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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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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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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仙 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刘顺仙律师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执业。先后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承办了公安部统一部署破获的牟某某跨国制造毒品大案、马某某贩卖毒品案、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周某某玩忽职守案、兰州烈士陵园集体贪污案、兰州市人大某某受贿案、汪某某滥用职权、行贿案、杨某私分国有资产、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谢某挪用资金案、杨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牛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大案要案;还办理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也办理了大量的金融类案件如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共计300余件。本律师时刻谨记: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求法律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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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旭 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外不欺人 内不欺己

个人简介:李博旭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具有多年公安经侦工作经验,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执业证号:13412202210540218。 团队案例:曹某某合同诈骗(检察院不诉)、陈某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诉)、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未认定)、张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安撤诉)、陈某某强奸案(公安撤案)、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不诉)、刘某某帮信案(检察院不诉)、宁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检察院不诉)、翟某某盗窃案(检察院不诉)、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院撤诉)、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检察院不诉)、韩某某非法经营“六年辩三年”案以及诸多取保、缓刑、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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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芳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南芳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首批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专家,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课程导师。南芳律师从1999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在刑事辩护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累计为上百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的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多次被经办部门采纳,获得了业内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曾担任广东省清远市某涉黑组织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成功打掉其涉黑罪名,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被评为“广州市优秀女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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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建强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

晏建强,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在律所的几年实践学习经历,为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积累了较多的实务知识和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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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科 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用力只是合格,用心才是优秀

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秉承“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取得不俗的成绩,得到同行律师和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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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麟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让无罪者沉冤昭雪,让有罪者罪当其罚。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 黄伟麟律师于2022年、2021年以及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等裁判结果。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在执业之初就立志于专攻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执业宗旨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无罪者不再蒙受冤屈,让有罪者罪当其罚”是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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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春妹 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低谷人生赋能!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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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世军 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本着“诚实、守信、高质、负责”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颜世军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刑辩律师,现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世军刑辩团队负责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家库成员、全国律协刑专委委员。 颜世军律师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于2009年创办了苏北首家刑事专业律所——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颜世军律师尤为擅长职务犯罪、毒品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业务,现正致力于研究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并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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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 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

胡瑾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士、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胡瑾律师是安徽资深刑事律师、金融犯罪研究专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入选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很多人都会提到胡瑾的名字,皆对他在每一重大案件中心思的缜密以及波澜不惊、心静如水的定力和学者风骨钦佩不已。胡瑾律师在业界可谓是有口皆碑的了,俨然成为了公平与公正的代言人。 胡瑾律师联系电话:13855183210 微信号:1995519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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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宗洲 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刑事辩护是关乎生命与自由的战斗

金鹏法泽刑事团队负责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会计学双学士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 广东省破产管理管理人协会刑事合规及涉刑委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常年法律顾问 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常年法律顾问 东莞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副会长 曾在广东某市公安系统工作11年。担任执业律师后,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擅长走私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公职人员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等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如原广东省地质局局长(正厅级)欧阳某某受贿案;唯品会近年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郑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央视报道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曾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走私普通货物案;卢某某贩卖毒品案;毕某某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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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团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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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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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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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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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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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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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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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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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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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全国律师推荐

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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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晶晶 律师

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胡晶晶律师,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律所主任,曾获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提名奖与松江区“公证杯”演讲比赛二等奖等荣誉称号。 自2011年执业以来,胡晶晶律师始终以务实诚信为基本宗旨,数年来办理了多件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获得了很多客户的好评和信任,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安全高效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自2016年开始,胡晶晶律师专心致力于刑事案件的研究,每年均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并多次参加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类和刑事辩护培训及会议,先后荣获“刑辩匠人”“智慧刑辩律师”等荣誉。 胡晶晶律师还曾担任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太平洋律师杯”模拟法庭竞赛评委老师,2018年4月13日还受上海第一财经邀请作为直播嘉宾,录制工程类合同诈骗犯罪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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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 律师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个人简介:何佳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现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具有会计和证券从业资格。执业以来曾先后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省市级重点院校的法律顾问。 “行远自迩,笃行不怠”,何佳律师办案严谨认真,无论大小、难易,其均保持着“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何佳律师对此深以为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多维度、多层面思考,掌握关键点,从而全面、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花无重开日,人无再少年,在当事人面临刑罚,可能需要付出尊严、自由甚至生命代价时,将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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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露仪 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在每场辩护中,我将用全部的精力和知识来帮助我的当事人。

黄律师现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从事刑事辩护工作7年多,掌握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办理过5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担任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单位受贿案、广西北海特大传销案程某、广西住建厅前副厅长受贿案、广西知名民营企业合同诈骗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职责,踏踏实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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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 律师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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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 律师

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

恪守“以诚待人”的职业道德,坚持“法治为公”的服务信念

杨振律师,男,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系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大理州律师协会会长,第十三届大理州政协委员。1995年从事律师执业,从业二十余年来,恪守“以诚待人”的职业道德,坚持“法治为公”的服务信念,办理刑事、民商事案件及非诉业务千余件,效果突出,成绩显著,为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在大理州地区具有较高的个人声誉。自2002年以来,一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浙江商会、大理华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协会的法律顾问。开始担任大理州、市两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参加了100余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论证、修改和制定,并以法律专家身份参与了多次重大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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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为法治发光,为正义发声,为客户发力

王爱国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10年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毕业后进入重庆市公安局,先后在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参与办理了轰动全国的“e租宝”特大金融诈骗案、重庆钢运房产非吸案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2017转行成为律师后专注于各类刑事法律业务,先后代理了公安部督办的陈某某特大金融诈骗案、李某某农产品平台诈骗案等百余件刑事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业务、刑事法律合规及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秉承“专业、诚信、尽责”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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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 律师

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时刻谨记“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和企业家一起成功!防范企业风险,助力企业财富传承、基业长

个人简介: 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黑龙江省优秀律师 “2018-2021”年度黑龙江省政府法律专家 黑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络与培训委员会主任 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齐齐哈尔市政协常委 “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律顾问” 哈尔滨仲裁委仲裁员 齐齐哈尔仲裁委仲裁员 执业20多年以来,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治理、建设工程等领域,办理过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曾为呼兰涉黑“四大家族”案之首于某担任辩护人,为黑龙江克东“崔氏兄弟”涉黑案件主犯担任辩护人,为原黑龙江电信公司副总经理,哈尔滨电信公司总经理梁某千万受贿案担任辩护人。 张健律师辩护词《李某持刀杀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编入《中国刑辩大律师Ⅱ》,共同著作有《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道》《登峰律途》《走进盈科大律师》《现代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理论与实务》《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解析及文书填写指引》《企业治理中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2022年市政协在律所设立了政协委员工作站,连续4年(2017、2018、2019、2020年)撰写的市政协提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我市运营合法化提案》被采纳,2021年10月31日出台了《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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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航宇 律师

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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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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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财 律师

山东潍东律师事务所

怀仁恕之心,行仁恕之事

个人简介:崔国财律师系山东潍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坚持一专多能、擅长刑事辩护、深耕刑事合规。崔律师不仅关注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也着力打造专业、高效的刑辩团队,帮助更多年轻律师走上专业刑辩之路。 崔律师以其笃实严谨、精益求精的办案态度和立足焦点、深挖细节的专业能力,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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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4:54

吴懿儒律师赴晋江市法院出庭Y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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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3/12/05

19:39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事宜前往渭南市临渭区与其家属进行谈案并建立委托

2023年12月6日下午,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事宜前往渭南市临渭区与其家属进行谈案并建立委托,现案件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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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3/12/05

19:37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L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前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庭辩护

2023年12月5日上午,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L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前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庭辩护,现案件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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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3/12/05

14:23

韩永青律师在济南槐荫区法院开庭

  韩永青律师和公丕亮律师一起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兴福人民法庭为G某某借贷纠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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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023/12/05

10:54

吴科、高齐律师前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Y某死亡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出庭参加庭审

2023年12月5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高齐律师前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Y某死亡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出庭参加庭审。经过法庭调查、发问、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高齐律师,男,毕业于西安石油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律职业至今已经八年有余,成功办理了大量法律案件,法条法理精熟,办案策略妥当,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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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023/12/04

13:54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等人到广西区高院参加了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二审庭审活动

2023年12月4日上午,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等人到广西区高院参加了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二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1、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0多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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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023/12/04

11:24

潘龙律师为涉嫌出售假币罪的被告人出庭辩护,被告人当庭释放

潘龙律师为涉嫌出售假币罪的被告人出庭辩护,被告人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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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023/12/03

13:58

k某涉嫌参加涉黑、包庇、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一案,连续开庭的第三周。

k某涉嫌参加涉黑、包庇、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一案,连续开庭的第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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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023-12-04

缓刑丨刘宜林、储博刚、葛玉东律师办理涉访类寻衅滋事案成功案例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Z某、S某 【审判机关】L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宜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团队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 【辩护人】葛玉东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骨干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1998年,S某从镇政府购买一间门面(上下两层)。1999年初,S某将购买的门面房退给镇政府。镇政府将S某的购房款退给S某后,S某未将房屋退还,而是由S某和Z某继续使用。2018年2月,镇政府接到群众市长热线举报称:S某霸占镇政府开发建房。经调查,自1999年以来,S某、Z某占用镇政府开发的一间门面房(从南往北第七间,上下两层)至今。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S某、Z某住处讨要被霸占的房屋,S某、Z某态度恶劣拒不退还。 2、2021年春节过后(正月初六),Z某借故自家张贴的春联被撕烂,Z某每天在自家门口谩骂。Z某谩骂的同时,多次使用录音喇叭录制骂人言语挂在自家门口,循环播放。在使用录音喇叭辱骂时,有时由S某帮助接通录音喇叭电源,将录音喇叭挂在门口播放Z某辱骂录音内容。Z某的谩骂行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商户、党政机关、学校的生活、经营、工作。 3、2008年以来,S某、Z某以信访为借口,多次向政府、单位或个人以困难帮扶、补助的名义要钱,不达目的不息访,给镇政府信访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1)2007年11月,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承包安徽界阜蚌高速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在与原保洁员签合同(一年期限)时,T公司知道Z某工作态度差不愿与Z某签合同,Z某强行进行路面保洁工作。T公司准备与Z某签合同时,Z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10月底,T公司与保洁员续签合同时,未和Z某续签合同。Z某开始以未签订劳务合同多次给阜蚌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及安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打电话信访、并到单蚌高速公路管理处信访。2009年6月,在L县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王某代表T公司与Z某达成调解协议,补偿S某、Z某1.2万元,解除双方劳务关系。调解之后,Z某想继续在高速公路做保养,再次信访。2009年12月1日,T公司迫于压力,与Z某签订劳务合同。之后,Z某消极工作,以劳务纠纷、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她及王某花30万元买命为借口再次信访,并在2010年1月11日、12日、18日教唆他人一起到公司缠访闹访,2月1日Z某系次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缠访闹访。3月8日,Z某又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访无果后,到三资委和省信访局信访,之后Z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信访。2010年5月17日,Z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L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处罚之后,S某开始通过网上以及寄信的方式进行信访,控告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人、王某花30万元买命以及L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迫于信访压力,2011年镇政府与Z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元店镇政府先后共给付Z某、S某夫妻二人5。64万元(含王某支付的1万元)。签订息诉罢访之后,Z某,S某夫妻继续信访,迫于信访压力,2013年镇人现政府与Z某再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分三年三次给付S某,Z某6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2)S某原系镇法律服务所职工。S某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与多名同事发生纠纷。S某与宋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写信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控告宋某包“二奶”等问题,并与Z某一起到L县司法局等部门信坊。经L县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调查后,S某不满意调查结果,继续信访。迫于压力,2012年,县司法局与S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司法局一次性给付S某、Z某2。2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3)2013年5月19日凌晨,S某、Z某临街门窗被砸坏(鉴定价格为565元),Z某经常在门口谩骂,称是潘某指使他人砸门窗,并以此为借口上访。迫于压力,镇政府给付S某、Z某3565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4)2014年11月,S某、Z某通过寄信向L县纪委反映潘某在2011年4月从王某处拿钱不入账的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一并控告潘某及调查单位。 (5)2016年3、4月份,某小学建造学校北侧围墙时,S某、Z某以学校围墙占其家麦地及压坏其家小麦为由,不让施工,导致停工一个月。Z某多次到学校闹事、辱骂,严重影响某小学正常教学秩序。迫于压力,经中心校调解,给付S某、Z某3000元之后,S某、Z某才没有继续阻拦施工。 (6)2018年以来,S某、Z某通过信访反映L县镇政府霸占农民承包地、到期不重新签合同并非法转包等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 (7)2021年5月17日,S某、Z某通过发微博告韩某2021年4月6日7时33分开车在其家门口要撞死Z某杀人灭口。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发微博、写信等方式继续信访,告韩某杀人灭口及公安机关包庇。S某、Z某的行为给镇信访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徐权峰律师团队的刘宜林律师、储博刚律师、葛玉东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Z某和S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阅卷,同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全员讨论。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涉访类寻衅滋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属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所引发,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不应仅通过刑法来进行压制。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要以化解被告人与各位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目的,尤其还涉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调和,更需要进行多方的协商。因此,三位辩护人在与法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十余次前往L县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积极与被害人以及行政机关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大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公诉机关给出了缓刑建议。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Z某和S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参与和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信访案件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处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维权所致,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报告中认为,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此,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到矛盾的源头,着力于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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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2023-12-02

W某涉嫌制造毒品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陈曦雨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制造毒品罪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亮点: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报捕罪名升级变更为制造毒品罪,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焦点: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何论证主观上并不知情购买人员是用于制毒?   二、案情简介 W某于去年因非法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而受到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今年又被侦查机关侦查到已向其下家售卖过两次易制毒化学品,以62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12.5KG碘,以24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2.5kg红磷。   三、办案过程 1. 首次会见1.5小时,询问了案件定罪量刑的细节,普及了所涉罪名的实体规定与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最后向W某传达了家属的问候。 2. 前往派出所递交委托手续,并与承办民警进行依法沟通,确认了当事人并无前科记录,后续侦查机关可能会变更罪名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3. 第二次会见,介绍了案件目前进程,告知了律师所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给家属反馈,向承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并依法进行沟通等,接下来的工作流程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制大队会经综合考虑之后决定是否将案件上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4. 撰写并前往派出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写到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所规定的“制毒物品”,并且在S省的实践判决中,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也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5. 撰写并前往检察院提交不批捕申请书,同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我方认为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在客观上无法构成“制毒物品”,以及主观上并不明知买方后续用途的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并非所涉罪名所规定的“制毒物品” 首先,W某是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行刑事拘留,后续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侦查机关向贵院报捕的罪名变更为了制造毒品罪; 其次,当事人所涉罪名的刑法规定同时也对罪名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范围限定,即“前款规定的物品”,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毒物品”则首先需要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再次,该《刑法》条文中明确说的是“违反国家规定”,这就意味着如仅是违反非国家规定则不构成此罪。而目前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规中,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才属于“国家规定”; 最后,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后的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并没有碘与红磷。即W某所销售的这两类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者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需要用刑法予以惩罚的行为。 (二)根据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贩卖红磷与碘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也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辩护人在北大法宝官网上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C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造毒品罪的判决书中,内容包含红磷与碘的,一共有14份判决书,其中有一份重复判决,故共13份判决书。 辩护人对这13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在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证人/被告人提到了有买卖红磷或碘,但最终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全部都是以制造了甲基苯丙胺或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来认定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的。 并且在判断是否主观知情层面,其中有部分案件中出现了购买制毒材料或者目睹制造冰毒的材料所以就应当知情的论述,但这些制毒材料的关键都是有麻黄素或麻黄叶,而并非红磷和碘。 (三)在主观上,W某并不知晓自己所贩卖的红磷与碘被买方买去的后续用途 第一,W某的文化程度仅为小学,不识字。之前做完笔录在既不认识所记内容,也没请办案民警宣读的情况下就直接签了字,因此笔录中不排除有漏记或者错记的可能性。 第二,辩护人在会见W某时,W某提到他之前在笔录中承认知道自己卖的红磷与碘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供述并非真实。 第三,W某所处的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矩,为了防止最终的买方会跳过中间经销商从而直接在第一手货源人处购买的情形发生,所以在这行内,卖方从不会打听买方买这些材料来做什么、要卖给谁、卖多少。 第四,买家会和W某都进行电话沟通是因为前几年双方进行正常交易时便形成了如此交易习惯。 第五,本案W某所卖红磷与碘的价格都位于正常市场价格范围内,最终在减去成本后也只赚150元,不符合真正知晓是拿去制造毒品的卖家从而贩卖的价格区间。 (四)本案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不排除后续W某此次所贩卖的红磷与碘最后是被买家用于合法生产、生活,因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绝大部分制毒物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同时又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打击,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故根据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因此关乎到本案罪与非罪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即是买方买走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后,真正拿去做了什么,是否用于了合法生产或者生活需要。此部分事实由于现处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无法得知案件全貌,故仅能在此提出不排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五)退一步而言,若贵院坚持认定W某构罪,因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六)综合考虑最高法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结合W某的家庭特殊困难状况,本案应当对W某取保候审,从而真正落实中央的具体要求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首次会见除了要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义务之外,还需要着重就案件事实本身向当事人进行细致了解。律师需要就当事人所述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经得起推敲作出第一判断,在确认事实一切都符合常情常理之后,再由此上升到法律适用的论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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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023-12-01

F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李松涛律师团队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建议,获罪轻处理。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亮点:涉案数额大、微信投注 焦点:本案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 封面语:F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松涛律师团队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本案中被告人F某某具有从犯、坦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没有发展下线,应当认定未从犯。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F某某进行辩护。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F某某获罪轻处理。   二、基本案情 检察院对F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F某某伙同P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F某某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P某某。经查证,F某某向P某某转账赌资累计人民币247679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F某某伙同W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F某某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W某某。经查证,F某某向W某某转账赌资累计人民币98020元。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F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0PPO手机两台。2023年7月9日,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三、办案过程:    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接受L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多次与L某沟通案情 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多次联系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团队律师认为:检察院的量刑过重,F某某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具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L某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F某某仅负责为上线W某某、P某某收集赌客的投注信息,不是直接经营者、受益者。F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一)F某某没有发展下线,F某某2、L某某、C某某不是其下线。 (二)F某某没有代理赌博网站,未持有投注账号,在本案中仅为上线提供统计、收集投注信息及赌资的辅助作用。 根据F某某、W某某、P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F某某向赌客收集投注信息及赌资,抽取3%、4%渔利后全部通过微信上报给上线W某某、P某某,F某某不存在利用特定投注账号替赌客下注。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F某某并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只是为上线收集、统计投注信息,代为收集赌资,在犯罪活动中作用居于次要、辅助地位。 (三)F某某未参与建立赌博网站、不作为网站代理、不参与网站利润分配,仅为上线提供收集投注信息、赌资的辅助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F某某并非直接经营者,F某某作为W某某、P某某发展的下线,处于整个犯罪链条的末端,作用地位甚微,应当认定为从犯。 (五)参考本地开设赌场罪的案例 1、(2022)粤0891刑初某号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黄某通过上线取得股东级别账户后接受赌客投注,黄某开设赌场赌资共计539552.1元,其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件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某是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重审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没有发展下线,只是利用会员账号接受投注,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2020)粤08刑终某号林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林某某、梁某某等人通过叛卖私彩形式,接受群众投注后,再报给上线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赌资转账给上线曹某某,上线进行投注,法院依法认定林某某、梁某某为从犯。 3、(2018)粤0811刑初某号卢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卢某某将每期贩卖的“私彩”数据制表在开奖前传真给上家,由上家投注,法院依法认定卢某某为从犯。 4、(2016)粤0803刑初某号,劳某某帮助庄家接受投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综合上述湛江市区既往案例可知,被告人仅接受他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F某某为上线收集赌客投注信息,收集赌资,没有发展下线,是从犯。 二、F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F某某供述稳定,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三、F某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恳请法院对F某某宣告缓刑。 四、F某某夫妻二人身患重疾,四个孩子年幼,其中三名尚未3-9岁的稚童,家庭情况困难,F某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量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F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F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920.8元,上缴国库。 (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F某某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要综合评析在共同犯罪中其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及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判断。从犯的认定必须以从犯概念的刑法价值为基础,从犯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从犯的罪责应当轻于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人,这两点既是从犯概念的刑法价值所在,同时在这两个基本认识的指导下也才可以准确认定从犯。在本案中,辩护人充分审查案卷证据材料,结合比较各证据之间的区别寻求辩点,严格把握从犯的构成要件,合理运用案件事实情况,聚焦本案争议焦点,以“应当认定从犯”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辩护,使得本案量刑上得到积极减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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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023-12-01

X某涉嫌出售假币罪,潘龙律师为其辩护,让X某逮捕后成功获缓刑,当庭释放。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出售假币罪 结果:缓刑 亮点:出售假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逮捕后获缓刑 焦点:出售假币;主从犯认定问题 封面语:X某出售假币,潘龙律师介入后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主从犯的区分问题,最后X某成功认定从犯,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X某逮捕后成功获缓刑,当庭释放。   二、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购买假币安排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X某,后X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积极准备假币交易,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根据杨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地点,到达杨某家中进行商定,4月25日下午张某从安徽携带假币返回杨某某家中完成假币交易。被告人张某、杨某、X某分别于家中被警察抓获。2023年4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某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年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三、办案过程 X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潘龙律师为X某进行辩护。 潘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X某沟通案情 潘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X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潘龙律师多次会见X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潘龙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潘龙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了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没有积极的主观意图,被告只是对发生假币交易的可能不回避。 依据在案的主观证据以及当庭的发问得知,被告仅是在交易双方发生交易之前,帮助杨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并向王某某发送了杨某某的家庭住址,交易双方在交易的前天见面磋商,在第二天进行了假币交易,整个见面磋商以及交易的行为,被告X某某并不在场。X某某仅是在交易双方交易假币之前为双方提供联系、准备假币的阶段提供了帮助行为,且X某某当时并不知道一定会发生假币交易,被告X某某只是对交易假币的行为不回避,希望法庭予以考量。 X某某家庭的主要成员中,其父亲以及母亲因刑事犯罪,现在均在监狱中服刑,X某某家中现仅有妻子以及两幼女,其妻子作为家庭主妇,没有稳定经济来源,且刚刚为X某某生下一子,还在哺乳期,两幼女年龄尚小,正需要家庭的看护,现如今X某某被羁押,家中的顶梁柱,亦无经济来源,其妻子以及幼子活艰难,很是辛苦。 三、X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且深刻的反省,且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已建议判处其缓刑,希望法庭可以给X某某一个机会,让X某某可以回家撑起整个家庭,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也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让其妻子孩子可以更好的生活,如果从宽,他一定会心存感念。失去自由的痛苦会让X某某对法律心存敬畏,如果可以对其网开一面,X某某也一定会努力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X某某家中尚有妻子孩子照料,有责任承担,且X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希望法官可以从宽处理,给X某某一个照顾家庭,回报社会的机会。   五、办案结果 某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X某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X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六、办案心得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X某某是2023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前一天是他第三个孩子出生的日子,晚了一天也是身为人父的遗憾,很高兴能够因为我们的存在让孩子尽早见到了父亲,缓刑的适用让他的父亲没有过久的缺席他的成长。犯罪一定要打击,但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让正义可视化,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用专业为每一个身处刑事风险的人提供可靠的臂膀,尽快拥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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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023-11-30

W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钟灵柔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得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制造毒品罪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亮点: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报捕罪名升级变更为制造毒品罪,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焦点: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何论证主观上并不知情购买人员是用于制毒?   二、案情简介 W某于去年因非法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而受到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今年又被侦查机关侦查到已向其下家售卖过两次易制毒化学品,以62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12.5KG碘,以24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2.5kg红磷。   三、办案过程 1. 首次会见1.5小时,询问了案件定罪量刑的细节,普及了所涉罪名的实体规定与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最后向W某传达了家属的问候。 2. 前往派出所递交委托手续,并与承办民警进行依法沟通,确认了当事人并无前科记录,后续侦查机关可能会变更罪名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3. 第二次会见,介绍了案件目前进程,告知了律师所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给家属反馈,向承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并依法进行沟通等,接下来的工作流程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制大队会经综合考虑之后决定是否将案件上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4. 撰写并前往派出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写到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所规定的“制毒物品”,并且在S省的实践判决中,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也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5. 撰写并前往检察院提交不批捕申请书,同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我方认为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在客观上无法构成“制毒物品”,以及主观上并不明知买方后续用途的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并非所涉罪名所规定的“制毒物品” 首先,W某是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行刑事拘留,后续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侦查机关向贵院报捕的罪名变更为了制造毒品罪; 其次,当事人所涉罪名的刑法规定同时也对罪名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范围限定,即“前款规定的物品”,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毒物品”则首先需要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再次,该《刑法》条文中明确说的是“违反国家规定”,这就意味着如仅是违反非国家规定则不构成此罪。而目前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规中,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才属于“国家规定”; 最后,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后的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并没有碘与红磷。即W某所销售的这两类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者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需要用刑法予以惩罚的行为。 (二)根据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贩卖红磷与碘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也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辩护人在北大法宝官网上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C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造毒品罪的判决书中,内容包含红磷与碘的,一共有14份判决书,其中有一份重复判决,故共13份判决书。 辩护人对这13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在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证人/被告人提到了有买卖红磷或碘,但最终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全部都是以制造了甲基苯丙胺或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来认定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的。 并且在判断是否主观知情层面,其中有部分案件中出现了购买制毒材料或者目睹制造冰毒的材料所以就应当知情的论述,但这些制毒材料的关键都是有麻黄素或麻黄叶,而并非红磷和碘。 (三)在主观上,W某并不知晓自己所贩卖的红磷与碘被买方买去的后续用途 第一,W某的文化程度仅为小学,不识字。之前做完笔录在既不认识所记内容,也没请办案民警宣读的情况下就直接签了字,因此笔录中不排除有漏记或者错记的可能性。 第二,辩护人在会见W某时,W某提到他之前在笔录中承认知道自己卖的红磷与碘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供述并非真实。 第三,W某所处的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矩,为了防止最终的买方会跳过中间经销商从而直接在第一手货源人处购买的情形发生,所以在这行内,卖方从不会打听买方买这些材料来做什么、要卖给谁、卖多少。 第四,买家会和W某都进行电话沟通是因为前几年双方进行正常交易时便形成了如此交易习惯。 第五,本案W某所卖红磷与碘的价格都位于正常市场价格范围内,最终在减去成本后也只赚150元,不符合真正知晓是拿去制造毒品的卖家从而贩卖的价格区间。 (四)本案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不排除后续W某此次所贩卖的红磷与碘最后是被买家用于合法生产、生活,因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绝大部分制毒物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同时又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打击,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故根据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因此关乎到本案罪与非罪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即是买方买走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后,真正拿去做了什么,是否用于了合法生产或者生活需要。此部分事实由于现处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无法得知案件全貌,故仅能在此提出不排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五)退一步而言,若贵院坚持认定W某构罪,因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六)综合考虑最高法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结合W某的家庭特殊困难状况,本案应当对W某取保候审,从而真正落实中央的具体要求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首次会见除了要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义务之外,还需要着重就案件事实本身向当事人进行细致了解。律师需要就当事人所述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经得起推敲作出第一判断,在确认事实一切都符合常情常理之后,再由此上升到法律适用的论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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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023-11-30

Z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国家科研人员;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国家补贴; 封面语:国家科研人员张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焦点问题,结合对骗取国家补贴案件的深刻认识,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张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某科学院下属研究所所长张某,系国务院享受津贴的科学家,省重点科研项目带头人。为了建设科研试验基地用于科研之用,在某县建立科研基地。为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研究所在当地成立了公司,法人仍为张某。公司由研究所管理、运行,水、电、网络等费用也由研究所负责支付,公司员工也是研究所管理人员,工资由研究所支付。 2012年,公司与省外某公司签订7000亩种子种植繁育意向合同,当年实际种植1000亩,在公司当地种植7000余亩。张某根据国家补贴政策(最低补贴面积不能低于3000亩),以与省外公司签订的7000亩面积意向合同(每亩补贴300元),夸大种植面积申报种子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机关仅核实当地科研基地项目,未实地验收省外种植面积的情况下,便通过了项目验收。公司从而获得国家项目补贴款210 万元后,经请示上级科学院领导,将此款全部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时隔多年后,老科学家退休,但还坚持在一手创建的科研基地里,不要任何回报,整日劳作于实验田间。 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被先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个人返还了210万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唐学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张某沟通案情 唐学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出于监视居住的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唐学文律师多次联系张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唐学文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唐学文律师及时复印卷宗,并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定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按照律师辩护意见指出的卷宗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再次阅卷,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无罪交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总观点:根据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诈骗罪,从法律层面评价,辩护人观点是无罪,符合法定不起诉,请做出不起诉决定。 1、张某申请补贴的客观行为是公司行为,同时也是在履行研究所的公职行为,非个人行为。 2、研究所的基地建设项目真实,补贴资金未被占为己有,全部用于建设项目,未造成社会危害。 3、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为了研究所的科研建设项目。 4、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再审张某文中诈骗案【裁判要旨】“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不构成诈骗罪”、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指出“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及河南省高检《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有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司法政策,均可作为认定张某无罪的依据。 综上意见,指控张某诈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x号),认为张某身为国家科研人员,夸大种植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用于国有科研单位该科研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最高检领导明确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进步,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完全可行。当前,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中,某检察院牢记“少捕慎诉”理念,办理案件没有“拔高”没有“凑数”。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的同时,坚决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机械司法和刑事打击“扩大化”。办案检察官性格硬朗,恩怨分明。首次见面,检察官就表达了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办案件,不对抗,要用法律专业的语言对话。并直接表态,张某案件虽系监察委关注案件,但强调对于科技界专家,定会公正办案。 在检委会上,部分检察官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该检察官辩法析理,坚持立场。因未能达成共识,案件呈报上级检察院。经过上级检察官的再次研究,该案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历时两三年零三天,终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尘埃落定。老科学家不断的说她遇到了好人。是的,当事人遇到一个好律师,是当事人的幸运,遇到一个好的司法官,更是当事人的幸运。老科学家是幸运的,她同时遇到了好的律师和好的司法官。在检律通力协商努力下,避免了一个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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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023-11-29

Z某涉嫌诈骗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其提供阅卷服务。

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Z某等人明知某数字号段的电话号码经设置呼叫转移后,被害人接听诈骗电话时会显示虚假的“京东客服”“京东金融”等企业官方来电,仍按照上家的指示,使用上述电话卡对上家用“蝙蝠软件”推送的大量不特定电话号码进行呼叫转移,配合上家实施诈骗。在被告人L某、Z某及G某的配合下,2022年3月2日,上家以“清空校园贷账户”为由,骗取W某的人民币共计112400元,共计获利7555.83元。被告人L某从中获利2000余元,Z某获利400余元。   辩护思路 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本案已起诉到法院。经过阅卷,律师判断出,本案最好的结果可能是缓刑,最差的结果可能是被关押一年以下,因此律师后续的努力方向是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Z某本人委托之后,2023年6月6日,办案律师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从检察院回到律所,办案律师争分夺秒地对案卷进行分析并采用笔录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2023年6月15日,办案律师向Z某及家属作了阅卷反馈,就案件争议焦点和未来走向向Z某及家属作了展现,并针对Z某及家属的疑问做了解释。   办理结果 办案律师向当事人及家属作了详尽的阅卷反馈后,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较充分的了解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后续家属暂未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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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023-11-29

Y某控告王某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其代理,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

一、【案情简述】 2018年11月29日,被控告人王某通过茶馆打麻将的方式搭识控告人Y某,之后王某多次邀请Y某打牌、喝茶,各种示好,之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王某表示要与Y某组建家庭、结婚生子。在获取Y某信任后,王某多次谎称工程上急需用钱而向Y某借款,并承诺在2019年底偿还,Y某把自己的积蓄、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款、信用贷款等全部出借。Y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多次与王某协商还钱,王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拖延不还。Y某被骗钱款总计180万余元。 除此之外,控告人了解到除了自己被王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之外,还有证人一李某、证人二张某、证人三赵某也被王某采用相同的手段诈骗。   二、【辩护思路】 第一,王某具有诈骗Y某钱款的犯罪动机。                    第二,王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Y某等被害人钱款的行为。 综上,控告人认为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Y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 办案律师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获得了当事人极大的信赖以及肯定。   四、【办案随笔】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其符合诈骗罪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的一般结构。婚恋诈骗对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心理上的创伤。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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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20:3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贵州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H某某

2023年12月6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贵州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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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8:07

王子叶律师赴西安市看守所会见某诈骗案件当事人

F某涉嫌诈骗案件,家属异地连夜打车赶来委托,凌晨十二点办理委托手续,五点半出发赴西安市看守所会见,异地临时羁押会见难度比较大,通过律师努力争取,最终成功会见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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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6:26

公安机关欲刑拘第7日报捕,再次会见进行法律辅导

通过沟通了解到强制猥亵案,公安机关欲刑拘第7日报请逮捕,本案刑拘后第二日便会见了解到案件情况,因报捕遂及时再进行会见,为争取不捕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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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5:31

寻乌办案

先寻乌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后部分材料阅卷,然后来到寻乌看守所第六次会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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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4:54

吴懿儒律师赴晋江市法院出庭Y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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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3:27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研究一审判决书并起草上诉状

2023年12月6日,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研究一审判决书并起草上诉状,现案件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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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12:19

公安部公布打击黑客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公安机关 打击黑客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北京某热门景点被非法抢票案。2023年7月,针对群众反映的北京部分热门景点门票预约难、购票难等问题,北京公安机关成立专班开展相关工作。经工作发现了分别以陈某(男,27岁)和李某(男,34岁)为首的两个位于外省的非法抢票团伙,两个犯罪团伙自行制作非法抢票软件,用于抢占全国多地热门景点门票,后通过网络加价倒卖。2023年7月至8月,在当地警方的协作下,北京公安机关抓获开发软件、非法抢票等涉案人员16名,起获作案用手机25部、电脑21台,查获各类抢票软件26款,涉案金额230余万元。 2、四川攀枝花陈某等操纵老年机获利案。2022年9月,四川攀枝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地出现多起老年手机“自动订购”增值业务的情况,并且每月被扣除相关增值业务费用1元至10元不等,疑似手机被远程操控。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高某与老年手机方案商、生产商勾结,在老年机生产环节中植入木马程序,后台订购“天气”“财经”等增值业务,并与增值业务商分成获利。经核实,该团伙非法控制老年手机1440余万部,全链条非法获利一亿余元。2023年2月,攀枝花公安机关对该案集中收网,在广东、北京、海南、湖南抓获嫌疑人29名,现场扣押涉案手机43部,电脑硬盘22块、笔记本电脑5台、猫池服务器2台,冻结涉案资金6000余万元。 3、广东佛山某公司APP系统被破坏案。2023年2月初,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报案称,称其公司名下的网络商城平台APP自2022年11月份起遭到黑客入侵,损失近50万元人民币。广东佛山网安对新某潮APP进行代码分析,发现该APP存在多个系统漏洞,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系统传输的数据包、篡改系统数据等方式非法增加巨额商城积分,并将积分提现为人民币牟利,最终锁定30余名犯罪嫌疑人。2月28日,广东佛山网安部门全链条打掉以王某涛为首的“黑客”网络盗窃团伙,在贵州、重庆、山东、河北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查获涉案手机电脑64部、银行卡95张、网络账号51个,成功侦破利用APP系统漏洞实施犯罪的特大“黑客”网络盗窃团伙。 4、四川雅安陈某某等破坏疫苗预约系统案。2023年5月,四川雅安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本地一预约HPV疫苗平台被黑客破坏,导致大量HPV疫苗资源被黑客非法预约给他人。经查,陈某某、余某等人长期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知苗”“约苗”等分布在国内18个省、47个市的卫健委HPV疫苗预约平台加密传输的数据包,并对其进行解密、分析后,配置到自己编写的程序中,通过配置用户信息,在未经官方授权情况下伪造数据包,绕过官方后台服务器安全策略,以毫秒级间隔向服务器发送预约疫苗指令,为用户提高疫苗预约几率。2023年5月,雅安公安机关对该系列案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5、江苏盐城某团伙非法认证实名信息获利案。2022年4月8日,江苏响水公安机关发现一团伙使用脚本批量对微信号进行登录以及绑定身份证的操作。经分析研判发现,该脚本利用微信实名认证机制漏洞,实现非本人对微信号的实名认证,结合侦查期间固定的电子数据和嫌疑人的供述等材料,该团伙以钓鱼、植入木马的手段入侵航空票务、土地测绘等企业数据库,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包括微信在内的各类网络账号的实名认证。2023年7月份至今,共抓获相关涉案人员18名,明确境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诈骗窝点3个,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扣押作案电子设备45个,固定木马程序3个,各类实名账号12万余个,形成对开发木马、种植木马获取数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6、浙江杭州线上非法引流诈骗案。2023年4月,浙江杭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多个犯罪团伙在网络平台内利用木马程序对企业实施侵害。经查,该批犯罪团伙通过线上定向对企业营销号投放木马病毒、线下商城骗取企业销售人员信任等方式,获取企业营销号控制权。最后,该批犯罪团伙假冒受害企业员工身份以“拉大群、发红包”等方式将其客户引流至境外诈骗群内,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金粉”(诈骗团伙所需的高价值人员),实施精准诈骗。2023年5月,杭州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受害企业涉及全国2500余家。 7、黑龙江大庆某公司破坏加油机信息系统案。今年3月,黑龙江大庆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加油站移动加油车存在偷油功能,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经查,涉案作弊移动加油机系浙江某公司生产,该公司在生产移动车载加油机过程中,勾连技术人员实现遥控加油机达到“缺斤少两”功能。自2017年以来,该公司累计向全国各地销售此类作弊加油机4万余台,涉及全国24省95市。4月9日至25日,黑龙江大庆公安机关组织在大庆市及河南郑州、浙江温州、浙江台州共3省4市开展抓捕行动,先后抓获大庆市加油机经销商、加油机使用人员,以及浙江某公司法人、财务、技术、销售等关键环节犯罪嫌疑人26人,成功打掉一作弊移动加油机生产厂商,扣押作弊移动加油机主板2000余个。 8、安徽六安姚某友提供有偿网络攻击服务案。2023年4月,六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六安霍山县居民姚某友搭建DDoS攻击平台并提供有偿攻击服务。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友等人利用境外聊天工具组建群组进行勾连,通过搭建DDoS攻击平台等为他人有偿提供攻击服务,形成了一条集发单、接单、技术帮助、网络教学为一体的DDoS攻击网络黑产利益链条。2023年6月,六安警方开展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扣押涉案电子设备4部,涉案数字货币钱包2个,查扣涉案资金48万余元。 9、广东汕头陈某财非法注册网络账号获利案。2023年5月,汕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1个利用境外AI软件绕过抖音人脸认证系统并非法大量注册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的线索。广东汕头网安对该线索研判经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财等人通过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境外AI人脸技术软件将人脸头像制作成视频,绕过了真人核验环节。2023年7月5日,在省厅网警总队的统一指挥下,广东汕头网安在深圳、揭阳、汕头等地对该团伙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扣押涉案电脑、手机、移动硬盘、手机卡、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大批,查获涉案抖音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60余万。成功侦破利用APP漏洞实施犯罪的“黑客”网络团伙。 10、上海嘉定新能源车“克隆”电池案。2023年5月,上海公安机关发现辖区某新能源车企动力电池数据存在异常。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排查,有多个ID的动力电池在北京、江苏、上海、福建等多地同时出现并使用的情况。经深入分析发现,这些ID号的车辆在之前都因交通事故而被后台锁住了电池组,无法充电和行驶,相关电池组内的数据极有可能被人为盗刷篡改,破解锁定功能。此类被锁定的故障电池重新上路行驶,极有可能引发电池短路甚至起火等高危情况,严重危害驾乘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极大交通安全隐患。经缜密部署,2023年6月,上海警方辗转多地将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并缴获了一批用于盗刷电池板的电脑、硬盘、芯片读写器、超级编程器等工具,切实保障了企业和车辆使用者的利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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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23/12/06

07:19

仰宗洲律师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嫌疑人郭某

2023.12.5下午,仰宗洲律师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郭某,就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其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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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021

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09-28

2021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12-07

2023

挑唆别人流产算犯罪吗

强迫他人打胎,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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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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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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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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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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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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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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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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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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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3.12.06

14:54

吴懿儒律师赴晋江市法院出庭Y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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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3.12.05

19:39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事宜前往渭南市临渭区与其家属进行谈案并建立委托

2023年12月6日下午,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事宜前往渭南市临渭区与其家属进行谈案并建立委托,现案件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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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3.12.05

19:37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L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前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庭辩护

2023年12月5日上午,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刘琳娜就L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前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庭辩护,现案件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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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3.12.05

14:23

韩永青律师在济南槐荫区法院开庭

  韩永青律师和公丕亮律师一起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兴福人民法庭为G某某借贷纠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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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3.12.05

10:54

吴科、高齐律师前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Y某死亡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出庭参加庭审

2023年12月5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高齐律师前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Y某死亡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出庭参加庭审。经过法庭调查、发问、举证质证及辩论环节,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高齐律师,男,毕业于西安石油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律职业至今已经八年有余,成功办理了大量法律案件,法条法理精熟,办案策略妥当,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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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3.12.04

13:54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等人到广西区高院参加了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二审庭审活动

2023年12月4日上午,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等人到广西区高院参加了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二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1、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0多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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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3.12.04

11:24

潘龙律师为涉嫌出售假币罪的被告人出庭辩护,被告人当庭释放

潘龙律师为涉嫌出售假币罪的被告人出庭辩护,被告人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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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13:58

k某涉嫌参加涉黑、包庇、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一案,连续开庭的第三周。

k某涉嫌参加涉黑、包庇、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一案,连续开庭的第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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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3.12.04

缓刑丨刘宜林、储博刚、葛玉东律师办理涉访类寻衅滋事案成功案例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Z某、S某 【审判机关】L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宜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团队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合伙人,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 【辩护人】葛玉东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权峰律师团队骨干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1998年,S某从镇政府购买一间门面(上下两层)。1999年初,S某将购买的门面房退给镇政府。镇政府将S某的购房款退给S某后,S某未将房屋退还,而是由S某和Z某继续使用。2018年2月,镇政府接到群众市长热线举报称:S某霸占镇政府开发建房。经调查,自1999年以来,S某、Z某占用镇政府开发的一间门面房(从南往北第七间,上下两层)至今。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S某、Z某住处讨要被霸占的房屋,S某、Z某态度恶劣拒不退还。 2、2021年春节过后(正月初六),Z某借故自家张贴的春联被撕烂,Z某每天在自家门口谩骂。Z某谩骂的同时,多次使用录音喇叭录制骂人言语挂在自家门口,循环播放。在使用录音喇叭辱骂时,有时由S某帮助接通录音喇叭电源,将录音喇叭挂在门口播放Z某辱骂录音内容。Z某的谩骂行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商户、党政机关、学校的生活、经营、工作。 3、2008年以来,S某、Z某以信访为借口,多次向政府、单位或个人以困难帮扶、补助的名义要钱,不达目的不息访,给镇政府信访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1)2007年11月,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承包安徽界阜蚌高速公路小修养护工程,在与原保洁员签合同(一年期限)时,T公司知道Z某工作态度差不愿与Z某签合同,Z某强行进行路面保洁工作。T公司准备与Z某签合同时,Z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10月底,T公司与保洁员续签合同时,未和Z某续签合同。Z某开始以未签订劳务合同多次给阜蚌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及安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打电话信访、并到单蚌高速公路管理处信访。2009年6月,在L县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王某代表T公司与Z某达成调解协议,补偿S某、Z某1.2万元,解除双方劳务关系。调解之后,Z某想继续在高速公路做保养,再次信访。2009年12月1日,T公司迫于压力,与Z某签订劳务合同。之后,Z某消极工作,以劳务纠纷、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她及王某花30万元买命为借口再次信访,并在2010年1月11日、12日、18日教唆他人一起到公司缠访闹访,2月1日Z某系次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缠访闹访。3月8日,Z某又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访无果后,到三资委和省信访局信访,之后Z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信访。2010年5月17日,Z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L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处罚之后,S某开始通过网上以及寄信的方式进行信访,控告王某指使他人开车撞人、王某花30万元买命以及L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迫于信访压力,2011年镇政府与Z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元店镇政府先后共给付Z某、S某夫妻二人5。64万元(含王某支付的1万元)。签订息诉罢访之后,Z某,S某夫妻继续信访,迫于信访压力,2013年镇人现政府与Z某再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分三年三次给付S某,Z某6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2)S某原系镇法律服务所职工。S某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与多名同事发生纠纷。S某与宋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写信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控告宋某包“二奶”等问题,并与Z某一起到L县司法局等部门信坊。经L县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调查后,S某不满意调查结果,继续信访。迫于压力,2012年,县司法局与S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司法局一次性给付S某、Z某2。2万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3)2013年5月19日凌晨,S某、Z某临街门窗被砸坏(鉴定价格为565元),Z某经常在门口谩骂,称是潘某指使他人砸门窗,并以此为借口上访。迫于压力,镇政府给付S某、Z某3565元。S某、Z某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4)2014年11月,S某、Z某通过寄信向L县纪委反映潘某在2011年4月从王某处拿钱不入账的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一并控告潘某及调查单位。 (5)2016年3、4月份,某小学建造学校北侧围墙时,S某、Z某以学校围墙占其家麦地及压坏其家小麦为由,不让施工,导致停工一个月。Z某多次到学校闹事、辱骂,严重影响某小学正常教学秩序。迫于压力,经中心校调解,给付S某、Z某3000元之后,S某、Z某才没有继续阻拦施工。 (6)2018年以来,S某、Z某通过信访反映L县镇政府霸占农民承包地、到期不重新签合同并非法转包等问题。经调查,S某、Z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 (7)2021年5月17日,S某、Z某通过发微博告韩某2021年4月6日7时33分开车在其家门口要撞死Z某杀人灭口。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反馈后,S某、Z某通过发微博、写信等方式继续信访,告韩某杀人灭口及公安机关包庇。S某、Z某的行为给镇信访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徐权峰律师团队的刘宜林律师、储博刚律师、葛玉东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Z某和S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阅卷,同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全员讨论。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涉访类寻衅滋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属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所引发,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不应仅通过刑法来进行压制。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要以化解被告人与各位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目的,尤其还涉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调和,更需要进行多方的协商。因此,三位辩护人在与法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十余次前往L县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积极与被害人以及行政机关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大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公诉机关给出了缓刑建议。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Z某和S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参与和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信访案件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处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维权所致,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报告中认为,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此,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到矛盾的源头,着力于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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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W某涉嫌制造毒品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陈曦雨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制造毒品罪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亮点: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报捕罪名升级变更为制造毒品罪,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焦点: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何论证主观上并不知情购买人员是用于制毒?   二、案情简介 W某于去年因非法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而受到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今年又被侦查机关侦查到已向其下家售卖过两次易制毒化学品,以62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12.5KG碘,以24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2.5kg红磷。   三、办案过程 1. 首次会见1.5小时,询问了案件定罪量刑的细节,普及了所涉罪名的实体规定与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最后向W某传达了家属的问候。 2. 前往派出所递交委托手续,并与承办民警进行依法沟通,确认了当事人并无前科记录,后续侦查机关可能会变更罪名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3. 第二次会见,介绍了案件目前进程,告知了律师所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给家属反馈,向承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并依法进行沟通等,接下来的工作流程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制大队会经综合考虑之后决定是否将案件上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4. 撰写并前往派出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写到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所规定的“制毒物品”,并且在S省的实践判决中,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也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5. 撰写并前往检察院提交不批捕申请书,同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我方认为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在客观上无法构成“制毒物品”,以及主观上并不明知买方后续用途的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并非所涉罪名所规定的“制毒物品” 首先,W某是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行刑事拘留,后续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侦查机关向贵院报捕的罪名变更为了制造毒品罪; 其次,当事人所涉罪名的刑法规定同时也对罪名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范围限定,即“前款规定的物品”,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毒物品”则首先需要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再次,该《刑法》条文中明确说的是“违反国家规定”,这就意味着如仅是违反非国家规定则不构成此罪。而目前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规中,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才属于“国家规定”; 最后,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后的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并没有碘与红磷。即W某所销售的这两类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者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需要用刑法予以惩罚的行为。 (二)根据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贩卖红磷与碘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也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辩护人在北大法宝官网上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C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造毒品罪的判决书中,内容包含红磷与碘的,一共有14份判决书,其中有一份重复判决,故共13份判决书。 辩护人对这13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在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证人/被告人提到了有买卖红磷或碘,但最终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全部都是以制造了甲基苯丙胺或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来认定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的。 并且在判断是否主观知情层面,其中有部分案件中出现了购买制毒材料或者目睹制造冰毒的材料所以就应当知情的论述,但这些制毒材料的关键都是有麻黄素或麻黄叶,而并非红磷和碘。 (三)在主观上,W某并不知晓自己所贩卖的红磷与碘被买方买去的后续用途 第一,W某的文化程度仅为小学,不识字。之前做完笔录在既不认识所记内容,也没请办案民警宣读的情况下就直接签了字,因此笔录中不排除有漏记或者错记的可能性。 第二,辩护人在会见W某时,W某提到他之前在笔录中承认知道自己卖的红磷与碘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供述并非真实。 第三,W某所处的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矩,为了防止最终的买方会跳过中间经销商从而直接在第一手货源人处购买的情形发生,所以在这行内,卖方从不会打听买方买这些材料来做什么、要卖给谁、卖多少。 第四,买家会和W某都进行电话沟通是因为前几年双方进行正常交易时便形成了如此交易习惯。 第五,本案W某所卖红磷与碘的价格都位于正常市场价格范围内,最终在减去成本后也只赚150元,不符合真正知晓是拿去制造毒品的卖家从而贩卖的价格区间。 (四)本案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不排除后续W某此次所贩卖的红磷与碘最后是被买家用于合法生产、生活,因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绝大部分制毒物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同时又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打击,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故根据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因此关乎到本案罪与非罪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即是买方买走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后,真正拿去做了什么,是否用于了合法生产或者生活需要。此部分事实由于现处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无法得知案件全貌,故仅能在此提出不排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五)退一步而言,若贵院坚持认定W某构罪,因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六)综合考虑最高法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结合W某的家庭特殊困难状况,本案应当对W某取保候审,从而真正落实中央的具体要求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首次会见除了要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义务之外,还需要着重就案件事实本身向当事人进行细致了解。律师需要就当事人所述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经得起推敲作出第一判断,在确认事实一切都符合常情常理之后,再由此上升到法律适用的论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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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F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李松涛律师团队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建议,获罪轻处理。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亮点:涉案数额大、微信投注 焦点:本案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 封面语:F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松涛律师团队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本案中被告人F某某具有从犯、坦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没有发展下线,应当认定未从犯。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F某某进行辩护。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F某某获罪轻处理。   二、基本案情 检察院对F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F某某伙同P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F某某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P某某。经查证,F某某向P某某转账赌资累计人民币247679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F某某伙同W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F某某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W某某。经查证,F某某向W某某转账赌资累计人民币98020元。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F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0PPO手机两台。2023年7月9日,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三、办案过程:    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接受L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多次与L某沟通案情 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多次联系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团队律师认为:检察院的量刑过重,F某某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具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L某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F某某仅负责为上线W某某、P某某收集赌客的投注信息,不是直接经营者、受益者。F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一)F某某没有发展下线,F某某2、L某某、C某某不是其下线。 (二)F某某没有代理赌博网站,未持有投注账号,在本案中仅为上线提供统计、收集投注信息及赌资的辅助作用。 根据F某某、W某某、P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F某某向赌客收集投注信息及赌资,抽取3%、4%渔利后全部通过微信上报给上线W某某、P某某,F某某不存在利用特定投注账号替赌客下注。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F某某并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只是为上线收集、统计投注信息,代为收集赌资,在犯罪活动中作用居于次要、辅助地位。 (三)F某某未参与建立赌博网站、不作为网站代理、不参与网站利润分配,仅为上线提供收集投注信息、赌资的辅助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F某某并非直接经营者,F某某作为W某某、P某某发展的下线,处于整个犯罪链条的末端,作用地位甚微,应当认定为从犯。 (五)参考本地开设赌场罪的案例 1、(2022)粤0891刑初某号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黄某通过上线取得股东级别账户后接受赌客投注,黄某开设赌场赌资共计539552.1元,其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件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某是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重审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没有发展下线,只是利用会员账号接受投注,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2020)粤08刑终某号林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林某某、梁某某等人通过叛卖私彩形式,接受群众投注后,再报给上线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赌资转账给上线曹某某,上线进行投注,法院依法认定林某某、梁某某为从犯。 3、(2018)粤0811刑初某号卢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卢某某将每期贩卖的“私彩”数据制表在开奖前传真给上家,由上家投注,法院依法认定卢某某为从犯。 4、(2016)粤0803刑初某号,劳某某帮助庄家接受投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综合上述湛江市区既往案例可知,被告人仅接受他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F某某为上线收集赌客投注信息,收集赌资,没有发展下线,是从犯。 二、F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F某某供述稳定,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三、F某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恳请法院对F某某宣告缓刑。 四、F某某夫妻二人身患重疾,四个孩子年幼,其中三名尚未3-9岁的稚童,家庭情况困难,F某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量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F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F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920.8元,上缴国库。 (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F某某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要综合评析在共同犯罪中其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及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判断。从犯的认定必须以从犯概念的刑法价值为基础,从犯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从犯的罪责应当轻于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人,这两点既是从犯概念的刑法价值所在,同时在这两个基本认识的指导下也才可以准确认定从犯。在本案中,辩护人充分审查案卷证据材料,结合比较各证据之间的区别寻求辩点,严格把握从犯的构成要件,合理运用案件事实情况,聚焦本案争议焦点,以“应当认定从犯”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辩护,使得本案量刑上得到积极减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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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X某涉嫌出售假币罪,潘龙律师为其辩护,让X某逮捕后成功获缓刑,当庭释放。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出售假币罪 结果:缓刑 亮点:出售假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逮捕后获缓刑 焦点:出售假币;主从犯认定问题 封面语:X某出售假币,潘龙律师介入后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主从犯的区分问题,最后X某成功认定从犯,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X某逮捕后成功获缓刑,当庭释放。   二、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购买假币安排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X某,后X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积极准备假币交易,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根据杨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地点,到达杨某家中进行商定,4月25日下午张某从安徽携带假币返回杨某某家中完成假币交易。被告人张某、杨某、X某分别于家中被警察抓获。2023年4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某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年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三、办案过程 X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潘龙律师为X某进行辩护。 潘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X某沟通案情 潘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X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潘龙律师多次会见X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潘龙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潘龙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了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没有积极的主观意图,被告只是对发生假币交易的可能不回避。 依据在案的主观证据以及当庭的发问得知,被告仅是在交易双方发生交易之前,帮助杨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并向王某某发送了杨某某的家庭住址,交易双方在交易的前天见面磋商,在第二天进行了假币交易,整个见面磋商以及交易的行为,被告X某某并不在场。X某某仅是在交易双方交易假币之前为双方提供联系、准备假币的阶段提供了帮助行为,且X某某当时并不知道一定会发生假币交易,被告X某某只是对交易假币的行为不回避,希望法庭予以考量。 X某某家庭的主要成员中,其父亲以及母亲因刑事犯罪,现在均在监狱中服刑,X某某家中现仅有妻子以及两幼女,其妻子作为家庭主妇,没有稳定经济来源,且刚刚为X某某生下一子,还在哺乳期,两幼女年龄尚小,正需要家庭的看护,现如今X某某被羁押,家中的顶梁柱,亦无经济来源,其妻子以及幼子活艰难,很是辛苦。 三、X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且深刻的反省,且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已建议判处其缓刑,希望法庭可以给X某某一个机会,让X某某可以回家撑起整个家庭,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也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让其妻子孩子可以更好的生活,如果从宽,他一定会心存感念。失去自由的痛苦会让X某某对法律心存敬畏,如果可以对其网开一面,X某某也一定会努力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X某某家中尚有妻子孩子照料,有责任承担,且X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希望法官可以从宽处理,给X某某一个照顾家庭,回报社会的机会。   五、办案结果 某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X某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X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六、办案心得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X某某是2023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前一天是他第三个孩子出生的日子,晚了一天也是身为人父的遗憾,很高兴能够因为我们的存在让孩子尽早见到了父亲,缓刑的适用让他的父亲没有过久的缺席他的成长。犯罪一定要打击,但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让正义可视化,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用专业为每一个身处刑事风险的人提供可靠的臂膀,尽快拥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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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W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钟灵柔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得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制造毒品罪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亮点: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报捕罪名升级变更为制造毒品罪,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焦点: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何论证主观上并不知情购买人员是用于制毒?   二、案情简介 W某于去年因非法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而受到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今年又被侦查机关侦查到已向其下家售卖过两次易制毒化学品,以62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12.5KG碘,以240元/kg的价格总共售卖了2.5kg红磷。   三、办案过程 1. 首次会见1.5小时,询问了案件定罪量刑的细节,普及了所涉罪名的实体规定与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最后向W某传达了家属的问候。 2. 前往派出所递交委托手续,并与承办民警进行依法沟通,确认了当事人并无前科记录,后续侦查机关可能会变更罪名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3. 第二次会见,介绍了案件目前进程,告知了律师所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给家属反馈,向承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并依法进行沟通等,接下来的工作流程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制大队会经综合考虑之后决定是否将案件上报给检察院审查逮捕。 4. 撰写并前往派出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中写到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所规定的“制毒物品”,并且在S省的实践判决中,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也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5. 撰写并前往检察院提交不批捕申请书,同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我方认为当事人所贩卖的物品在客观上无法构成“制毒物品”,以及主观上并不明知买方后续用途的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并非所涉罪名所规定的“制毒物品” 首先,W某是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行刑事拘留,后续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侦查机关向贵院报捕的罪名变更为了制造毒品罪; 其次,当事人所涉罪名的刑法规定同时也对罪名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范围限定,即“前款规定的物品”,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毒物品”则首先需要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再次,该《刑法》条文中明确说的是“违反国家规定”,这就意味着如仅是违反非国家规定则不构成此罪。而目前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规中,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才属于“国家规定”; 最后,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后的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并没有碘与红磷。即W某所销售的这两类物品并不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者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需要用刑法予以惩罚的行为。 (二)根据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贩卖红磷与碘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违法性,也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辩护人在北大法宝官网上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C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造毒品罪的判决书中,内容包含红磷与碘的,一共有14份判决书,其中有一份重复判决,故共13份判决书。 辩护人对这13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在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证人/被告人提到了有买卖红磷或碘,但最终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全部都是以制造了甲基苯丙胺或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来认定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的。 并且在判断是否主观知情层面,其中有部分案件中出现了购买制毒材料或者目睹制造冰毒的材料所以就应当知情的论述,但这些制毒材料的关键都是有麻黄素或麻黄叶,而并非红磷和碘。 (三)在主观上,W某并不知晓自己所贩卖的红磷与碘被买方买去的后续用途 第一,W某的文化程度仅为小学,不识字。之前做完笔录在既不认识所记内容,也没请办案民警宣读的情况下就直接签了字,因此笔录中不排除有漏记或者错记的可能性。 第二,辩护人在会见W某时,W某提到他之前在笔录中承认知道自己卖的红磷与碘是用于制造毒品的供述并非真实。 第三,W某所处的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矩,为了防止最终的买方会跳过中间经销商从而直接在第一手货源人处购买的情形发生,所以在这行内,卖方从不会打听买方买这些材料来做什么、要卖给谁、卖多少。 第四,买家会和W某都进行电话沟通是因为前几年双方进行正常交易时便形成了如此交易习惯。 第五,本案W某所卖红磷与碘的价格都位于正常市场价格范围内,最终在减去成本后也只赚150元,不符合真正知晓是拿去制造毒品的卖家从而贩卖的价格区间。 (四)本案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不排除后续W某此次所贩卖的红磷与碘最后是被买家用于合法生产、生活,因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绝大部分制毒物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同时又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打击,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故根据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因此关乎到本案罪与非罪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即是买方买走W某所贩卖的红磷与碘后,真正拿去做了什么,是否用于了合法生产或者生活需要。此部分事实由于现处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无法得知案件全貌,故仅能在此提出不排除W某有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可能性。 (五)退一步而言,若贵院坚持认定W某构罪,因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六)综合考虑最高法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结合W某的家庭特殊困难状况,本案应当对W某取保候审,从而真正落实中央的具体要求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首次会见除了要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义务之外,还需要着重就案件事实本身向当事人进行细致了解。律师需要就当事人所述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经得起推敲作出第一判断,在确认事实一切都符合常情常理之后,再由此上升到法律适用的论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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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Z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国家科研人员;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国家补贴; 封面语:国家科研人员张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焦点问题,结合对骗取国家补贴案件的深刻认识,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张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某科学院下属研究所所长张某,系国务院享受津贴的科学家,省重点科研项目带头人。为了建设科研试验基地用于科研之用,在某县建立科研基地。为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研究所在当地成立了公司,法人仍为张某。公司由研究所管理、运行,水、电、网络等费用也由研究所负责支付,公司员工也是研究所管理人员,工资由研究所支付。 2012年,公司与省外某公司签订7000亩种子种植繁育意向合同,当年实际种植1000亩,在公司当地种植7000余亩。张某根据国家补贴政策(最低补贴面积不能低于3000亩),以与省外公司签订的7000亩面积意向合同(每亩补贴300元),夸大种植面积申报种子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机关仅核实当地科研基地项目,未实地验收省外种植面积的情况下,便通过了项目验收。公司从而获得国家项目补贴款210 万元后,经请示上级科学院领导,将此款全部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时隔多年后,老科学家退休,但还坚持在一手创建的科研基地里,不要任何回报,整日劳作于实验田间。 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被先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个人返还了210万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唐学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张某沟通案情 唐学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出于监视居住的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唐学文律师多次联系张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唐学文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唐学文律师及时复印卷宗,并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定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按照律师辩护意见指出的卷宗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再次阅卷,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无罪交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总观点:根据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诈骗罪,从法律层面评价,辩护人观点是无罪,符合法定不起诉,请做出不起诉决定。 1、张某申请补贴的客观行为是公司行为,同时也是在履行研究所的公职行为,非个人行为。 2、研究所的基地建设项目真实,补贴资金未被占为己有,全部用于建设项目,未造成社会危害。 3、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为了研究所的科研建设项目。 4、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再审张某文中诈骗案【裁判要旨】“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不构成诈骗罪”、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指出“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及河南省高检《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有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司法政策,均可作为认定张某无罪的依据。 综上意见,指控张某诈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x号),认为张某身为国家科研人员,夸大种植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用于国有科研单位该科研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最高检领导明确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进步,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完全可行。当前,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中,某检察院牢记“少捕慎诉”理念,办理案件没有“拔高”没有“凑数”。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的同时,坚决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机械司法和刑事打击“扩大化”。办案检察官性格硬朗,恩怨分明。首次见面,检察官就表达了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办案件,不对抗,要用法律专业的语言对话。并直接表态,张某案件虽系监察委关注案件,但强调对于科技界专家,定会公正办案。 在检委会上,部分检察官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该检察官辩法析理,坚持立场。因未能达成共识,案件呈报上级检察院。经过上级检察官的再次研究,该案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历时两三年零三天,终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尘埃落定。老科学家不断的说她遇到了好人。是的,当事人遇到一个好律师,是当事人的幸运,遇到一个好的司法官,更是当事人的幸运。老科学家是幸运的,她同时遇到了好的律师和好的司法官。在检律通力协商努力下,避免了一个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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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Z某涉嫌诈骗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其提供阅卷服务。

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Z某等人明知某数字号段的电话号码经设置呼叫转移后,被害人接听诈骗电话时会显示虚假的“京东客服”“京东金融”等企业官方来电,仍按照上家的指示,使用上述电话卡对上家用“蝙蝠软件”推送的大量不特定电话号码进行呼叫转移,配合上家实施诈骗。在被告人L某、Z某及G某的配合下,2022年3月2日,上家以“清空校园贷账户”为由,骗取W某的人民币共计112400元,共计获利7555.83元。被告人L某从中获利2000余元,Z某获利400余元。   辩护思路 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本案已起诉到法院。经过阅卷,律师判断出,本案最好的结果可能是缓刑,最差的结果可能是被关押一年以下,因此律师后续的努力方向是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Z某本人委托之后,2023年6月6日,办案律师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从检察院回到律所,办案律师争分夺秒地对案卷进行分析并采用笔录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2023年6月15日,办案律师向Z某及家属作了阅卷反馈,就案件争议焦点和未来走向向Z某及家属作了展现,并针对Z某及家属的疑问做了解释。   办理结果 办案律师向当事人及家属作了详尽的阅卷反馈后,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较充分的了解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后续家属暂未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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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Y某控告王某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石大海律师为其代理,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

一、【案情简述】 2018年11月29日,被控告人王某通过茶馆打麻将的方式搭识控告人Y某,之后王某多次邀请Y某打牌、喝茶,各种示好,之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王某表示要与Y某组建家庭、结婚生子。在获取Y某信任后,王某多次谎称工程上急需用钱而向Y某借款,并承诺在2019年底偿还,Y某把自己的积蓄、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款、信用贷款等全部出借。Y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多次与王某协商还钱,王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拖延不还。Y某被骗钱款总计180万余元。 除此之外,控告人了解到除了自己被王某采取上述手段诈骗之外,还有证人一李某、证人二张某、证人三赵某也被王某采用相同的手段诈骗。   二、【辩护思路】 第一,王某具有诈骗Y某钱款的犯罪动机。                    第二,王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Y某等被害人钱款的行为。 综上,控告人认为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王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Y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 办案律师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获得了当事人极大的信赖以及肯定。   四、【办案随笔】 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其符合诈骗罪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的一般结构。婚恋诈骗对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心理上的创伤。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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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0:3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贵州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H某某

2023年12月6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贵州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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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8:07

王子叶律师赴西安市看守所会见某诈骗案件当事人

F某涉嫌诈骗案件,家属异地连夜打车赶来委托,凌晨十二点办理委托手续,五点半出发赴西安市看守所会见,异地临时羁押会见难度比较大,通过律师努力争取,最终成功会见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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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6:26

公安机关欲刑拘第7日报捕,再次会见进行法律辅导

通过沟通了解到强制猥亵案,公安机关欲刑拘第7日报请逮捕,本案刑拘后第二日便会见了解到案件情况,因报捕遂及时再进行会见,为争取不捕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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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5:31

寻乌办案

先寻乌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后部分材料阅卷,然后来到寻乌看守所第六次会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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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4:54

吴懿儒律师赴晋江市法院出庭Y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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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3:27

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研究一审判决书并起草上诉状

2023年12月6日,西安刑事律师商瑶就Z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研究一审判决书并起草上诉状,现案件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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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2:19

公安部公布打击黑客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公安机关 打击黑客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北京某热门景点被非法抢票案。2023年7月,针对群众反映的北京部分热门景点门票预约难、购票难等问题,北京公安机关成立专班开展相关工作。经工作发现了分别以陈某(男,27岁)和李某(男,34岁)为首的两个位于外省的非法抢票团伙,两个犯罪团伙自行制作非法抢票软件,用于抢占全国多地热门景点门票,后通过网络加价倒卖。2023年7月至8月,在当地警方的协作下,北京公安机关抓获开发软件、非法抢票等涉案人员16名,起获作案用手机25部、电脑21台,查获各类抢票软件26款,涉案金额230余万元。 2、四川攀枝花陈某等操纵老年机获利案。2022年9月,四川攀枝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地出现多起老年手机“自动订购”增值业务的情况,并且每月被扣除相关增值业务费用1元至10元不等,疑似手机被远程操控。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高某与老年手机方案商、生产商勾结,在老年机生产环节中植入木马程序,后台订购“天气”“财经”等增值业务,并与增值业务商分成获利。经核实,该团伙非法控制老年手机1440余万部,全链条非法获利一亿余元。2023年2月,攀枝花公安机关对该案集中收网,在广东、北京、海南、湖南抓获嫌疑人29名,现场扣押涉案手机43部,电脑硬盘22块、笔记本电脑5台、猫池服务器2台,冻结涉案资金6000余万元。 3、广东佛山某公司APP系统被破坏案。2023年2月初,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报案称,称其公司名下的网络商城平台APP自2022年11月份起遭到黑客入侵,损失近50万元人民币。广东佛山网安对新某潮APP进行代码分析,发现该APP存在多个系统漏洞,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系统传输的数据包、篡改系统数据等方式非法增加巨额商城积分,并将积分提现为人民币牟利,最终锁定30余名犯罪嫌疑人。2月28日,广东佛山网安部门全链条打掉以王某涛为首的“黑客”网络盗窃团伙,在贵州、重庆、山东、河北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查获涉案手机电脑64部、银行卡95张、网络账号51个,成功侦破利用APP系统漏洞实施犯罪的特大“黑客”网络盗窃团伙。 4、四川雅安陈某某等破坏疫苗预约系统案。2023年5月,四川雅安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本地一预约HPV疫苗平台被黑客破坏,导致大量HPV疫苗资源被黑客非法预约给他人。经查,陈某某、余某等人长期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知苗”“约苗”等分布在国内18个省、47个市的卫健委HPV疫苗预约平台加密传输的数据包,并对其进行解密、分析后,配置到自己编写的程序中,通过配置用户信息,在未经官方授权情况下伪造数据包,绕过官方后台服务器安全策略,以毫秒级间隔向服务器发送预约疫苗指令,为用户提高疫苗预约几率。2023年5月,雅安公安机关对该系列案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5、江苏盐城某团伙非法认证实名信息获利案。2022年4月8日,江苏响水公安机关发现一团伙使用脚本批量对微信号进行登录以及绑定身份证的操作。经分析研判发现,该脚本利用微信实名认证机制漏洞,实现非本人对微信号的实名认证,结合侦查期间固定的电子数据和嫌疑人的供述等材料,该团伙以钓鱼、植入木马的手段入侵航空票务、土地测绘等企业数据库,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包括微信在内的各类网络账号的实名认证。2023年7月份至今,共抓获相关涉案人员18名,明确境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诈骗窝点3个,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扣押作案电子设备45个,固定木马程序3个,各类实名账号12万余个,形成对开发木马、种植木马获取数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6、浙江杭州线上非法引流诈骗案。2023年4月,浙江杭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多个犯罪团伙在网络平台内利用木马程序对企业实施侵害。经查,该批犯罪团伙通过线上定向对企业营销号投放木马病毒、线下商城骗取企业销售人员信任等方式,获取企业营销号控制权。最后,该批犯罪团伙假冒受害企业员工身份以“拉大群、发红包”等方式将其客户引流至境外诈骗群内,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金粉”(诈骗团伙所需的高价值人员),实施精准诈骗。2023年5月,杭州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受害企业涉及全国2500余家。 7、黑龙江大庆某公司破坏加油机信息系统案。今年3月,黑龙江大庆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加油站移动加油车存在偷油功能,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经查,涉案作弊移动加油机系浙江某公司生产,该公司在生产移动车载加油机过程中,勾连技术人员实现遥控加油机达到“缺斤少两”功能。自2017年以来,该公司累计向全国各地销售此类作弊加油机4万余台,涉及全国24省95市。4月9日至25日,黑龙江大庆公安机关组织在大庆市及河南郑州、浙江温州、浙江台州共3省4市开展抓捕行动,先后抓获大庆市加油机经销商、加油机使用人员,以及浙江某公司法人、财务、技术、销售等关键环节犯罪嫌疑人26人,成功打掉一作弊移动加油机生产厂商,扣押作弊移动加油机主板2000余个。 8、安徽六安姚某友提供有偿网络攻击服务案。2023年4月,六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六安霍山县居民姚某友搭建DDoS攻击平台并提供有偿攻击服务。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友等人利用境外聊天工具组建群组进行勾连,通过搭建DDoS攻击平台等为他人有偿提供攻击服务,形成了一条集发单、接单、技术帮助、网络教学为一体的DDoS攻击网络黑产利益链条。2023年6月,六安警方开展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扣押涉案电子设备4部,涉案数字货币钱包2个,查扣涉案资金48万余元。 9、广东汕头陈某财非法注册网络账号获利案。2023年5月,汕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1个利用境外AI软件绕过抖音人脸认证系统并非法大量注册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的线索。广东汕头网安对该线索研判经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财等人通过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境外AI人脸技术软件将人脸头像制作成视频,绕过了真人核验环节。2023年7月5日,在省厅网警总队的统一指挥下,广东汕头网安在深圳、揭阳、汕头等地对该团伙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扣押涉案电脑、手机、移动硬盘、手机卡、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大批,查获涉案抖音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60余万。成功侦破利用APP漏洞实施犯罪的“黑客”网络团伙。 10、上海嘉定新能源车“克隆”电池案。2023年5月,上海公安机关发现辖区某新能源车企动力电池数据存在异常。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排查,有多个ID的动力电池在北京、江苏、上海、福建等多地同时出现并使用的情况。经深入分析发现,这些ID号的车辆在之前都因交通事故而被后台锁住了电池组,无法充电和行驶,相关电池组内的数据极有可能被人为盗刷篡改,破解锁定功能。此类被锁定的故障电池重新上路行驶,极有可能引发电池短路甚至起火等高危情况,严重危害驾乘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极大交通安全隐患。经缜密部署,2023年6月,上海警方辗转多地将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抓获,并缴获了一批用于盗刷电池板的电脑、硬盘、芯片读写器、超级编程器等工具,切实保障了企业和车辆使用者的利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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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7:19

仰宗洲律师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嫌疑人郭某

2023.12.5下午,仰宗洲律师到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郭某,就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其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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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2021-09-30 16:05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2021-09-28 17:40

挑唆别人流产算犯罪吗

强迫他人打胎,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23-12-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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