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4-0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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