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课程·【2021年8月13日-8月15日】电子数据与视听材料质证技能——课程导师:雷建昌、贾红纳
课程介绍:
刑事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而证据之辩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主要方式。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形式,增加了电子数据,与原刑诉法的视听资料并列为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这是刑事立法对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电子交易邮件、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重要证据这一客观现实作出的积极回应。
但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中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规范,但均仅有寥寥数条,无法凸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身特性,也不能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两高一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这是三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某一特定种类的刑事证据进行规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范并没有得到普通而有效的落实,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依然“穿新鞋走老路”,这一现状为刑辩律师找到证据辩护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供了契机。但是,根据我们的观察和实践,部分律师在针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进行辩护的时候,抓不住重点,讲不清道理,错失了有效辩护的机会,这也是庭立方开设这门课的目的所在。
适用人群:
1、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刑辩律师
2、办理刑事案件的公、检、法工作人员
3、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缺乏系统性了解的刑事法律人
4、期望通过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进行质证达到辩护目的的刑辩律师
课程优势:
课程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作为两种不同的证据形式分别进行质证要点和基本套路的梳理,便于学员理解和运用。
课程内容上,不仅立足于传统的“三性”(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帮助学员找到质疑点,而且结合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特殊性,从证据的完整性、取证技术的可靠性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从授课形式上,课程秉承庭立方一贯的培训理念和开课模式,弱化理论和知识点的讲授,以真实案例的演练为主线,还原法庭的真实场景,让学员在场景中学习、在错误中反思,然后导师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和总结,使学员学得会、带得走、用得上。
课程学习:
1、导师主讲
雷建昌、贾红纳两位庭立方的核心导师都曾经在检察机关从事刑事证据的审查、教学培训工作,贾红纳老师还是全国优秀公诉人,两位老师将从理论+实务经验的方式讲解相关知识,从公诉人+辩护人角度展开控辩技能的全面分析。
2、案例教学
通过观摩的真实庭审录像和场景,以真实案例入手,解决庭审中的实际问题。
3、案例演练
即学即练,由学员亲自案例实践,做就是最好的学习。
4、学员分享
未参与演练的学员针对演练的情况,结合亲办案件对演练学员的得失进行交流。5、导师总结
导师将归纳总结出体系化、系统化、实践化的证据规则运用方法,供大家学习。
课程收获:
1、避坑指南:在辩护过程中,跳过我们曾经遇到的那些"坑"
只注重零散的法律条文学习,对质证套路没有系统性把握
对证据法的学习没有作深刻的理解和透彻的把握
面对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无法突出重点进行有效质证
2、实用价值:掌握重点刑事证据规则的实务技巧运用
获得完整的知识体系
全面掌握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质证方法
解决刑辩律师在面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时不知如何质证的窘境
3、拓宽视野:站在不同角度看刑事辩护
了解公诉人、警察、法官、专家学者审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不同立场和思维方式
与同行交流在运用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进行有效辩护的心得体会
课程内容:
电子数据质证的思路与方法
视听资料质证的思路与方法
导师介绍:
雷建昌教授
四川大学 法学博士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 副检察长
法学博士,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曾担任成都市、四川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未检、公诉竞赛的教练。
贾红纳律师
庭立方核心导师
全国优秀公诉人
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年公诉人经历
四川省十佳公诉人
贾红纳老师具有十年公诉经历和多年教学经历,曾为十余个检察院的数百名刑检干警讲授《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庭审举证质证》,为来自全国的一千余名律师讲授《庭审质证的思路和方法》,为多地纪检监察干部讲授《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标准及证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