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138******** 2021-12-13 05:33 734次查看
138******** 2021-12-13 05:33
违法放贷罪,单纯指控信贷员能成立吗?期中信贷员没有跟贷款人有任何关系,都是按行长签订的协议执行的
庭立方律师 2021-12-14 17:53
对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处刑罚。本条所说的“单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信贷业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本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如银行的行长、信托投资公司的经理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非法发放贷款犯罪活动的主要执行人,如信贷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