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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风险,你真的知道吗?

2021-06-09 15:42:49   11243次查看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无论你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决定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你在庆幸自己免进“大墙”之内,或者终于离开监狱回到社会(家庭)之余,千万不要耽误了履行准时报到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置于极高风险的境地。

监狱的大门外

有人就在这方面吃过亏。

参与朋友斗殴,因为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他被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走出法庭后,只顾着和小伙伴们去旅游庆祝,最终未准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因此而受到一次警告处分。

可能有人会说,警告就警告,一个轻微的处罚,没什么可怕的。

然而,你若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处以3次警告,无异于直接就获得了走进“大墙”的资格。在此意义上,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仅有一步之遥。

一、不按时报到的收监风险

根据两院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实施)第23 条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外出务工不按规定请假的收监风险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无论是缓刑还是假释,千万不要以为就不会有其他“麻烦”了。因为是有可能因为故意甚至过失,导致丧失继续接受社区矫正资格的。

例如,外出不请假不报告,即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该种行为就会导致脱离监管,即便外出是为了打工(因为比本地打工的工资高)、养家糊口,只要脱离监管的时间达一个月,就获得了走进“大墙”内的资格。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13条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矫正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认为每次请假太麻烦,也有的担心经常请假不会被批准,就擅自悄悄外出务工。

若时间超过一个月,辛苦所挣的那些钱,对于假释对象而言,只能换来再次走进监狱的结局;对于缓刑人员而言,则是自己亲手将执行场所更改为监狱。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每月不按时参加学习、义务劳动的收监风险

在社区矫正执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因为不按时、不准时参加每月的学习和义务劳动,受到三次警告,其后被收监的事例是最多的。

成年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除了每月必须完成8小时学习之外,还必须完成8小时的义务劳动。但是,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因为对自身要求不严格,遵规守纪的意识很差,就不遵守每月的集中教育学习和集中劳动规定。

其中,一部分人总是迟到,不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活动地点,这在实践中就受到批评和训诫,几次以后就会给予警告处分。

更有极端的事例是,在炎热的夏季,有位年轻的矫正对象,乘坐父母的高档轿车去参加义务劳动。结果参加清理劳动的是他的父母(替他劳动),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却在车上享受空调。

除了立即下车参加劳动之外,你认为他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分呢?

当然,不可否认的现实是: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不高,缺乏职业技能,谋生手段非常有限,找份工作确实很艰难。

一旦找到一份工作,每月几次工作日请假,他可能会面临被“炒鱿鱼”的风险,这也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不断完善的内容。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尽量协调,让雇主理解,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就业,稳定其家庭,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接受矫正,实现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

总之,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改造,并非你脑袋瓜里所想象的:“没有进去,就等同于自由”。针对上述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切实珍惜自己能够获得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改造的机会。远离违纪违法,远离收监惩戒。

四、保外就医不按时提供病情报告的收监风险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矫正实践中,不少的保外就医对象虽然能够做到每月到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但却往往难以做到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报告。

当然,这方面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部分对象属于不重视监管规定或者刻意规避定期检查;有的保外就医对象确系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每三个月复查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患有严重复杂的疾病。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保外就医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就具备了收监的条件。因此,你如果是依法享有了保外就医的权利,就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寻求帮助。

五、期待我国首部社区矫正法的问世

《社区矫正法(草案)》已于2019年6月25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预示着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即将诞生。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在六个省(区、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至今已经走过16年的历程。隶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无到有,执法方式从探索摸索到正规化规范化,克服了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障碍,终于取得巨大的社区效益和社会治理的丰硕成果。

总体上看,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实践模式还在不断地探索之中,例如浙江省的红领矫正模式、嘉兴的先锋助矫模式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特色社区矫正模式探索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政府购买服务探索方面,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民政、工青妇等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各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职社工组织(上海的新航总站、江苏扬州的珍艾社工事务所、浙江北仑的红领之家等机构)之间形成专项或多项专业服务等方面,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合作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近年来,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正积极探索“监狱、社区矫正一体化”建设的新途径。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社区服刑对象入矫阶段,组织体验监狱服刑人员的学习、劳动和生活。

社区矫正人员到监狱参加体验活动

图片来源:成都市武侯区司法部

该项做法取得了非常显著、超乎预料的效果。许多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第一次走进大墙之内,亲眼看见监狱的高墙电网、监舍、劳动现场和禁闭室等等,触动非常之大,纷纷当即表示要增强自身的身份意识,珍惜眼下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改造的机会,变被动矫正为主动矫正。

图片来源: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

同隶属司法部的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将进一步拓展其一体化建设的范畴和规模,拟在监狱警察和社区矫正工作者(未来的矫正官)之间,就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实行全方位合作。

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将更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多渠道和方式弥补社会、弥补家庭,有效促进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公检法司各职能机关,将针对现行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中存在弊端,实行有效的对接机制建设,完善社区矫正调查差评事项及所占比重;进一步开展对监禁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以及延伸帮教、安置等领域实施共建。

国际社会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有效的增强其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的途径,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提高矫正质量,是减少社会对违法犯罪人歧视、提高社会法治和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这些方面的探索,最终将以立法的形式呈现,让我们共同期待社区矫正法的出台。

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将全面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障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水平。

同时,也将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尤其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一系列特殊措施),对于违反规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置等,都将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范。

后记

2002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承担了司法部部级课题《我国社区矫正可行性研究》,我是课题组成员(五人)之一,该课题组提交的调研报告,经司法部呈报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受到极大的肯定,直接推动了2007年7月两院两部启动我国六个省区市的社区矫正试点。

2005年,我被抽调到司法部基层司社区矫正办公室协助工作半年;同年,我参加了司法部组团赴德国考察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2016年12月18日作者鲁兰参加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时的照片

多年来,我先后赶赴7个省、市司法厅(局)调研,多次举办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讲座。

作者鲁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社区矫正中心调研工作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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