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Z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3-07 14:29:22 浏览:194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高校教师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强奸罪的定性;DNA鉴定;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某高校教师与学生约会,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立案,在王鑫律师及团队大量的法律工作后,检察院认可律师观点,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Z某某叫受害人到办公室见面,后提出邀请受害人共进晚餐,吃饭期间,Z某某多次用语言、肢体试探受害人,饭后双方发生肢体上的关系。经当地公安局侦查 ,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办案过程

Z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刑辩团队负责人王鑫律师为Z某某进行辩护。

王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某沟通案情

王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Z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王鑫律师多次奔赴办案机关所在地,联系Z某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同时因涉嫌强奸罪 ,对Z某某的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影响,王鑫律师多次与家属交流沟通,多次告知Z某某注意家庭成员的感受。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王鑫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同时就相关的鉴定意见与功底深厚的法医就理论部分进行交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鑫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奔赴办案机关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部分摘录)为:

(一)案卷证据及双方的笔录中皆未表明案发过程中Z某某有暴力、胁迫或其他任何预备实施强奸行为的手段

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3年3月19日下午,两人至某饭馆进餐,谈话期间Z某某将受害人压倒在沙发上开始亲吻并实施了性侵过程。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至少需要达到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但详阅受害人所阐述的事实,本案中Z莫某实施的最严重的行为便是抓住她的双手,该行为具有可反抗性,并未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地步。

(二)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私密性低,人流量较大,但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未发生过明显挣扎痕迹,证明案发过程中被害人未实施任何自救式行为

根据现场勘验事实,案发现场所有物品摆放完好,未发现任何可疑痕迹及异常。案发现场是一家餐饮场所,案发包厢虽然具有独立门窗,但其封闭性及私密性并未达到一般人理解范围内预备实施强奸行为的隐秘场所,一方面不足以证明Z某某存在强奸故意,另一方面证明该案发场所及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完全具有自救可能性,但整个过程受害人并未大声“呼救”,甚至反抗,两人没有发生任何撕扯、对殴的行为。证人笔录同样说明,整个用餐过程中他作为饭店工作人员未听见任何争吵、打闹的声音,亦未听见受害人呼救,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照片,该案发现场明显与强奸犯罪的常见现场存在差异。

(三)事发后Z某某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言语警告、威胁、利诱便离开案发现场,不符合强奸犯罪的案后常理

Z某某及受害人部分笔录略。

以上笔录可证明案发后Z某某并未对受害人表达任何警告、威胁或者利诱的言语,推出其主观方面并未料想到受害人会报警。分析本案,证明该关键点的证据欠缺,Z某某的案后表现明显不符合犯罪分子在实施了“强奸”行为后的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从Z某某被抓捕证实其也没有在犯罪后逃离等反常表现,未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上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

(四)受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严重相左,双方笔录表述的事实证明力微弱

根据双方的笔录,整个案发过程事实明显不清,双方的陈述有多处不一致,难以相互印证。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Z某某同受害人的陈述内容差距较大,对于受害人所陈述的事实,不能全然作为认定实施的强奸行为的证据。

(五)司法鉴定意见无法同受害人的陈述完全印证,不足以证明Z某某实施并完成了强奸行为

受害人陈述,发生了性关系,但我国强奸罪的标准采用“插入说”,但在(**)公(刑)鉴(法物证)字【**】***号鉴定书中,001-006号检材(受害人的检材)中未检测出010号成分(犯罪嫌疑人的血样),001-004、006号检材的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结果为阴性,证明在受害人的体内及体外都未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成分。但008号检材(犯罪嫌疑人的阴茎拭子)中检测出了受害人的DNA成分,009号检材(嫌疑人的内裤)中检测出了两人的DNA成分。

据此,鉴定意见仅能证明Z某某的阴茎与受害人有过接触,致使受害人的DNA成分在Z某某身上有部分遗留,关于受害人在笔录中陈述的“插入”说法便不足以用现有证据印证。

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受害人陈述,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零散,无法同受害人的陈述一一印证,本案缺少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最终王鑫律师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若补侦后仍证据严重不足,建议做不起诉处理。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Z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中,某市检察院就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稳妥办理该案,积极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王鑫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关于证据的诸多不足,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王鑫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Z某某决定不予起诉。在本案不予起诉决定书收到后,王鑫律师也积极参与案件双方调解,尽最大全力化分止争。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当成自己的亲属去办是我们的办案宗旨。

发表评论
去登录

Z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高校教师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强奸罪的定性;DNA鉴定;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某高校教师与学生约会,后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立案,在王鑫律师及团队大量的法律工作后,检察院认可律师观点,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Z某某叫受害人到办公室见面,后提出邀请受害人共进晚餐,吃饭期间,Z某某多次用语言、肢体试探受害人,饭后双方发生肢体上的关系。经当地公安局侦查 ,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办案过程

Z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刑辩团队负责人王鑫律师为Z某某进行辩护。

王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某沟通案情

王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Z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王鑫律师多次奔赴办案机关所在地,联系Z某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同时因涉嫌强奸罪 ,对Z某某的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影响,王鑫律师多次与家属交流沟通,多次告知Z某某注意家庭成员的感受。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王鑫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同时就相关的鉴定意见与功底深厚的法医就理论部分进行交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鑫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奔赴办案机关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部分摘录)为:

(一)案卷证据及双方的笔录中皆未表明案发过程中Z某某有暴力、胁迫或其他任何预备实施强奸行为的手段

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3年3月19日下午,两人至某饭馆进餐,谈话期间Z某某将受害人压倒在沙发上开始亲吻并实施了性侵过程。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至少需要达到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但详阅受害人所阐述的事实,本案中Z莫某实施的最严重的行为便是抓住她的双手,该行为具有可反抗性,并未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地步。

(二)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私密性低,人流量较大,但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未发生过明显挣扎痕迹,证明案发过程中被害人未实施任何自救式行为

根据现场勘验事实,案发现场所有物品摆放完好,未发现任何可疑痕迹及异常。案发现场是一家餐饮场所,案发包厢虽然具有独立门窗,但其封闭性及私密性并未达到一般人理解范围内预备实施强奸行为的隐秘场所,一方面不足以证明Z某某存在强奸故意,另一方面证明该案发场所及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完全具有自救可能性,但整个过程受害人并未大声“呼救”,甚至反抗,两人没有发生任何撕扯、对殴的行为。证人笔录同样说明,整个用餐过程中他作为饭店工作人员未听见任何争吵、打闹的声音,亦未听见受害人呼救,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照片,该案发现场明显与强奸犯罪的常见现场存在差异。

(三)事发后Z某某未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言语警告、威胁、利诱便离开案发现场,不符合强奸犯罪的案后常理

Z某某及受害人部分笔录略。

以上笔录可证明案发后Z某某并未对受害人表达任何警告、威胁或者利诱的言语,推出其主观方面并未料想到受害人会报警。分析本案,证明该关键点的证据欠缺,Z某某的案后表现明显不符合犯罪分子在实施了“强奸”行为后的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从Z某某被抓捕证实其也没有在犯罪后逃离等反常表现,未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上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

(四)受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严重相左,双方笔录表述的事实证明力微弱

根据双方的笔录,整个案发过程事实明显不清,双方的陈述有多处不一致,难以相互印证。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Z某某同受害人的陈述内容差距较大,对于受害人所陈述的事实,不能全然作为认定实施的强奸行为的证据。

(五)司法鉴定意见无法同受害人的陈述完全印证,不足以证明Z某某实施并完成了强奸行为

受害人陈述,发生了性关系,但我国强奸罪的标准采用“插入说”,但在(**)公(刑)鉴(法物证)字【**】***号鉴定书中,001-006号检材(受害人的检材)中未检测出010号成分(犯罪嫌疑人的血样),001-004、006号检材的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结果为阴性,证明在受害人的体内及体外都未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成分。但008号检材(犯罪嫌疑人的阴茎拭子)中检测出了受害人的DNA成分,009号检材(嫌疑人的内裤)中检测出了两人的DNA成分。

据此,鉴定意见仅能证明Z某某的阴茎与受害人有过接触,致使受害人的DNA成分在Z某某身上有部分遗留,关于受害人在笔录中陈述的“插入”说法便不足以用现有证据印证。

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受害人陈述,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零散,无法同受害人的陈述一一印证,本案缺少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最终王鑫律师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若补侦后仍证据严重不足,建议做不起诉处理。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Z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本案中,某市检察院就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稳妥办理该案,积极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王鑫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关于证据的诸多不足,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王鑫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Z某某决定不予起诉。在本案不予起诉决定书收到后,王鑫律师也积极参与案件双方调解,尽最大全力化分止争。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当成自己的亲属去办是我们的办案宗旨。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