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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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的提升,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触犯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上升。那么,一个问题应运而生——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触犯该罪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会触犯该条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因此,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二,须因为违反前述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明确了,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未造成前述后果的,并不会成立该罪;第三,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位于公共交通领域,不对外开放的场所不满足该点。
但还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并非只有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才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