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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发布时间:2020-09-07 11:02:22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指第一款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与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是相同的。本款规定的犯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而本款规定的则是过失犯罪。因此,本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等情况。由于本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恶性上要轻一些。因此在处刑的规定上也较之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刑要轻,最高刑期为三年,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凭;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 3 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82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区别

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后者则是出于故意,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前者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定罪标准

立案标准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82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2015年8月19日 高检发释字〔2015〕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施行)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16日施行 法释〔2009〕19号)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证据规格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证据规格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犯罪主体

(一)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标准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有:

1.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体证据标准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证据

法律保护此种社会关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过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规定,在我国有两种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护、禁止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通过其他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达到与刑法的必要衔接,如海关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

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由于此种证据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相重叠,且千差万别,此处不予细述。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实践中要注意,犯罪客体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说明,但是从逻辑上两者是一种包容关系,不应将两者简单等同。

三、犯罪主观方面证据标准

认定“过失”的证据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些可以由过失构成,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认定过失的证据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有关证人证言;

3.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信息记录);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内容的客观事实,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事故责任技术分析报告等等。

认定“过失”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过失的认定,应当紧密结合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相应的因果关系进行其中危害结果对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作用,过失犯罪的追诉时限,以“危害结果发生时”为准;

2.要正确区分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认知与对危害结果的认知,一般而言,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有故意、有过失,而对于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却是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3.要注意区分常识性认知与技术性认知,常识性认知以“一般人”为标准,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无认知能力外,应当认定为“有认知”技术性认知一般涉及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如关于某一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对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认知标准与要求对于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性行业,如重大工程、油田、煤矿等,上岗人员均经过严格培训,对于过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均有认知;

4.要注意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既决定着罪与非罪的认定,也决定着各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划分,还决定着量刑的幅度,过失犯罪尤其要注意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证据标准

法定情节

(一)证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能够证明被教唆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相关证据;

3.证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关证据。

(二)证明累犯的证据

1.行为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保外就医证明、监外执行证明、赦免证明等;

2.行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

(三)证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四)证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五)证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证据

户籍资料,与证明年龄有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等。

(六)证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七)证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八)证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发材料;

2.有关检举揭发材料及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贡献的相关证据等。

(九)证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等。

(十)证明从犯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等。

(十一)证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证明犯罪结果的鉴定意见等。

(十二)证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证据

精神病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十三)证明犯罪未遂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查获的作案工具;

5.现场勘查笔录;

6.相关鉴定意见等。

(十四)证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教唆人供述或者证言;

3.被害人陈述等。

(十五)证明自首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

2.公安机关和相关组织接受投案、报案的受案笔录;

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破案报告、侦查人员证言;

4.陪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的亲友的证言等;

5.被害人陈述。

(十六)证明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有关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组织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十七)证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2.根据检举揭发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等。

(十八)证明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证据

1.户籍资料;

2.相关鉴定意见;

3.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4.知情人证言等。

(十九)证明犯罪预备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查获的作案工具等。

酌定情节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退赃情况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要求家属帮助退赃的亲笔信函;

2.亲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的证言;

3.有关部门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退赃是否积极的证明;

4.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5.司法机关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返赃的笔录。

(二)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或知情人证言;

4.能够证实被害人有过错的有关物证、书证或鉴定意见等在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时应当注意排除涉及正当防卫的情节。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口供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坦白,是否避重就轻;

2.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3.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积极认罪悔罪表现的证明材料;

4.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每个案件中都应予以体现。

(四)证明对被害人损害赔偿情况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2.被害人亲属或其他知情人证言;

3.证明履行赔偿情况的调解协议、收条等相关书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要求给予被害人赔偿的供述及亲笔信函等。

(五)证明犯罪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证据

1.相关证人或知情人的证言;

2.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证明;

3.其他危害结果的证明等。

 

案例精选

邱某、陈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 (2015)南刑终字第16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邱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本科文化,原南平市。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逮捕2015年6月9日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大专文化,测绘专业助理工程师。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以延检诉刑抗(2015)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锋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邱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南平市原野地质测绘院(以下简称原野测绘院)系福建省闽北地质大队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于2012年12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邱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8月期间担任该院院长职务。2010年10月17日,闽北地质大队对邱某担任原野测绘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2010年8月23日,南平山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成立,邱某担任副总经理,其组织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山水公司,原野测绘院的公章及资质章暂未封存,由新组建的山水公司保管使用,邱某继续担任原野测绘院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邱某对原野测绘院仍负有管理职责。

被告人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08年违规将该院的房产测绘业务交由被告人陈某承包,双方约定收入三七分成,陈某在进行测绘作业过程中接受原野测绘院的监管。2009年4月,被告人邱某在该院测绘作业证已集体失效的情况下,未组织年检,致使2009年4月之后该单位测绘人员包括陈某均处于无证上岗的状态。

2009年11月25日,经被告人陈某联系,原野测绘院与福建省百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公司)签订《房产面积测绘业务委托约定书》,对百创公司厂房面积进行测量。邱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约定书上签字后,将具体测量业务交由陈某自行完成,未按规定再对该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009年11月至2011年7月,陈某从事该项测绘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未到现场实地测量的情况下,仅凭百创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为实际面积12840.2平方米的百创公司厂房出具了面积为33082.9平方米的测绘报告及厂房面积分割报告,导致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据原野测绘院于2011年2月、7月出具的二份面积严重失实的测绘报告为百创公司颁发了产权面积为33082.9平方米的产权证。之后,百创公司利用上述面积严重失实的产权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抵押担保贷款人民币3110万元,后百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英潜逃。截至2014年5月18日,已造成建行延平支行本息1673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

2014年3月19日、20日,被告人陈某、邱某经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先后自行到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吊销企业信息资料等、被告人邱某的任免表与简历等、房产测绘合作协议书、质量手册、房产测量规范、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及测绘人员名单、房产面积测绘委托书、测绘报告、福建省闽北地质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山水公司提供的有邱某签字的原野测绘院2011年记账凭证及工资明细表和收款收据、有邱某签字的2011年4月27日原野测绘院与旺辉公司房产面积测绘业务委托约定书、有邱某签字的2011年4月6日京台线建闽高速公路南平段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报批图件制作合同书、有邱某签字的2011年8月21日原野测绘院与南平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测2011[09]号测绘合同、南房中综(2013)11号文、抵押合同、建行本息说明、证人池某、张某证言、被告人邱某出具的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邱某、陈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邱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的抗诉意见和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邱某、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但未并处罚金。判决遗漏适用附加刑,量刑明显错误。提请依法判处。

原审被告人邱某辩解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无异议,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处罚金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陈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无异议。但提出是因吴云英提供虚假图纸,工作失误而导致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现无正当职业,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处罚金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福建省百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制剂车间房产面积测绘项目,未到现场进行实地测绘调查,而是依据福建省百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图纸资料,对实际面积仅为12840.2平方米的福建省百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制剂车间厂房,出具了面积为33082.9平方米的测绘报告及厂房面积分割报告;原审被告人邱某在担任福建省南平市原野地质测绘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及担任分管生产的南平山水测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将原野地质测绘院房地产测绘业务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南平易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原审被告人陈某测绘作业证已失效的情况下,仍让其继续承包原野地质测绘院的房地产测绘业务,且长期未按测绘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承包的房地产测绘业务实施监管。原审被告人邱某、陈某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中国建设银行延平区支行贷款本息损失共计1673万元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陈某、邱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邱某身为中介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身为中介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原审被告人邱某、陈某接到检察机关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邱某、陈某量刑时未依法并处罚金,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根据被告人邱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邱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邱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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