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眼看着就要过儿童节,海南万宁一名4岁半男童却被遗忘在校车上昏迷,经过40多个小时抢救,男童离世。目前,班主任、接送老师、接送司机被万宁警方刑事拘留;市教育局学前办负责人被免职。
我们来简单看一下这个事件中各方的直接受损情况:
男童:再也无缘儿童节;
家长:失去孩子的痛苦;
班主任:被刑事拘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继而丧失教师资格;
接送老师:被刑事拘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继而丧失教师资格;
接送司机:被刑事拘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教育局学前办负责人:被免职;
学校:暂停办园、名声受损、承担民事赔偿。
涉事人员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最严重的刑事责任。“男童被遗忘在校车上昏迷致死”,这也不是第一次听说了。
在免职、处罚甚至是刑罚过后,我们来思考,校车背后的刑事风险到底有多大?校车安全的刑事风险如何表现?哪些人容易发生校车安全刑事风险?如何防范校车安全刑事风险?我们来梳理一下近年校园校车使用与监管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01 这背后的刑事风险到底有多大?
笔者在法律数据库中以引用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为检索条件检索到1488篇刑事案例,加上裁判文书常规表述“从事校车”的条件后检索到共842篇与校车运输相关的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案件分布特征如下图:
而这842篇裁判文书仅仅是“危险驾驶罪”仅仅是校车运输环节的刑事风险,如果加上与校车使用、监管等相关的非危险驾驶罪的案例,校车背后的刑事风险将更大!
02 校车安全的刑事风险如何表现?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的解构,梳理出校车安全环节最容易引发的刑事风险点。以下主要通过高频罪名展示风险点的表现形式。
危险驾驶罪
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普通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2.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普通载客汽车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3.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普通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4.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普通载客汽车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5.使用报废校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6.使用报废校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7.有从事校车业务资格,使用校车从事校车业务,但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
8.有从事校车业务资格,使用校车从事校车业务,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9.有从事校车业务资格,但使用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0.有从事校车业务资格,但使用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11.指使司机使用非制式校车接送幼儿,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2.安排有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3.未核实司机有无准驾型驾驶证的情形下,安排、指令其违章驾驶校车。
重大责任事故罪
1.幼儿园老师、司机接幼儿上学下车未清点人数,遗漏最后一排某睡着幼儿,致使中暑死亡。
2.允许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在未取得幼儿家长委托及没有随车照管人员的情况下驾车接送幼儿,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3.对超额载员的行为不予制止,放任不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
1.未清点人数便让学生下车,且从后侧门往车里看,未看见有人,便将校车门、车窗锁上,导致学生遗留在校车内致高温休克死亡。
2.雇佣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和无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严重超员接送幼童,造成幼儿伤亡。
3.安排学生上车后,没有下车查看校车周围是否还有其他学生或者儿童,致使侧旁学生被碾压。
4.校园停车场倒车,不慎将蹲在后侧的学生撞倒并碾压。
玩忽职守罪
1.在非法校车排查工作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使用非法校车运送学生过程中,造成学生死亡。
2.明知接送学生的校车存在安全隐患,虽然进行了一定的管理、检查工作,但未严格履行职责,使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处于长期使用状态,最终发生重大校车伤亡事故。
3.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中,对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车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致使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私自改变校车的行驶路线,导致车内多人伤亡。
2.校车安全带多处弃置或损坏,且在搭乘学生时,没有系安全带,导致车内多人伤亡。
03 哪些人容易发生校车安全刑事风险?
笔者分析发现与校车安全刑事风险关系最密切、风险最高的五类人物及其对应的高频罪名分别是:
幼儿园教师
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幼儿园园长、管理人、负责人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各级各类学校司机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分管校园安全的副校长
危险驾驶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局分管安全监管的责任人
玩忽职守罪、危险驾驶罪
首先,与校车安全相关度最高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且危险驾驶罪并不是仅仅与校车司机相关,而是与所有的校车使用者,校车安全监管者密切相关。
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各级给类学校尤其是幼儿园的教师、校车管理人、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在监管校车中出现严重超过核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重大责任事故罪也是与校车安全相关的高频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校车安全监管环节,重大责任事故主要表现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除此之外,比较明显的是,玩忽职守罪也是与分管校园安全的副校长、教育局分管安全监管的责任人直接相关。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或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 ,却没有建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04 如何防范校车安全刑事风险?
法律并不谴责风险的存在,但要谴责行为的的轻慢疏忽。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谨慎态度,是校车安全刑事风险的主要原因。
如果我们能够预见到危险可能发生并且有能力避免危险发生和扩大,就能尽可能避免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如何防范校车安全刑事风险,笔者简单总结为“人要尽责,车要合格”。
人要尽责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接送老师、司机应当应当及时清点上下车学生人数
园长、校长、负责人等应避免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工作
司机规范行驶路线,切忌擅自改变路线
开车、停车、倒车前注意观察
严格禁止校车超员驾驶
严格禁止校车超速驾驶
车要合格
幼儿园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校车使用要取得使用许可,避免使用非校车
避免使用报废校车
避免使用报废非校车
严格禁止私自改装的校车
及时检修校车安全带等安全装置
期望本文能对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幼儿园的校车运输者、使用者、监管者带来一些启示。
也希望每位师生都能安全乘坐校车,每一个老师、司机、管理者都能免予校车带来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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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看似安全的校车,也会使每一个老师、司机、管理者承担潜在的刑事风险。刑事法律风控将会是刑事律师开展业务的新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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