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159******** 2021-07-06 00:16 610次查看
159******** 2021-07-06 00:16
在2017年1-3月用了公司(私营企业13000+14000+3043+1600+4200+9000,在2017年五月到2019.10月给还了4150,公司起诉是挪用公款2021.7月,这个会是什么结果?
庭立方律师 2021-07-06 11:10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