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139******** 2021-02-28 19:30 1270次查看
139******** 2021-02-28 19:30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甲乙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后,乙方为了感谢甲方,拟赠予甲方价值超过5000元的财物,甲方能接受么,算不算受贿?
庭立方律师 2021-03-01 14:35
您好,有关刑事风控的问题建议您到所当面咨询,联系电话:4000148149。如果在甲乙方合作期间,甲方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方谋取利益的,即使是在合作结束之后收受乙方超过5000元的财物,也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