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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父亲民营企业家法人于1991年1月15日被兰州市检查院以涉嫌贪污立案被超期羁押四年七个月在经北京最高法院检查院工作人员反复调查取证后于1995年10月无罪释放但是人神质不清经多家医院治疗无效后含冤而死,如今我该如何办理此事件?

177********    2021-03-29 10:22    695次查看

  • 177********   2021-03-29 10:22

    律师你好, 我父亲民营企业家法人于1991年1月15日被兰州市检查院以涉嫌贪污立案被超期羁押四年七个月在经北京最高法院检查院工作人员反复调查取证后于1995年10月无罪释放但是人神质不清经多家医院治疗无效后含冤而死,如今我该如何办理此事件?

  • 庭立方律师     2021-04-06 11:42

    您好,可以请律师帮您解决具体问题。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