员相互搀扶尝试下水救人,其中一人进入到水没到腰处决定返回。随后,一名光头男子跳入水中尝试施救,但女孩已没于水中,随后又有人扔了绳子继续搭救。
当日夜间,望江县公安局发布通报:涉事民警、辅警做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
通报称,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
处警民警展开施教,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杀原因正在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
通报提到,对于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局已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此,也有网友认为民警被停职有点冤,称碰上此类救援其实应当求助119。
从法律角度而言,涉事民警是否失职?怎样做才算合理合法?12月5日,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数位律师表达了他们的惋惜,同时指出应当对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的全部流程彻查,因接警时知道是涉水,就应做好相应准备。
当然,也有律师认为,警察不是万能的,是否失职不应单纯从道德层面评估,这还有赖有关部门的调查。
【1】生命在警察眼前消逝让人痛心
吕孝权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第一,不知道处警民警、辅警现场具体是如何做情绪安抚工作的,包括用词、语气等方面是否适当,这是一个方向。
第二,就现场视频来看,刚开始在浅水区,警察到达现场的江岸边后,不知道是否考虑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比如站位、女孩情绪是否极其激动抗拒、初步评估采取措施的成功几率等——先把女孩拉上岸再说。
第三,不知道为何说着说着女孩突然投入深水区,原因为何?投入深水后,警察中有无熟悉水性的,如有,自然应当是第一时间救助;如果没有,都是旱鸭子,有无向现场旁观者呼叫有无熟悉水性的帮忙下水施救,以及接到报警后,是否考虑过配备一个熟悉水性的同事一同出警,以及携带一些万一女孩投水后的必要救助落水人的辅助工具。
所以,我个人以为,一条鲜活的生命,就在警察眼皮底下消逝,实在令人痛心疾首。至于是否究责,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
【2】110报警台受理范围包含溺水
朱孝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
这个悲剧的发生,暴露出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机制不完善、处警民警业务技能不足、服务水平不够的重大问题。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其中包括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本案完全符合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求助的范围,而且是属于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案情。
对于处警民警的素质和技能,规定表明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跳河自杀、溺水这些警情属于人民警察应当掌握的救人、救灾及医院救护技能范畴。警察不同于普通群众,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当地公安机关对于小女孩的最终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公安机关从110接处警工作的全部流程彻查,而不应仅仅追究处警民警和辅警的责任。
【3】接警就应准备好相关救助工具
付建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
本案中,在现场有两名警察,他们先对女孩进行了口头劝说,但是没有及时拦住女孩并把她带到岸边,在当时的情形下,两名警察完全有能力将该名女生拉回岸边,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当女孩到了水比较深的地方之后才开始施救。
从视频上可以看出,他们施救的过程有些过于缓慢,此种行为有不适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嫌疑。
他们出警过程中有不积极采取救助措施的嫌疑,并在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就是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该负责的工作,从而产生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失。
此外,在接到有人跳河自杀的报警信息时,就应该准备好相关的救助工具,而不至于最后让那几名不会游泳的民警采取手拉手的救援方式以致延误救援时间。
【4】不如检点处置方案和流程管理
赵鹏 北京赵鹏律师事务所
处警民警对群众有救助义务,但是也要考虑自己的救助能力,该区域为当地群众都知道的深水区,而我国警察招录并未要求每个警察都会深水区游泳,即使处警民警恰好会游泳,对深水区救助也需要进行培训,才能达到救助效果。
否则,可能造成未能救助要投河自尽的女子,处警民警也难以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反而产生更大伤亡的后果。
在处警民警没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方式进行下一步行动并及时采取措施打捞,并不能因此直接停职。
女子离世对其家人是沉重打击,但是如果救助民警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因救助而牺牲,领导也要被追责,同时也是群众不愿意看到的。
在出现有桥边、河边类似要投河轻生的警情,公安部门就要考虑针对警情具体情况,协调多种警种联动,如果在接警时就派出有援救落水经验的民警,或者派出应急援救或消防部门、120到场联动,也许就能挽回一个生命。
直接追责涉事民警,不如从处置方案着手,从流程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5】刑法上民警不负担任何责任
赵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要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当警察观察到人民群众处于危难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救助。但我认为,警察的救助义务应以不危及自己的生命为限。本案中,自杀女孩身穿羽绒服投河,羽绒服会迅速浸水变重。在实践中,非专业救援人员冒然施救,极有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因此,我认为,警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过度的行政责任。
第二,是否存在刑事违法。本案主要涉嫌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法定的救助义务。那么在本案中,该民警因自己特殊的警察公职身份,应当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能为。所谓能为指的是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具体在本案中,该民警,若是不会游泳,没有下水救助他人的能力,那么就不满足能为的条件。
因此,虽然有救助他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没有救助他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们还可以排除行为人的特殊警察身份,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和自杀行为的关联进行讨论。根据刑法规定,自杀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通过欺骗或者是强制等其他手段教唆他人自杀,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该民警没有教唆和欺骗的行为,而采取的是减降低被害人自杀风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即使是一个普通人的身份,也与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在刑法上该民警不负担任何责任。
【6】民警并非万能,应当查清事实
杜兆勇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警察等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在接处警过程中是否处理不当等问题,要具体分析。
“有困难找人民警察”曾经流行一时,其实人民警察并非万能,有些困难人民警察解决不了。
人民警察应该说明情况,派出的干警是否是水警或者具有处理投水自杀的业务能力,是否具有心理干预能力,当时是否有应急预案,为什么没有强制将自寻短见的人带离危险区域?
当时是否有请示报告,领导的指示是什么?当时警员是如何和该女子谈话的,谈话内容是什么?是否去意已决,但没有向人民警察吐露。
警察没有将其强制带离,工作上是否存在失误?女子投水时,警察是否救援不力?
我个人认为,上述问题查清楚之后,才能确定警察是否失职、渎职。
【7】是否失职不应从道德层面评价
钟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根据视频中的情况,警察对欲轻生的女孩进行劝阻,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劝阻的过程中,女孩突然跳入水中,警察又尝试搭人梯救助,应该也是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
这个视频引起热议,可能关键在于警察搭人梯救助的过程中,有群众直接跳入水中救女孩,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与警察采取的救助行动形成了对比。
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现场的警察是否存在失职,不能单纯以这种道德层面的对比来评价,具体还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警察的救助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这还有赖有关部门的调查。
潇湘晨报记者 温艳丽 实习生 刘颖婷 田思敏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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