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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怎么玩才安全?这些麻将桌上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

2021-06-08 17:30:23   6462次查看

作者:雷海涛

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监委  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麻将虽好玩,自由无绝对。

前不久,一则“女子打5元麻将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新闻引起了民众热议,不少人吐槽之余其实也在困惑。

同样是打麻将,为何有些就耍成了“赌博”?这正常的娱乐活动和违法的赌博之间到底如何区分界定?普通老百姓如何做才能保证始终不偏离“娱乐圈”?或者说这“小麻将”如何打才是最安全放心的?

今天,我们就从不同层面为大家梳理一下麻将桌上常见的法律风险点。

一、和打麻将相关联的犯罪问题

我们都知道,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来规定的,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梳理来看,当前与打麻将关联最密切的几个罪名应该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和“受贿罪”。

“打麻将”VS“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难看出,《刑法》打击的“打麻将”主要应该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赌头”们以及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赌棍”们,一般“良民”是不会被考虑在内的。

这一点对于只是打打“小麻将”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很容易认知和把握的。

这里需要给大家梳理的是,何谓法律意义上的“聚众赌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另外,要提醒的是“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问题。

该罪属于“行为犯”,也就说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不管有没有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现实中该罪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打麻将”VS“诈骗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该罪之所以会与“打麻将”有关联,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例。

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

该罪很容易与“赌博罪”发生混淆,不过对于不涉及赌博的众“麻友”来说,触犯该罪的可能性极低,因为从逻辑上讲,正常娱乐性的麻将活动,一般不会存在诈骗的动机,且犯罪的成本与所谓的“收益”也难成正比。

“打麻将”VS“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看法律条文,会感觉该罪与“打麻将”没什么关系,但遇到某些自觉“麻技高超”又喜欢找人切磋的领导干部时,一切就会变得“顺理成章”了,这种情况所涉及的人群比较特殊,即少数腐败分子,一般群众做简单了解即可。

说完上面几种犯罪的问题,估计大多数“麻友”会松一口气,觉得自己离“犯罪”还是很遥远的。

但是,请注意!

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没有违法,接下来我们就谈一下“非罪”情况下的法律风险。

二、“非罪”情况下的打麻将

“纯粹非罪”的麻将

首先,从事实上讲,不带有任何财物输赢的麻将肯定是“非罪”的,这很好理解,但问题是现在这种麻将估计没多人愿意玩了。

其次,从法律拟制的角度讲,有些麻将虽带有财物输赢,但立法者基于生活的实际情况考量,不认为是违法。

公安部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中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根据这一通知,众“麻友”可以放心两个问题:一是,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娱乐性麻将活动,无论财物输赢多少,都不是赌博行为,不予处罚;二是,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打打“小麻将”,只有少量财物输赢的,也不是赌博行为,不会予以处罚。

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麻将

这里说的违法,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虽然规定了两种处罚情形,但对一般群众而言,更多的是“参与赌博”这种情况,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到底“玩多少钱”才会被按赌博予以处罚。

要说明的是,目前在对何谓“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认定上,立法机关并没有在全国层面进行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

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各位“麻友”可以具体关注一下当地的标准,以便能知己知彼,进而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脚。”

以上各种风险说的都是本人直接参与打麻将的情况,但有时候,就算本人不直接参与,也会有“躺枪”可能。

比如,虽然大家都知道“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有些跟“赌”相关的“借钱”与“欠债”问题其实并不好把握,稍不留神就会“下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这种情况下的“借钱”,法律会认为你其实就是在犯罪,你所“出借”的这些资金当然也不可能再“收回”,更别痴心妄想产生什么收益。

所以当有“麻友”向你借“经费”的时候,你可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总之,麻将虽好玩,但自由无绝对,切莫妄想凭麻将就能定乾坤,有些所谓的人生顶点,其实恰恰是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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