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大多适用于有犯罪嫌疑但是不需要逮捕的人,提供保证金或者人保,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配合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审判。 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之中的“保”,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取保候审。 所以说,被取保候审了并不等于案件的终结,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人被取保了,但是案件仍在继续推进,可能还是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