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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22-05-31 16:38:54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法沿革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为:1、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入罪,不论数额大小;2、增加了罚金刑,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一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5年。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

2021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五)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13〕10号

2013年4月23日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20〕12号

2020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严格依法公正审判。三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解读,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0年9月22日

立案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与数额和情节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数额的认定标准

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情况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2500元以上为标准:①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②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④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⑥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情节的认定标准

1、多次敲诈勒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2、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4000元至8万元以上:①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②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④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4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①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②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④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确定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2年内3次敲诈勒索的,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3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四、罚金刑的确定和缓刑的适用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2000元以上盗窃数额2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退赃退赔

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案发后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认定为具有悔罪态度和表现,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具有积极意义。所以司法实践中退赃和退赔都是酌定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充分利用好这些情节,有利于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一)启动当事人和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据此辩护人在办理本章犯罪案件时,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应当尽量发挥积极作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读法律,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辩护人也应当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尽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争取从宽处罚。

(二)利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利用量刑指导意见

2021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就涉及退赃退赔,并就相关的量刑情节确定了调节比例,辩护人应当掌握最新的规定,以便制订合理的辩护策略及做好庭前辅导工作。

1、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辩点

一、犯罪主体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只有实施了刑法特别规定的部分犯罪,才能承担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不在其中。因此,行为人需要达到16周岁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辩护人代理未成年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案件,首先要考察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达到的,要进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已经达到的,提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罪轻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二、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层面需为故意。侵犯的财产数额大小直接影响量刑的档次和幅度。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实际侵犯到的财产的数额进行量刑。但如果行为人犯罪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所侵犯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辩护人仍然可以从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切入进行辩护,提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或者毁坏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或者毁坏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或者提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或者毁坏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或者毁坏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天价葡萄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犯罪目的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己有或者归第三人占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占有”并不以占为己有为必要,为他人占有或者为公益事业如捐赠而占有公私财物,也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或者改变定性的辩护,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三、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具体的理解可以参考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总的来说,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非法财产和禁止买卖的物品,甚至包括违禁物品。

四、犯罪行为

1、敲诈勒索行为的手段

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故在一定程度上易与抢劫罪混淆,但其强制手段又非暴力强制,故有时又容易与诈骗罪混淆。因此,辩护人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牢牢掌握敲诈勒索行为的本质特征。

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敲诈勒索行为的核心手段。这里的“威胁”是指以将要对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实施杀害或者伤害等暴力行为,或者揭发、张扬其违法犯罪行为、隐私,或者以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威胁,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里的“要挟”,是指利用被害人所处的困境、危险或者弱点进行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一般来说,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通常不包括暴力手段,但轻微的暴力手段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轻微暴力是指程度较轻的暴力,具体到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来讲,是指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例如程度较轻的拳打脚踢。如果暴力程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成立抢劫罪。

2、敲诈勒索行为的方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两种:(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是最常见的行为方式,要求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2)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不管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数额”的标准,只要在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就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辩护人在进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时,也要及时转换思路,不能简单地仅从数额方面进行辩护。

五、既未遂标准

敲诈勒索罪需要具备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要求:即被害人主观上受到了威胁;客观上基于威胁原因向行为人交付了财物。因此,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也需在两个条件均满足时才成立。

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交付财物并不是因为心生恐惧,而是出于怜悯或其他因素交付财物的,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指导性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1344号】 周禄宝敲诈勒索案——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第1304号】 刘康等人敲诈勒索案——“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第1066号】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第885号】  雷政富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第587号】  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571号】  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509号】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443号】  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第349号】  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第259号】  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155号】  熊志华绑架案——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第105号】  梁小红故意杀人案——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书籍、文章推荐

陈兴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敲诈勒索罪问题解析》

车浩:《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

徐光华:《从典型案件的“同案异判”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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