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余永恒受贿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可以“酌定从轻”或“应当从轻”处罚,在受贿案件中,如果赃款全部追缴的,对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2-01-13 4221
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或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21-09-12 4815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9月12日(2006)高检研发8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
2006-09-12 39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年1月13日[2003]高检研发第2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检研请[200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2003-01-13 3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