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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李丽丹为其辩护,获得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08-08 14:36:44 浏览:418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产生纠纷,李某某以此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二起行政诉讼案件。姜某某为了让李某某撤诉,通过其亲属被告人刘某某找被告人谢某帮忙出面解决。谢某同意后,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在东宁市找李某某。2017年12月25日晚,张某某在东宁市某某大肉串饭店发现李某某后告知谢某,同时通知邢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饭店。谢某、姜某某到饭店后,谢某找李某某到姜某某经营的某某商务会馆谈撤诉事宜,李某某拒绝后邢某某、于某某等上前撕扯李某某要将其带走,李某某见状提出到其经营的某某房地产公司谈。谢某同意后,姜某某、张某某等一众人前往李某某公司。在李某某办公室,姜某某与李某某相互辱骂,姜某某扇李某某二记耳光,邢某某上前欲殴打李某某被张某某制止,于某某、李某某等在办公室外听见室内声音准备冲入办公室被制止。此后姜某某、张某某等先行离开,谢某留在办公室与李某某谈撤诉事宜,当晚李某某未同意撤诉。因谢某纠集张某某等威胁、恐吓李某某,李某某为躲避谢某等人,开始不到公司上班。谢某指示被告人宿某某、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在李某某的小区楼下、阳光房地产公司每日蹲守、监视李某某,连续蹲守数日后,宿某某发现李某某并立即向谢某报告,谢某前往找李某某谈撤诉未果。2017年12月25日庭审当日,谢某、张某某、刘某某等前往旁听,中午休庭后,姜某某为威胁李某某撤诉,指示谢某将李某某带回某某宾馆,李某某提出到公司谈。因李某某在行驶中改变路线回家,谢某指示卢某某等驾车追赶李某某,卢某某将李某某车辆别停后,张某某、宿某某等上前殴打李某某,并欲将其从车上拽出。因李某某坚持不下车,谢某同意到李某某公司谈。在李某某公司,姜某某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担心谢某等人阻止其下午开庭遂报警。之后,李某某驾车前往开庭,谢某再次指使卢某某等驾车追赶李某某车辆并将其别停,阻止李某某开庭。庭审时,李某某无奈撤诉一起行政诉讼。为躲避谢某等人的滋扰,李某某于2017年12月末将其经营的某某房地产公司提前放假,并与其妻子被害人赵某某到外地躲避,至2018年1月下旬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方回到东宁市。

二、办案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时,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办案律师记录形成纠纷的时间、地点、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引发纠纷过程原因、争议焦点;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证据内容及来源、证明对象及存疑等内容。办案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院、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姜某某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具有过错;3.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悔罪,认罪认罚;4.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恳请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主观恶性小;6.被告人姜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7.姜某某年近65周岁,已是花甲之年,且身体多部位患有严重疾病;8.姜某某是多家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实际经营者,虽然身体多病,但身负要职,多年来为国家、地方作出突出贡献,姜某某及其下属企业对东宁市经济发展、人员就业和能源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恳请法院对姜某某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律师要对当事人的情况充分了解,好好进行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找出强有力的依据。

2.责任心和勤勉是律师执业必备的工作素质;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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