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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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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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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羽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为捍卫您的合法权益,拼尽全力

胡羽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文艺编导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后入职中国农业电影电视制作中心,任记者、责编,负责采编制作中央电视台CCTV-7农业频道的电视节目。胡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在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实习后,在西南地区唯一一家刑事专业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有余,期间独立主办或参与办理了近一百件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 胡律师有丰富的团队协作以及独立办案的实务经验,取得多个取保、不捕、不诉、诉前和解谅解、降档减轻等成功辩护案例,并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咨询、合规调查、风控辅导、危机应对、举报控告等刑事法律服务,个人有志坚持在刑事以及刑民交叉业务领域,深耕不动摇。 胡律师具备胜任央媒工作要求的深厚文字功底、有良好的沟通和争议解决能力,以及在某一业务领域快速深入学习的能力;有严谨勤勉的工作态度和踏实干练的工作作风,亲和谦逊,积极乐观;曾作为主持人和嘉宾,参与网络直播,进行办案实务和律师执业礼仪主题的分享。胡律师致力于提供有温度的刑事法律服务,多次获得委托人、当事人的锦旗和好评。 胡羽律师有以下亲办案例: 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某地子公司提供反贿赂刑事合规调查、员工刑事法律合规培训服务 为国内某知名网络游戏公司提供刑事法律顾问、员工刑事合规调查服务 某央企高管涉嫌挪用公款一亿余元、贪污三百余万,胡羽律师为其辩护,获降档减轻处罚 某企业家被指控诈骗政府补贴八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一千余万,胡羽律师加入律师团队,阅卷后执笔一审阶段无罪辩护意见 在某市有重大影响的涉众诈骗一案中,胡羽律师通过多次会见梳理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争取到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撤案 某公职人员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胡羽律师为其辩护,数罪获缓刑 某公司高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胡羽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某公司运营总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情节严重,胡羽律师为其辩护,获降档处罚 为某知名外卖团购平台公司提供公司高管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服务 在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五千多万的诈骗罪指控中,为起诉书排名第二位的涉案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辩护,三年时间全程参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为其争取到从犯,六年有期徒刑的结果 在一起省公安厅督办的,涉案金额高达四亿余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中,为某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某地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捕前辩护,当事人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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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天生就是私权利的代言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顾风险,不惜牺牲,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天生私权代言人,以真法之辩,护私权之圣。”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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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俞 律师

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只有具有工匠精神的刑辩律师,才有可能发现真相!

高级合伙人、优秀法学会会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瀛和机构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核心成员、“牛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盐城市“双百”活动宣讲团成员,盐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员,曾承办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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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阳 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信仰法律、人格独立、敬畏生命、坚守良知

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 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山东卫视》、《安徽卫视》、《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凤凰卫视-今日头条》、《新浪网》、《搜狐网》、《东方卫视》、《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凤凰网、搜狐网、网易新闻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 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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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博刚 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储博刚律师,团队合伙人,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专家顾问,合肥市岳西商会理事。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等,包含经济犯罪辩护、伤害类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案件。 储博刚律师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竭诚为委托人、顾问单位服务,维护了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最大合法权益。通过“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赢得了顾问单位和广大委托人的好评,储博刚律师将严以律己、与时俱进,不辜负每一位委托人的期望。 储博刚律师办理的部分案件: 1、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 2、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安撤案; 3、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缓刑; 5、李某涉嫌容留卖淫案,缓刑; 6、李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缓刑; 7、何某涉嫌盗窃案,改变量刑建议获轻判; 8、甘某某涉黑案,脱去一罪获轻判; 9、钱某涉嫌强奸案,获轻判; 10、李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发回重审; 11、许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缓刑; 12、刘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安撤案; 13、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轻判; 14、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安撤案; 15、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检察院不起诉; 16、光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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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延庭 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宁延庭律师,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广西玉林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风控高级讲师。专注于刑辩技能实务研究,聚焦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减刑假释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服务四大业务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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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麟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让无罪者沉冤昭雪,让有罪者罪当其罚。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 黄伟麟律师于2022年、2021年以及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等裁判结果。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在执业之初就立志于专攻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执业宗旨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无罪者不再蒙受冤屈,让有罪者罪当其罚”是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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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雨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永远忠诚于当事人利益的法律骑士,用我的专业给你公平与正义。

陈曦雨,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曦雨律师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理论知识,对刑事司法的实践运作相当熟悉,并善于刑事案件量刑规律的分析和把握。 以“用我的专业给你公平正义”为执业信念。陈曦雨律师凭借高超的专业技能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起案件取得无罪化处理结果,获得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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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个人简介: 张敏,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你辩护网》法律专栏入驻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成员。 把握案件细节,实现有效辩护。经手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张敏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的首要职业操守。 团队案例: 刘某诈骗罪一案,获不起诉; 陈某挪用资金一案,获不起诉; Q某诈骗罪一案(诈骗金额600余万元),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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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建强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副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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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团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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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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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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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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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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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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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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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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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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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全国律师推荐

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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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 律师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为人民服务,为企业家出头,替百姓说人话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检察长原助理, 多家政府和知名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陕西省律协刑委会联络对象, 陕西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法律顾问, 西安市人大代表一对一法律顾问, 出版有《企业全程法律顾问》(法制出版社)、《中国政务公开发展报告(2021)》(社科文献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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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文清 律师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尽一切可能去帮助客户

解文清律师曾就职于上海市某公安分局十年,曾任职缉毒、刑侦、经侦等岗位,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2011年至2021年间,曾被授予“个人三等功”、“年度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作为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只办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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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孝蓉 律师

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

希望相信,相信有希望,做法治初心不变的刑辩法律人!

个人简介:史孝蓉律师先后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取得了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曾就职于重庆市某检察院,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律师执业之外,坚持提升综合素养,利用空余时间通过美国认证协会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师考试,取得国际通用的心理咨询师证书,2022年通过系统培训,通过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组织的企业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考试,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坚持公益服务,坚持去学校普法讲座,给企业法治讲座。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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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敏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个人简介:秦敏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理过大量涉黑、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多次参与对下级院案件质量评查,被最高检抽调参与重大案件捕诉一体调研工作。曾在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工作,有十六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英语专业八级,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会计资格证书。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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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 律师

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

您办的不是案子,是他人的人生

张雷律师 头衔: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中心核心会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 刑事控告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个人荣誉: 2018年被庭立方授为“优秀刑事出庭律师”荣誉称号 2019年被庭立方授为“优秀刑事出庭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被庭立方授为“优秀刑事出庭律师”荣誉称号; 个人简介:张雷律师系北京市盈科(德州)律师事务所优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逻辑分析较强、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办案风格严谨,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许。近三年为几十人争取到无罪撤案、不起诉、取保候审或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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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律师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

郭铸满,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长春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上取得团队冠军及个人“最佳风采奖”。在吉林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上取得团队冠军及 “最佳辩手”荣誉。郭铸满律师不做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专注刑事案件,有数件审判阶段判决无罪、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例和众多侦查阶段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部分起诉事实未被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缓刑及二审直接改判等有效辩护案例及在吉林省内有重大影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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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尧 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脚步不停,就是春天

陈曦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卓建合规研究院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员、庭立方金牌讲师、优秀刑事出庭律师。省、市两级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与法同行》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深圳特区报《读特》栏目律师嘉宾。 陈曦尧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执业过程中代理经济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等数十起,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决定和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为多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刑法风险防范和企业刑事合规服务,陪伴企业行稳致远。陈曦尧律师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和娴熟干练的办案风格,受到当事人的深度信赖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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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燕飞 律师

广西鼎耳律师事务所

专注 专业 优质 为民

个人简介:执业十几年小律师。出身贫穷农户,曾当警察十年,任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个性鲜明、坦率直爽、性格暴燥。喜欢公益,坚持十余年。知我者无需解释,不知我者勿须解释。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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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传洲 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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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镇宾 律师

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石镇宾律师,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主任,同时担任河池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系河池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律师协会会员、河池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执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和纠纷,如刑事辩护案件、合同纠纷案、经济债务案等等。 石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服务理念,认真地办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等。 单位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立华家苑A-3栋三楼。 联系电话:18178859881/18934935456 电子邮箱:27349354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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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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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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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因为检察院临时将L某的下线由22名追加到33名,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书,辩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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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09: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5日全天,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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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08:36

为销售假药上诉人出庭辩护

3月18日上午,张昆杰律师同当地三名律师一起为销售假药罪一案的两位上诉人出庭辩护,庭审开始,张律师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阐明了观点,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庭审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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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18:38

史纯律律师为H某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2024年3月18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H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该案社会影响力力较大,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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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4/03/16

20:42

组织淫秽表演案当庭量刑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针对违法所得进行辩护,因为关系到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争取到较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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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4/03/16

09:27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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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L某掩隐案,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开庭后退回补查

公诉机关查明: 2023年6月,被告人L某某明知上线需要转移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L某某帮助取人民币12万元、转账人民币3万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妻子(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L某某妻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自助取款人民币12.4万元、二维码消费人民币4997.43元、网上快捷支付人民币2万元、保险扣款456元、卡内剩余564.58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系被害人Z某某被骗钱款中15万元转入该卡。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同事(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该同事共向被告人L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同事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接收人民币20.99万元,共取现18.35万元、微信扫码转账2.4万元、卡内剩余2400元作为好处费。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L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取现、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赃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2.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工作: 本案在一审开庭后接受委托,由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不日将下判决,姜亮律师临危受命,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取案件卷宗,并制定适用于本阶段的辩护策略,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将本案退回补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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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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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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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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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24-03-17

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C某某终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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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24-03-14

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L某告知S某有路子可以搞到毒品,后S某和W某两人商议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用以贩卖,获利五五分成。2月27日W某开车载S某到达成都找到L某,随后L某在某茶馆找到H某意图购买毒品,在H某的介绍下,L某在H某上家处购买到100g冰毒。后L某将100g毒品转卖给W某和S某,三人一同驱车来至X市。由W某联系到D某和M某介绍买家,后因M某担心该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向警方揭发。在警方安排下,M某谎称有人购买毒品约W某和D某至某饭店,后在警方控制下,D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几人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S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商瑶律师、李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沟通案情 商瑶、李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会见S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S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及S某的称述,S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仅在看到民警到来之后便十分配合的跟随警方到案。并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S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主动到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本案S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认定。 2、辩护人认为S某的贩卖行为应属未遂。本案案发时的交易对象M某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购买人员,也就是说,本案W某等人的毒品,从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购买人,而唯一一次的售卖活动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引导之下完成的,且交易行为也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属于控制下交付。也即,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行为,其犯罪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S某及W某等人曾说过,要是找不到买家就把冰毒扔了算了。故,本案系由S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因此本案S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3、辩护人认为S某系本案从犯。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市,本案是有L某提起的犯意,而S某全程仅是一名跟随者,且从事之中没有保管、控制过毒品。整个购买毒品及售卖毒品的过程全部是有W某负责实施。S某并未参与,而最终也并未获利。因此,S某对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主导作用,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错误。根据在案证据,D某身上的毒品系W某交由其吸食的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当计入到S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额中。 5、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本案公安机关对案涉毒品的送检时间,以及鉴定机构在提取检材时所采用的方法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故由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本案鉴定机构并未对毒品的纯度及含量进行鉴定,而毒品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并且,鉴定意见并未附有鉴定人年检合格的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S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7、S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S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S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S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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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24-03-13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性质为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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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24-03-12

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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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5:43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前往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4年3月19日,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前往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进行会见,现案件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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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1:31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主任就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2024年3月19日,安徽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金亚太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办理某开设赌场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团队介绍: 徐权峰团队所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客观实际出发,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为全国、全省律师同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各地的医疗机构培训与授课。 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优势,在徐权峰主任的带领下快速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精英团队,擅长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团队发展至今,处理过数百起案件,案件均获得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我们: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8层刑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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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43

与检察官沟通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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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同日,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024年3月1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双方就辩护意见进行充分交流。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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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同日,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

2024年3月1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案件目前已移交审查起诉阶段。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为所需材料进行查缺补漏,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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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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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2024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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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2024年3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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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021

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09-28

2021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03-19

2024

被人挑衅怎么合法反击? 学会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不能想着以暴制暴,要用文明的方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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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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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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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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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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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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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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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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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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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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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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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因为检察院临时将L某的下线由22名追加到33名,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书,辩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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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09: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5日全天,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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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08:36

为销售假药上诉人出庭辩护

3月18日上午,张昆杰律师同当地三名律师一起为销售假药罪一案的两位上诉人出庭辩护,庭审开始,张律师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阐明了观点,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庭审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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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18

18:38

史纯律律师为H某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2024年3月18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H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该案社会影响力力较大,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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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20:42

组织淫秽表演案当庭量刑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针对违法所得进行辩护,因为关系到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争取到较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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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9:27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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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L某掩隐案,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开庭后退回补查

公诉机关查明: 2023年6月,被告人L某某明知上线需要转移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L某某帮助取人民币12万元、转账人民币3万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妻子(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L某某妻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银行卡共计接收人民币15万元,自助取款人民币12.4万元、二维码消费人民币4997.43元、网上快捷支付人民币2万元、保险扣款456元、卡内剩余564.58元,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系被害人Z某某被骗钱款中15万元转入该卡。 被告人L某某发展其同事(另案处理)为上线取现转账,2023年6月,该同事共向被告人L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钱款接收、取现,经查,该同事名下三张银行卡共接收人民币20.99万元,共取现18.35万元、微信扫码转账2.4万元、卡内剩余2400元作为好处费。已查实诈骗款金额为被害人转入的人民币2.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L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取现、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进行赃款转移,共计人民币32.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工作: 本案在一审开庭后接受委托,由沈心宇律师团队姜亮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不日将下判决,姜亮律师临危受命,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及时向承办法院阅取案件卷宗,并制定适用于本阶段的辩护策略,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将本案退回补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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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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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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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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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C某某终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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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L某告知S某有路子可以搞到毒品,后S某和W某两人商议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用以贩卖,获利五五分成。2月27日W某开车载S某到达成都找到L某,随后L某在某茶馆找到H某意图购买毒品,在H某的介绍下,L某在H某上家处购买到100g冰毒。后L某将100g毒品转卖给W某和S某,三人一同驱车来至X市。由W某联系到D某和M某介绍买家,后因M某担心该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向警方揭发。在警方安排下,M某谎称有人购买毒品约W某和D某至某饭店,后在警方控制下,D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几人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S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商瑶律师、李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沟通案情 商瑶、李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会见S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S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及S某的称述,S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仅在看到民警到来之后便十分配合的跟随警方到案。并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S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主动到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本案S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认定。 2、辩护人认为S某的贩卖行为应属未遂。本案案发时的交易对象M某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购买人员,也就是说,本案W某等人的毒品,从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购买人,而唯一一次的售卖活动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引导之下完成的,且交易行为也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属于控制下交付。也即,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行为,其犯罪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S某及W某等人曾说过,要是找不到买家就把冰毒扔了算了。故,本案系由S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因此本案S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3、辩护人认为S某系本案从犯。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市,本案是有L某提起的犯意,而S某全程仅是一名跟随者,且从事之中没有保管、控制过毒品。整个购买毒品及售卖毒品的过程全部是有W某负责实施。S某并未参与,而最终也并未获利。因此,S某对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主导作用,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错误。根据在案证据,D某身上的毒品系W某交由其吸食的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当计入到S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额中。 5、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本案公安机关对案涉毒品的送检时间,以及鉴定机构在提取检材时所采用的方法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故由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本案鉴定机构并未对毒品的纯度及含量进行鉴定,而毒品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并且,鉴定意见并未附有鉴定人年检合格的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S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7、S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S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S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S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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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性质为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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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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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5:43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前往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进行会见

2024年3月19日,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前往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进行会见,现案件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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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1:31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主任就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2024年3月19日,安徽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金亚太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办理某开设赌场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团队介绍: 徐权峰团队所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客观实际出发,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为全国、全省律师同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各地的医疗机构培训与授课。 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优势,在徐权峰主任的带领下快速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精英团队,擅长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团队发展至今,处理过数百起案件,案件均获得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我们: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8层刑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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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43

与检察官沟通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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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同日,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024年3月1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双方就辩护意见进行充分交流。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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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同日,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

2024年3月1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案件目前已移交审查起诉阶段。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为所需材料进行查缺补漏,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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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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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2024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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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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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2024年3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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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2021-09-30 16:05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2021-09-28 17:40

被人挑衅怎么合法反击? 学会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不能想着以暴制暴,要用文明的方法解决问题。

2024-03-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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