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悄悄法律人
作者:吴超令
(本文部分内容曾经发表于《人民检察》)
最近,笔者通读了《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董必武法学成果提名奖、江苏哲社三等奖)一书。掩卷深思之际,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丰富结合与良性互动的痛快淋漓感油然而生。本书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所著,作者以“穿梭于刑事司法与理论研究的两栖法律人”为座右铭,这本书正是这一座右铭的生动实践与具体体现。
本书以刑法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点,在充分吸收国内外优秀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作者在办案中得到的丰富经验,形成了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底的刑法理论体系。结果无价值论是贯穿全书的一条主线,围绕这一主线,作者结合亲自办理或者参与办理的50多个案例,分别对犯罪构成、客观归责、违法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一一检视,以理论指导案例,以阐释案例的法理表明自己的学术立场,实现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丰富结合与良性互动,形成了自己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学术体系。
本书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感不复存在,而是实实在在的体现在案例的实际运用中。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看似是两个端点,但是在本书中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会贯通。刑法理论的专业性、丰富性是作者的学识、素养和经验的累积,而实践中的理论性与丰富性,则是作者的理论通过司法实践检验而形成的。案例不再是简单的刑法条文的套用,作者通过长期接触实践中的各种案例,而且大都是第一手资料和亲身的办案经历。正是利用这些鲜活的案例,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检验理论,在办案中思考,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并且不断修正和完善理论,使得作者得以著书立说,成功穿梭于刑事司法与理论研究之间。这一点也是作者引以自豪的,这本书是更偏向于实践中的理论诉求的,“实践性依然是本书的最大特色”。这一特色作出了良好的示范,即如何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点的理论体系“解决实务中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努力推动实现“转向实践”的刑法学研究路径。
没有任何一种刑法理论是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的,刑法理论不可能一劳永逸、一网打尽,它时常会受到来自学者们的批判与反思。但是,这一点不应该仅仅是学者们的“专利”,刑法理论更应该允许来自实务工作者们的批判与反思。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对指导实践可能是有害无益的。只有经过实践检验,才能判断理论在实践中是否有用,是否还有更完善的余地。也就是说,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刑法理论才是“良法之治”。例如,作者提倡的客观归责理论,最初是由德国刑法学大师克劳斯·罗克辛创立,这一理论在被引介到我国之后引起广泛讨论,使得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原本已经十分激烈的争论局面变得更加混乱不清。但是,不论作为刑法学者还是刑事司法者,都应该谨记这样的理念:刑法理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是根本目的,刑法理论学说的使命和责任在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创新和发展刑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任何一种脱离司法实践的理论学说将会是“无根的浮萍”,它不但不能指导实践,反而有可能起到负面效果。作者正是有感于这一理论在我国的生存状态是“大多停留于理论层面而脱离司法实践,研究其理论基础多,研究其实践操作者少”,所以,作者在书中论及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性时,不同于传统的刑法研究学者,他在结合该理论优势的同时,更为主要的是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为例,力求通过解决渎职犯罪领域中这一较为特殊而又复杂的因果关系,来探讨客观归责理论的实务优势。同时,作者还通过这些案例对其他因果关系学说的利弊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检讨,证明了这一理论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简易的工具,从而实现了外国优秀刑法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的本土化。
本书第二版体现了变与不变的另一特色。不变的是作者潜心学术的初心,自始至终坚持的结果无价值论,以及研究方法、行文风格等;变的是新增加的内容,如学派之争的最新进展、最新的热点案例分析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于经济犯罪等,这恰恰体现了作者与时俱进、不断进化的学术理念,这一理念是与司法实践同频共振的,也是实践推动理论升华的生动再现和精彩演绎。
张明楷教授说:“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实践意义,则更不可低估’。”本书作者当然应该归属于结果无价值论的阵营。结果无价值论在与行为无价值论争论的过程中,不仅促进的理论创新发展,还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产生了深刻影响。本书不仅是一名有正义与良心的检察官,对于未来学术争鸣与学派之争的繁荣所做的学术贡献,而且,更是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实践意义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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