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33******** 2021-07-20 10:15 713次查看
133******** 2021-07-20 10:15
我本人由于一审开庭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所以在接到判决书后(缓刑两年),因为当心法院以其他借口再将我转入实刑,所以就没有向中院提出上诉。在缓刑考察期过了后,我立即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但被驳回,又向中院申诉也被驳回,然后,我向高院递交申诉状却被高院信访处接待人员告知,最高院有规定:经两级法院驳回的申诉,高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了。请问:最高院有这份规定吗?但我查到的最高院1987年10月10日颁布的“最高院关于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却没有这种规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庭立方律师 2021-07-21 15: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两级法院驳回后再申诉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